編者按:就日本民法的修正,章程老師再貢獻雄文一篇。感謝章程老師的慷慨授權。封面為1896年日本民法原文的第一頁。感謝王融擎提供珍貴圖片。
作者:章程,國立政治大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講師。
直虹與長星
——就日民修改為周江洪教授註疏八則
直虹朝映壘
長星夜落營
——庾信
歷時七年半,日本民事財產法百餘年來的最大修改在終於六月二日塵埃落定。若從一九九八年日本私法學會的修改動議算起,此次修改的準備動員起整個學界將近二十年,日本民法也在修改中從百年走向雙甲子之壽。
在日本民法修改案通過的第一刻,周江洪教授就日本民法的修改撰文一覽其要。如何從技術細節到理念價值,全方位地檢討、評價近鄰的這次民法修改,取其精華為我國法典編纂所用,這還需要學界持久精深的努力,我只能結合改動的條文,整理其大致的背景,為周江洪教授的「速報」作個簡明的註腳。我想起我的老師曾同我講過,比較法的最新動向,在所在國各有其背景,立法上未必需要跟那麼緊,盡可以放兩年再看看,多面地去觀察一下,裡頭真的有價值的東西才會比較清楚地顯現出來。
一、修法何以動心起念
日本民法修改的動議源自其民法百年之際,修改自始即融合了對法典再造的多重期待,近二十年間,「透明化」與「現代化」一直是學界高舉的兩面大旗。所謂「透明化」,一方面是通過語言表述的通俗化,使得民眾可以讀懂民法,另一方面則是讓積累有年的判例法理回饋至法典,使法典本身能夠反映法律適用的現狀。而「現代化」一詞,則至少蘊含有三層意味:第一層是通過法典重編弭平混合繼受德法民法的齟齬,第二層是通過契約法的再造接合英美法,使得日本民事立法理念更加國際化,第三層也是最有爭議的一層,則是讓民法典融入消費者保護等多重現代價值。
如果望向整個東亞世界,民法修改的主其事者當然還有更大的野心。為此次民法修改而辭去東京大學教職、就任法務省參與的內田貴教授在其書中就曾明言,希望通過此次修改,讓日本民法在新一輪東亞法典化與再法典化的賽跑中能夠繼續領先,為東亞民法典樹立典範。
二、被註定的大開小闔
對於以上理由,從一九九八年民法修改動議開始,即一直不乏質疑之聲。不少學者認為,民法典本是專家之法,其表述如何本不必亦無可能為民眾所周知;而對在野在朝的法曹而言,判例法理已久寓於法學教育之中,向為法界所共知共識,對其言「透明化」亦無從談起。更何況契約法本就任意法居多,當事人多可意定排除之,不似物權多為法定,若一定要修財產法以稱時應世,一修物權編毋寧更有必要——物權法上最高額抵押制度、不動產收益執行制度的確立,甚至物權法之外的法人法、監護與法定代理法修改,無一不是基於社會經濟的強烈需要。
然而,縱覽此次修改的過程與結果,從一開始普通民眾與產業界對債法規則就未要求過「透明化」,此次債法修改的真實動因,還是因為學者覺得債法理論歷經學者耕耘已然一新,所以學而入法,認為修改債法規則的時機已至。也因此,雖然債法的修改在學界一致被認為是高開低走、屢戰屢敗,但社會從來也沒有希望債法修改要如何地大開大闔,相反實務界、產業界只會認為,改動雖將判例法理明文化,但新法的密度與柔韌性都未必會好過業已穩定的判例法理,更不論全新立法有可能帶來的種種司法轉軌成本。學者的失望與社會的無感於此相映成景,在過去幾十年間,並不見於物權法修改、不見於親屬法修改、亦不見於法人法修改,而獨獨見於此處,殊非無故。
三、時際界分再法典化
綜觀此次修法,首當其衝的是時效法與法定利率的調整,作為債法中例外的強制規定,最受社會關注。
關於短期消滅時效,研究早就指出其混成德法(基本是參考法國法的類型、德國法的期間),從一開始就是繼受錯誤,長期以來對日本社會形似無根飄萍,判決中也儘量避免其適用。而消滅時效的相對短期化與主觀起算點的增設,與其說是比較法的影響,不如說是日本長期學說積累(將消滅時效目的定位為減輕當事人、法院負擔)的影響。作為民法典少有的內置型強制規定,時效制度有劃定當事人私法自治的時間之維的功效,如何為其正當化,並圍繞此一正當化理由重構時效制度,其實最不容小覷。日本起算點的主觀化、時效期間的相對短期化、時效的援用、時效障礙事由與效果的重置成功與否,還可以再作細考,但圍繞消滅時效存在理由的再法典化,確實是站在私法自治的角度進行了系統的體系重構,在我看來是堪稱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並參解亙教授文)。
至於法定利率的調整,此點本應稱時應世而動,修改誠然不錯。但反而言之,似此類規定是否必要在民法典中規定調整,或即如日本對法人法的處理一樣,是否將應時變化甚巨者其抽出法典之外,此一問題從法典理論角度亦值再考。
四、爾我界分梳理融通
除卻消滅時效這一時間之維,私法自治的另一類界分條款——二人關係的法律行為與三人關係的代理,在此次修改中也大有更動。二人關係中最顯著的改動,就是在法律行為法中明文化了大量的判例法理,特別是撤銷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否需要無過失要件,新法就撤銷的不同原因進行了分別規定,平衡不同情況下的撤銷權人與第三人利益。
三人關係上代理制度的修改,則多在補完原本粗疏的代理法,究其源則有三,大部分條文來自判例法理的明文化(如代理瑕疵認定、自我代理雙方代理行為等),也有對規定錯誤者的更正(刪除復代理中代理人責任,使代理人究擔何種責任這一問題,回歸分則中基礎關係討論),同時不乏對比較法的再繼受(無權代理人區分善惡意承擔責任,源自德國,本為日本法條與判例法理所無)。如果按條索驥地細究體系,代理中很多條文的修改(如瑕疵認定等條文),都能見到與法律行為法、私法自治的體系關聯,學說在再法典化時的努力也可見於此一端。
無論二人或三人關係,上述規定的修改都旨在從私法自治的平面之維進行再定分,讓私法自治的基盤更趨和諧。但除了極少數有與判例法理實質不同的條文之外,其他修改早已寓於判例之中,並不會產生多大實質影響。
五、保全漸顯本來面目
另一個爾我關係的界分規定,則是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的修改。以私法自治論,債權保全本屬例外規範,且與強制執行制度多有功能疊合,日本於此處兼採德法,本已先天混成。再加上在外的破產法等特別法的生長,使得民法典中的債權保全制度修改要橫觀執行法制,下瞰特別立法,劃定民法中債權保全制度的「本色」。
債權人代位權的修改,立在於執行法制相銜接同時避免功能重複,明確代位後債務人不喪失處分權,殊值肯定,而債權人撤銷權相對於判例法理的收束,也使得債權人撤銷權在法典中原本的應有面貌漸次清晰。換言之,修法者未必有從法典理念的角度,對債權保全再法典化的明確意識,但是在混合繼受與本土化的夾縫中,債權保全在民法典中的本來面目反而逐漸顯露,此點頗值一顧。
六、典型契約緣何挫敗
在上述私法自治的界分規範之外,此次修改在純粹自治條款上也頗有調整,於勞務契約、租賃契約、合夥契約等典型契約的任意條款,多有修改,對代償請求權、中間利息扣除等,也多所增設。
不過綜覽這些規定,也本已多為判例法理所有,離當初《基本方針》所作的典型契約再體系化宏願(增設勞務契約小總則),相去不可以道裡計。不過在相當程度上,這也與日本民法學研究與民法學教育的傳統——對典型契約規定意義的輕視切切相關,法曹身處此等教育環境之中,多拋開典型契約規定而逕自解釋個別契約,致使社會對典型契約法的裁判功能也不予寄望。在此背景之下,學者僅從學理試圖再法典化典型契約,卻忽視實務向不以此為據,最終典型契約的修改結果,幾乎已絲毫不見最初學者想定的再法典化的模樣,自是由來有故。
七、德式法典漸行漸遠
最後不得不說的,則是在我們國家最多被介紹的此次修改的成就——從債權債務中心走向契約中心,這使得日本民法債務不履行的歸責原則產生根本變化,包括影響到解除與風險負擔等個別制度。
此點有解亙、周江洪教授諸鴻文可參,我不必再野人獻曝。需要強調的一點是,日本民法因無獨立的債權行為,民法總則本就及債而不及物,其總則本來徒有其形而神宗不定,如今在履行障礙法層面又拋卻債權債務構成,轉以英美法式契約為中心構成債權契約不履行法,則「民總-債總-契約/侵權/不當得利」這樣的潘德克吞式層級架構還能支撐多久,或者即便留此虛殼,意義到底有幾分,頗費思量。如果再把日本民法典本就短於物權,從來對物權與債權的替代性極少考慮這一層面考慮上去,可以說,日本民法雖然有德國式的五編制架構,但通過提取公因式重構法典的想法,在日本人的思維中,卻從來不能說佔過多大的優勢。
不過,這也也許可以給我們以另一種思考——日本民法思考的本質還是大陸法系的法典思考,法典思考的本質是體系化,而不獨提取公因式化。那是否存在一種不提取公因式,卻可以實現有機體系化的可能?
八、疏通關節留存思考
如果要從法典化、體系化的角度,給此次日本民法修改一個總體評價,最後修法的結果可能說是差強人意。但此二十年間日本民法學界的持續討論所結下的累累碩果,再構法典的宏圖大願,卻足為後世所觀。很大程度上,此次修改不能得到社會的支持,是因為其任意規範的本質、判例法理的韌性以及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向來對典型契約的輕視,但是反而觀之,日本確實在債法總則已經完成其所期待的國際化,對於時間界分與爾我界分的私法自治門檻規範,也實現了體系疏通。在此之外者,消滅時效的法條重整、贈與的撤銷改為解除,都以微言大義的方式,透露出日本民法百年的學術成就,昭示體系再造的曙光,其所懷所抱者,恐亦難謂之小。
十九年前,借日本民法百年之勢,私法學會上學者們動議修改民法,其時雄心,氣貫長虹。十九年過去,今日法典終於訂定,其間鈴木、星野、北川、平井、廣中等諸前輩皆已故去,諸位參與修法者,也都青絲成白髮。文末,願誦庾信「直虹朝映壘,長星夜落營」句,紀念我所見證的這十九年、為這部法典一代日本民法學人的齊齊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