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可抗力的真實案例,你不可不知

2021-01-08 隨卞聊

我國的《合同法》裡並沒有明確規定到底什麼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只寫明了判斷標準:發生的客觀事件對當事人來說,必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這三條必須同時滿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國際方面,如果你的國際貿易合同的準據法是英美法,那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會非常嚴苛。因為他們非常重視契約精神,希望能最大程度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預期性,所以會儘量避免讓企業用不可抗力條款這類方式免責,否則合同的約束力就被削弱了。因此,這裡列舉國內和國際兩個真實案例。

案例一,國內2003年「非典」時期,南京有一位張先生,承包了一家酒店專門接待旅行團。可誰知趕上了非典,有關部門要求旅遊業務全部暫停,張先生的酒店不得不停止營業。眼看無法經營,張先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法院解除酒店和旅行團當時的合同。結果,法院卻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在判決書中,法院指出,「非典」確實給原告的經營帶來不利影響,但合同規定的承包期限是三年,「非典」的不利影響並沒有導致雙方的承包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所以「非典」並不構成不可抗力。

案例二,上個月,中海油援引了不可抗力條款,通知殼牌和道達爾這兩家歐洲石油巨頭,說中海油無法接收它們交付的液化天然氣貨物。主要理由是,受疫情影響,接收點的工人不足,無法正常運轉。這也是第一起我國企業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宣布無法履約的事件對於中海油亮出的「不可抗力」這張牌,殼牌和道達爾的反應是:拒絕接受。

看了這兩個案例,你對不可抗力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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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普遍認為,針對「不可抗力事件」而言,其主要是指當事人不可控制,不可避免且不可對抗的事件。通常是在合同關係下,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無法履行其在合同下原本應當履行的責任,受制於當地法律下具體的實質和形式要求,該不能履行其責任的一方往往會以「不可抗力」為原因而試圖規避責任,舉證責任在該方身上,如他們能成功舉證,便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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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專欄將邀請法律專家剖析一個個鮮活的案例,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推動民法典真正走到群眾身邊,走進人們心裡,讓大家更清晰、深刻地了解、學習民法典,相信該專欄會讓讀者和網友在學習法律知識的同時,體會到民法典與我們的緊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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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0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
  • 小小年紀常喊「活著好累」,關於孩子喊累的原因,爸媽們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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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抗辯與反抗辯的實戰技巧
    (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司法實踐遇到的以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作為不可抗力進行抗辯做出了具體規定,諸如不可抗力的認定與舉證責任[1]、不可抗力的具體性[2]、不可抗力對逾期交付的影響[3]。
  • 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不可抗力包括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規則和當事人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規則是指法律為確定不可抗力的範圍,針對不可抗力事項作出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不可抗力,抗的是哪門子力?
    問你個問題,什麼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例如,還需要看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等等。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590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