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合同法》裡並沒有明確規定到底什麼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只寫明了判斷標準:發生的客觀事件對當事人來說,必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這三條必須同時滿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國際方面,如果你的國際貿易合同的準據法是英美法,那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會非常嚴苛。因為他們非常重視契約精神,希望能最大程度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預期性,所以會儘量避免讓企業用不可抗力條款這類方式免責,否則合同的約束力就被削弱了。因此,這裡列舉國內和國際兩個真實案例。
案例一,國內2003年「非典」時期,南京有一位張先生,承包了一家酒店專門接待旅行團。可誰知趕上了非典,有關部門要求旅遊業務全部暫停,張先生的酒店不得不停止營業。眼看無法經營,張先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法院解除酒店和旅行團當時的合同。結果,法院卻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在判決書中,法院指出,「非典」確實給原告的經營帶來不利影響,但合同規定的承包期限是三年,「非典」的不利影響並沒有導致雙方的承包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所以「非典」並不構成不可抗力。
案例二,上個月,中海油援引了不可抗力條款,通知殼牌和道達爾這兩家歐洲石油巨頭,說中海油無法接收它們交付的液化天然氣貨物。主要理由是,受疫情影響,接收點的工人不足,無法正常運轉。這也是第一起我國企業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宣布無法履約的事件對於中海油亮出的「不可抗力」這張牌,殼牌和道達爾的反應是:拒絕接受。
看了這兩個案例,你對不可抗力了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