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雖說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執行力,但疫情面前,各國仍有權且有可能自行制定國內法或相關措施,從審慎角度對人員入境和貨物進口進行限制,從而對出口貿易中各個環節帶來負面影響。此舉或將影響海外買方的履約意願和履約能力,挫傷國內出口企業在海外市場的競爭力。
因此,作為貨物出口,品牌出海商家的我們,很有必要進一步了解下各個國家對不可抗力證明效力的認同情況。
01
北美
(美國)
美國統一商法典(U.C.C)2-615條對合同履行不能情形做出了規定,如果買賣雙方所約定的給付因意外事故之發生而致履行不能,在滿足「出賣人已事前將給付遲延或未能給付等事項適時通知買受人」等前提條件下,則該出賣人的交付遲延或全部或部分未交付不得視為違反買賣合同項下義務。該條同時規定了該意外事故的不發生須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條件,或意外事故是因當事人善意遵守外國或本國所發布的現行法規或命令(無論該法規或命令日後是否被證明為無效)。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表面上看,僅出賣人可主張無法履約以獲得免責,實際上買受人也有可能就無法履約問題主張免責。因此,總的來說,因貿易合同的具體約定不同、案件特定情況不同,受理法院不同,可能產生的解讀和認定也會不盡相同。
02
南美
(巴西、墨西哥、阿根廷、秘魯)
南美諸國法院應可接受中國貿促會的將本次疫情做不可抗力證明,但該證明只作為額外證據,不能作為唯一證據。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案件,法官會要求當事人提供額外證據以決定是否做出不可抗力的認定。如媒體報導、合同時效、提單、世貿組織、世衛組織、國際和當地法律等。
03
亞洲
(印度)
鑑於中國貿促會是一個官方機構,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應可作為有效證據被接受。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相關條款,則根據合同約定執行。若沒有相關條款,或未將傳染病、疫情等情形列明為不可抗力,則適用印度合同法第56條的合同落空原則,即:合同籤訂後發生的事件,致使合同履行不合法、合同無法履行且不受履行方控制的情況,可宣告合同無效。
04
亞洲
(菲律賓)
目前並無相關案件或關於適用中國貿促會出具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不可抗力證明的法規。不過,根據菲律賓民法典第1174條和法院判例,不可抗力可作為免除義務人承擔責任的理由。
05
歐洲
(俄羅斯)
目前並無此事件相關的法院案例。然而,俄羅斯商會已建議並且鼓勵企業將不可抗力納入考量,並且考慮推遲合同義務的履行直到不可抗力情勢結束。
06
歐洲
(英國)
如果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何證明和適用該條款依據具體的貿易合同而定。如果合同中沒有不可抗力條款,那麼根據合同適用法律,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可以適用普通法中合同落空原則。
07
歐洲
(德國、法國)
中國貿促會的不可抗力證明可作為間接證據提供。兩國法律中均有不可抗力的概念,但法院須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裁量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主張是否成立。基於此,全球公共衛生事件、甚至局部區域的傳染病疫情均有可能被認可為不可抗力。目前尚無本次疫情涉不可抗力相關的法院判例或政府聲明可供參考,2003年SARS疫情的相關案件也未在德國最高法院和法國法院的判例中查到。
08
歐洲
(義大利)
一般認定本次疫情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應屬不可抗力。義大利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未能履行約定義務的債務人應對相應損失承擔責任,除非可以證明其無法履行不應歸因於其。「無法履行」強調絕對無可能性,「不應歸因於其」強調非其所能控制、無法預見、無法避免。
09
歐洲
(西班牙)
一般認為本次疫情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應屬不可抗力。西班牙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法律明示及默示的責任範圍之外,任何一方無須為不可預見的,或(即使預見仍)不可避免的事件負責。適用該條須滿足嚴格的標準,民法典未考慮當事人根據情勢取消或變更合同的制度。儘管如此,西班牙最高法院一般會援引另一條類似「合同落空」原則的規定來解決。
10
非洲
(南非、加納)
法院接受不可抗力的抗辯,但是對於不可抗力的認定將適用嚴格的解釋。除了中國貿促會的相關證明外,可能需要提供額外證據,如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成為世界緊急衛生事件。
從各國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來看,不同案件中,對於「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合同雙方能否據此免除違約責任,法院在認定時可能存在一定差異。因此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各大出口企業在實務中還需根據實際情況做獨立判斷。
附:各國家/地區進出口貨物措施
目前,多數國家以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為指導,未對我國採取針對貨物的管制措施,但仍有部分國家和地區採取了一系列針對貨物的管制措施。具體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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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審 | 萬青來
編 輯 | 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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