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當事人投案自首、認罪認罰,還有沒有必要請律師?

2021-01-07 金翰明律師

金翰明: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很多人誤以為罪輕辯護就是自首、認罪認罰就可以了,法院自然會輕判。

的確,自首、認罪認罰是可以從輕、減輕判罰的量刑情節,但具體法院會輕判多少?

當事人投案自首,量刑時可以減輕多少?拋開無罪辯護不談,律師應如何為投案自首的當事人做罪輕辯護,這個問題可以通過金律師親辦的案件予以說明(僅列辯護觀點,具體事實、理由略):

提醒注意的是,罪輕辯護並非只是強調存在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是要結合法律規定和具體案件事實,將可以最大化適用於當事人的從輕、減輕的幅度予以釋明,不能完全將皮球踢給法院。

案件名稱:張某某被控合同詐騙罪一案(涉案金額1000多萬)

一、張某某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是自首,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減少40%基準刑

張某某於2016年5月9日主動向辦案機關投案自首,且在偵查機關的訊問過程中一直能夠如實供述,其供述內容與被害人陳述基本具有一致性。其自首對於協助辦案機關查明案情起到了重要作用。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粵高法發〔2017〕6號)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二、張某某在偵查階段即籤署認罪認罰告知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深圳市公安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證明張某某在偵查階段即籤署認罪認罰告知書,同意認罪認罰,公訴人在庭上亦明確張某某系認罪認罰。根據《深圳市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可以對張某某減少30%的基準刑。

三、被害人李某在本案中系以合作形式發放高利貸,明知張某某缺少償還能力仍然高息向其出借款項,對本案的發生有明顯過錯,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減少40%基準刑

張某某在訊問筆錄中供述:(內容省略);結合被害人的陳述內容:(內容省略)

另外,公訴人在庭上亦同意辯護人意見,指出《合作協議》雖然名為合作但實為高利放貸協議,是一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高利貸協議,李某在本案中有明顯過錯。

依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負有責任的大小,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四、現有證據無法查清詐騙金額,應根據證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從輕認定張某某的涉案金額為80萬元

所以說,刑事案件即使是做罪輕辯護,也並非就只是認罪認罰,律師需要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收集、整理、提出任何對當事人有利的辯點,力求最大化實現有利於當事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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