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媽媽申領生育保險金遭拒,淺析生育保險發放標準

2020-12-18 有保險問答

最近一個未婚媽媽申請生育保險金遭到拒絕的事情上了熱搜,大家紛紛討論起了女性地位和權利,那麼我們下面就來討論和了解一下關於生育保險的發放標準和申領條件。

基本情況

事件起源於2016年,剛剛和男友分手的張萌發現自己懷孕了,這對於未婚女性來說無疑是一個比較麻煩的事情,但是在家人的支持下,張萌決定生下孩子,2017年5月,張萌的兒子降生,2017年7月,張萌在自己所在的街道辦申請《計劃生育證明》被拒,2018年1月23日,張萌想社保中心申請生育保險待遇也被拒。

後來張萌先後向法院起訴了金楊街道辦和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但是都敗訴。

2019年8月28日,張萌收到了來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她生育保險糾紛案的再審申請的好消息。

生育保險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女職工

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假期天數假期天數:(1)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2)晚育假增加30天;(3)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5)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2、生育醫療費

(1)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2)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補貼。

男職工

一、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 (天)× 10 (天)。

二、其它 經核定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到單位,由單位管理和發放。用人單位要依據相關文件的相關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一次性補貼,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標準支付給產婦。

三、生育就醫手續確認 女職工在懷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從年月日起,由用人單位到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法定生育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婦女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

(三)屬於計劃內生育;(注意此條)

(四)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第十四條(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生育婦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四)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一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未婚生育的女職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且還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說明生育保險的設立是為了保障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貫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關保險待遇的。

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婚姻法規定辦理了合法手續,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賈某的未婚而育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

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因此,賈某不僅不能夠享受產假期間的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工資等在內的相關生育保險待遇,而且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最後

於這個問題,首先,街道辦和上海社保中心是按照社保的規定辦理,規定說,計劃外的生育不能申領生育津貼。但是,未婚生育,因為沒有婚姻證明不能辦理生育證明,是不是就算計劃外生育,就不能報銷,其實沒有法律明確說明。因此這一點是有爭議的。

同時,按照婚姻法,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那麼,未婚媽媽是否可以和已婚媽媽一樣享受生育津貼呢?也沒有明確。法律具有滯後性,但法律可以一點一點慢慢完善。

關於這個問題你是如何看待的呢?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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