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建築企業內設項目部,實出藉資質,債務共同承擔

2020-09-22 天同訴訟圈

建築企業內設項目部,實出藉資質,債務共同承擔

——建築企業內部設立項目部,實質卻為施工企業向個人出藉資質關係的,對外債務應由該法人及個人共同連帶承擔。

標籤:|施工合同|掛靠施工|出藉資質|工程款|項目部

案情簡介:2002年,建築公司第七項目經理部負責人尹某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王某,並出具加蓋經理部公章的結算單。隨後尹某病故,王某持結算單向尹某妻子肖某及建築公司追索工程款。

法院認為:①掛靠企業並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亦為共同訴訟人。企業法人內部設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外不承擔責任,但如形式上表現為法人與其下設分支機構關係,實質卻為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與個人出藉資質關係,對外債務應由該法人及分支機構共同連帶承擔。②本案中,建築公司與其第七項目經理部形式上表現為法人與其下設非法人機構關係,實質上應為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與尹某個人之間出藉資質關係,故項目部對外所負債務應由尹某作為主債務人首先承擔,建築公司負連帶責任。至於尹某與建築公司之間是內部承包關係還是掛靠關係,均屬建築公司內部法律關係,對外應由建築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王某與尹某達成部分工程施工協議後,完成了施工義務,出具的是加蓋項目部公章的結算單,表明尹某在借用建築公司資質期間對王某負有債務,因該債務發生在尹某與肖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判決肖某支付王某11萬餘元及利息,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要點:企業法人內部設立分支機構實質為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與個人出藉資質關係,對外債務應由該法人及分支機構共同連帶承擔。

案例索引:陝西西安中院(2004)西民再終字第65號「王某訴肖某等拖欠工程款糾紛案」,見《王旭光訴肖紅、西安市城鄉建築建材總公司拖欠工程款糾紛案》(張曉豔、趙海峰),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703/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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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碼。天同碼,是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借鑑英美判例法國家的鑰匙碼編碼方式,收集、梳理、提煉司法判例的裁判規則,進而形成中國鑰匙碼的案例編碼體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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