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研究法、實踐反思法、個案研究法的應用比較

2021-02-19 質化研究

隨著近年來基層教師參加教育科研的人數和學校教育研究課題數量的劇增,我們發現許多課題研究的方案中存在一個嚴重的通病:在研究方案的「研究方法選用」內容中,簡單套用某一「方法」(如「行動研究法」、「個案研究法」等),很少將研究目標、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慮,在此基礎上選擇並描述所採用的方法。通過了解得知這些研究者之所以對此把握不當主要原因是對其所採用的教育研究方法(尤其是當前介於思想、方法之間的「行動研究法」、「實踐反思法」)的不夠了解。為此,本人嘗試用比較的方法,將當前基礎教育科研中常用的「行動研究法」、「實踐反思法」及「個案研究法」在針對實際使用問題上作一個比較,為廣大從事基礎教育科研人員在設計研究方案時提供一點參考。

★★1.「行動研究法」是廣大教育科研人員選用最多的一種方法,正如華東師大的王鑑君先生在《行動研究法淺說》中所說的那樣,「行動研究只是一種進行研究工作的方式,而非一種方法」,由此而見,我們常說的「行動研究法」應改為「行動研究」,本人也贊同這一提法,因為這一提法可以避免將以工作實踐為對象的行動研究,與具體研究的「方法」在語義、及概念上的混淆。

「行動研究」的基本特徵一般有如下四個:

第一,在研究的目的、意義上突出「為行動而研究」。依此特徵,我們在選用(更準確的說,是在開展研究之前就被研究任務所規定了的)「行動研究」時,研究解決問題所具有的「行動」特性,是所謂本方法使用成立的先決條件;

第二,在研究對象方面突出「對行動的研究」。依此特徵,「行動研究」所關注和主要研究的對象是「行為」問題,也即實踐行動中的有關「行為」,因此,「行動研究」帶有明顯的「實踐」性;

第三,從研究的空間來看,「行動研究」突出「在行動中研究」。依此特徵,「行動研究」不是在圖書館,也不是在實驗室裡,是在實實在在的教育工作實踐的自然場合裡進行的;

第四,從參與研究的人員來看,「行動研究」強調「專家」與「工作人員」在行動中的合作。

不難發現,當我們採用「行動研究」的方案時,首先必須考慮本課題研究對象是不是解決實踐中的「行動」問題;其次還要考慮是否可以在具體工作實踐中開展研究;再次要看看是否能保證,在時間和其它條件上具備了相關專家與工作人員的合作。

★★2.「實踐反思法」是由國內許多教育研究專家在引用和討論「行動研究」時,通過對「行動研究」實施中研究人員運用智慧穿梭於理性、實踐之間的,有一些近現代哲學家、教育家(如康德、海德格爾、海洛-龐蒂、杜威等)將此種現象稱為「反思」。又由於「行動」一詞其本身在語義上易產生混淆(有實踐的、思想的),因此,用「實踐」來替代「行動」就比較明朗地將該方法及方法特徵告訴了採用者。總起來看,「實踐反思法」大致有如下三個主要特徵;

第一,有雙向參與性。即專家實踐工作者共同參與研究,共同構建合作研究的模式,以便實現兩者功能上的互補;

第二,研究過程和實踐過程相結合。即理論研究、實際工作的改善同步進行,實現研究為改善實踐效果服務的目的;

第三,用「反思」的方法來連接研究的動態過程。即突出「反思」在研究與實踐中「研究」的意味。

從「反思」的時間規定性(反思總是發生在事件之後)和「實踐反思法」的三個特徵可看出,當我們採用「實踐反思法」時,除必須具備實踐條件外,還需要研究者在一段實踐開始前預設工作方案後,有相當的反思能力,以保證研究的有效開展。

★★3.「個案研究法」是起源於從研究對象的數量多少(如研究對象較多的稱為成組研究,研究對象一個或較少的稱為個案研究)而命名的。顯然,「個案研究法」也與「行動研究法」一樣,不是直接對研究過程中研究手段起規定性和創造性作用的、獨立的一種方法。因此,所謂「個案研究法」,並未道出研究過程中的具體技術方法、手段。還需要運用此法的研究人員根據具體研究情況選用具體手段(如「調查法」、「測量法」、「觀察法」、「臨床法」、「統計法」等)。「個案研究法」的主要特徵有如下三個:

第一,「個案研究法」在選擇研究對象上講究個別性與典型性。這裡的個別,不是孤立的個別,而是與其它個體相聯繫的,是某一整體中的個別。此外,作為個案研究對象的個別,應該具有與眾不同的典型特徵(一般有三個典型特徵:一、在某方面是否有顯著的行為表現;二、與這方面有關的某些測量評價指標是否與眾不同;三、教師、家長等主要關係人是否都有類似的印象和評價。);

第二,「個案研究法」在實現研究目的上可以使研究內容更深入、更豐富。因為研究對象集中,研究人員便可以有較多的精力來既研究個案的現在,也可以研究個案的過去,還可以追蹤個案的未來發展;

第三,「個案研究法」在具體研究手段上具有多樣性和綜合性。個案研究雖然有自己獨特的研究方法,但個案研究又不是完全獨立的研究方法,為了搜集到更多的個案資料,就必須從多角度、採用多種方法手段來開展研究。

從上述特徵可以看出,如果研究者採用「個案研究法」的話,除了須了解研究條件是否合適外,最關鍵的是研究對象的規定性,總起來看有這麼兩點:首先,分析研究對象是否具有典型的人和事;其次,研究對象是不是具有難以預測、控制、或由於道德原因不能人為重複的事例。

★★4.當我們初步瀏覽了上述三種研究方法之後,已經對它們有了一定印象,可能讀者對「行動研究」與「實踐研究法」之間的區別還不十分清楚,但只要把它們放到應用中去比較,就可以看出異同來了。下面用列表的方式將三種方法予以比較:



從上面的比較表中可以看到,在「研究對象」的適用方面,「行動研究」與「實踐反思法」的區別不大,但「個案研究法」與前兩種方法間的研究對象的差異,且「個案研究法」研究對象本身的規定性要求就很大。因此,在選用「個案研究方法」時應特別慎重。

對於研究目標來說,因為「實踐反思法」比「行動研究」更注重研究所提出的「假設」,所以前者比後者更具方法特徵。但是,雖然「行動研究」一般沒有明確的研究假設,而實際研究過程中,研究假設的影子包含在「計劃」、「實施」、「觀察」、「反思」一系列環節內了。因此可以說,「行動研究」與「實踐反思法」的研究目標沒有明顯差異。而「個案研究法」與前兩種方法之間的差異是非常大的。不過,在目前的實際運用中,我們有時也降低個案研究法的目標,把個案研究法用於一般的工作研究,從某種意義上來看,偏離了個案研究法的功能目標。

在取樣上,「行動研究」與「實踐反思法」是相同的。而「個案研究法」對取樣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因此,在研究方案設計中,取樣(很多研究設計都比較忽略)是一項既不能忽略,又可以對選用研究方法是否合適,進行考察的一個標誌。

其實,研究方案的設計,是包括研究目標、研究對象、以及研究的取樣和研究開展步驟在內的全部研究工作的安排,而在各個工作安排中,又必須從整體上具有研究模型的樣式,除此之外,還需要從研究任務、以及研究階段的劃分上區分出不同研究方法特徵。

關於「測量」、「評估」和「結果應用」,一般來說是在研究之前、研究過程中、以及研究結束後所遇到的技術問題,這在研究方案設計之前就已經得到明確化了。

最後,還想說明一點,上述三種方法還具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相同之處,即,它們都不是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研究方法論體系中的具體研究方法,我們在運用上述方法時,不但需要從系統思想方法出發去把握研究的整體,而且還要具體考慮針對各個研究環節、研究任務,並與具體研究內容相對應,來討論具體採用研究手段的問題,也只有當我們能將具體研究手段,較好地體現在研究方案中時,才表明研究者對上述研究方法掌握的真正水平。

原載於上海教育科研,作者:王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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