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生病請假做手術,單位讓其走人?重慶律師:單位違法

2020-12-10 重慶瀚灃律師事務所

囚徒:入職前,我就有患有前列腺炎,一直都是吃藥維持。2019年1月我入職了現在這家基金公司。最近幾個月,病情加重。上周去做檢查時,醫生讓我做相關手術。好不容易做好思想準備,公司居然不給準假。人事表示,做手術可以,但是做了就不要回來了,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重慶瀚灃律師事務所陳律師: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詳見下表:

注意:對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職工,不論工作年限長短,均給予不少於24個月的醫療期。

也就是說,就算是一個沒有工作經歷的新員工,至少也有三個月的醫療期。具體到本案中,網友因病請假,符合法律規定,單位理應批准。同時,請病假期間,單位應該支付相關報酬。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且同時承擔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此外,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職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另外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勞動者不能從事另外安排的工作的,應當做勞動能力鑑定,達到1至4級的應當辦理提前退休手續;達不到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大病補償金。

綜上,建議你再次與你單位溝通協商,要求單位同意你請病假。若你單位堅持不批假,或者因為此事開除你,建議你帶上相關材料,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

相關延伸:《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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