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撤檔」在電影發行中並不鮮見。在電影投資合同中,負有投資義務的當事人支付投資款的期限一般在影片公映之前,在投資義務與影片公映義務分屬於不同的當事人時,二項義務的履行順序為前後的關係。原始影片投資出品合同通常無法約定確定性公映時間,或者約定為預計時間,或者甚至不做約定。但在加磅性影片投資合同中,因為在籤約時影片已經或接近完片,通常只等報批或者已經獲得《公映許可證》,具備約定公映時間的條件,因此,當事人會在合同中約定影片的公映時間,即在確定的時間,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出品方有實現影片公映的義務。投資合同籤訂後,在投資方支付投資款之前,負責發行的出品方告知投資方影片「撤檔」,將影片檔期延後調整,而投資方的出資義務履行期限也已屆滿。此種情形下,投資方是否有權以影片「撤檔」為由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如果投資方因此履行遲延,是否會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我國《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制度所做的規定。韓世遠教授認為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有三: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後履行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不安事由危及對方債權的實現(參見韓世遠著,《合同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逐一分析:
首先,投資義務與公映義務分屬於投資方和出品方,直觀判斷符合「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的要件,且投資方支付投資款的義務在影片公映之前,投資方應先履行投資款支付義務。
其次,「撤檔」行為與當事人的經營狀況無直接關係,不屬於「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撤檔」僅僅是影片的延期上映,並不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公映事關影片的發行,「撤檔」僅僅是改變影片的發行時間,屬於影片正常的運營管理行為,無涉商業信譽。故此,「撤檔」並非該條所列的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因此,需要集中討論的是「撤檔」是否屬於「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在討論之前,有必要探析「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含義。
王澤鑑教授認為,債之關係系由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組成的義務群(參見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北京大學出版社)。諸義務對債之本旨的影響不同,其中最重要者為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原則上均構成所謂之對待給付義務,因此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一方之給付一部或全部不能者,他方亦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北京大學出版社,68頁)。」筆者認為,「喪失債務履行能力」所指之債務並非包含義務群中的所有義務,而專指主給付義務。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合同法》設定的三大抗辯權均被歸入「合同的履行」一章,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所指之債務均要求為主給付義務,則不安抗辯權所指向的應該也為主給付義務;
其次,除主給付義務外,其他義務的性質決定了法律沒有必要設定專門的抗辯權以對其進行救濟的必要。從給付義務是為了輔助主給付義務,為滿足主給付義務的利益,不直接決定或影響合同目的;附隨義務是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隨著合同的發展而產生的。「主給付義務是確定合同性質和類型的基礎,從給付義務只是為了實現主給付的目的,而附隨義務主要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固有利益(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396頁)」。因此,其他義務都是以主給付義務為基礎,附屬於主給付義務,嚴格的說不具備獨立性,自然也就沒有專門設定抗辯權保護的必要;
最後,其他義務對合同目的無決定性,對其違反或者無法履行不會導致當事人合同期待利益落空,若因其而生抗辯導致合同履行的中止,影響交易效率。故此,「喪失債務履行能力」之債務專指主給付義務。
此外,崔建遠教授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就「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的要求相同,即要求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處於主給付義務之中(參見崔建遠著,《合同法總論》中卷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而公映是否為主給付義務?「撤檔」是否為對主給付義務的違反?筆者認為,公映屬於發行。影片投資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類型合同中給付與對待給付的關係應該是支付投資款與分配發行收益。易言之,投資方主給付義務是支付投資款,而出品方的主給付義務是分配發行收益。而製作發行等工作均為獲取收益、分配發行收益服務,所以包含公映在內的發行並非出品方主給付義務。而且,「撤檔」並非拒絕或者永遠取消發行,只是改變發行的時間,是對履行期限的變更,該變更對投資方實現收益的合同目的實現無實質性影響。
因此,「撤檔」並非投資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事由,不符合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不具有排除給付遲延的效力。若因此而中止履行出資義務,投資方將構成遲延履行型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