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檔」非不安抗辯權事由,逾期出資不能免責

2020-12-17 汐溟版權律師

【原創】文/汐溟

「撤檔」在電影發行中並不鮮見。在電影投資合同中,負有投資義務的當事人支付投資款的期限一般在影片公映之前,在投資義務與影片公映義務分屬於不同的當事人時,二項義務的履行順序為前後的關係。原始影片投資出品合同通常無法約定確定性公映時間,或者約定為預計時間,或者甚至不做約定。但在加磅性影片投資合同中,因為在籤約時影片已經或接近完片,通常只等報批或者已經獲得《公映許可證》,具備約定公映時間的條件,因此,當事人會在合同中約定影片的公映時間,即在確定的時間,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出品方有實現影片公映的義務。投資合同籤訂後,在投資方支付投資款之前,負責發行的出品方告知投資方影片「撤檔」,將影片檔期延後調整,而投資方的出資義務履行期限也已屆滿。此種情形下,投資方是否有權以影片「撤檔」為由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如果投資方因此履行遲延,是否會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我國《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制度所做的規定。韓世遠教授認為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有三: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後履行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不安事由危及對方債權的實現(參見韓世遠著,《合同法總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逐一分析:

首先,投資義務與公映義務分屬於投資方和出品方,直觀判斷符合「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的要件,且投資方支付投資款的義務在影片公映之前,投資方應先履行投資款支付義務。

其次,「撤檔」行為與當事人的經營狀況無直接關係,不屬於「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撤檔」僅僅是影片的延期上映,並不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公映事關影片的發行,「撤檔」僅僅是改變影片的發行時間,屬於影片正常的運營管理行為,無涉商業信譽。故此,「撤檔」並非該條所列的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因此,需要集中討論的是「撤檔」是否屬於「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在討論之前,有必要探析「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含義。

王澤鑑教授認為,債之關係系由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組成的義務群(參見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北京大學出版社)。諸義務對債之本旨的影響不同,其中最重要者為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原則上均構成所謂之對待給付義務,因此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一方之給付一部或全部不能者,他方亦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北京大學出版社,68頁)。」筆者認為,「喪失債務履行能力」所指之債務並非包含義務群中的所有義務,而專指主給付義務。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合同法》設定的三大抗辯權均被歸入「合同的履行」一章,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所指之債務均要求為主給付義務,則不安抗辯權所指向的應該也為主給付義務;

其次,除主給付義務外,其他義務的性質決定了法律沒有必要設定專門的抗辯權以對其進行救濟的必要。從給付義務是為了輔助主給付義務,為滿足主給付義務的利益,不直接決定或影響合同目的;附隨義務是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隨著合同的發展而產生的。「主給付義務是確定合同性質和類型的基礎,從給付義務只是為了實現主給付的目的,而附隨義務主要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固有利益(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396頁)」。因此,其他義務都是以主給付義務為基礎,附屬於主給付義務,嚴格的說不具備獨立性,自然也就沒有專門設定抗辯權保護的必要;

最後,其他義務對合同目的無決定性,對其違反或者無法履行不會導致當事人合同期待利益落空,若因其而生抗辯導致合同履行的中止,影響交易效率。故此,「喪失債務履行能力」之債務專指主給付義務。

此外,崔建遠教授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就「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的要求相同,即要求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處於主給付義務之中(參見崔建遠著,《合同法總論》中卷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而公映是否為主給付義務?「撤檔」是否為對主給付義務的違反?筆者認為,公映屬於發行。影片投資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類型合同中給付與對待給付的關係應該是支付投資款與分配發行收益。易言之,投資方主給付義務是支付投資款,而出品方的主給付義務是分配發行收益。而製作發行等工作均為獲取收益、分配發行收益服務,所以包含公映在內的發行並非出品方主給付義務。而且,「撤檔」並非拒絕或者永遠取消發行,只是改變發行的時間,是對履行期限的變更,該變更對投資方實現收益的合同目的實現無實質性影響。

因此,「撤檔」並非投資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事由,不符合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不具有排除給付遲延的效力。若因此而中止履行出資義務,投資方將構成遲延履行型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焦點

  • 論不安抗辯權
    另外,瑞士債務法第3條、義大利民法第1469條、奧地利民法第105條、中國臺灣省民法第265條等都對不安抗辯權有所規定。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 解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未到期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確立,立法意圖在於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實現競爭有序的經濟規則。那麼未到期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網友諮詢:未到期不安抗辯權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 不安抗辯權與默示預期違約之比較
    而不安抗辯權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手段,在對方締約後財產狀況明顯惡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先給付一方的債權實現時,法律賦予先給付方在對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拒絕履行的權利,避免自己履行債務之後得不到對方履行,危及自己利益的風險。默示預期違約係指於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有明確證據證明債務人於履行期屆至時,將不能履行合同,而債務人就此不願意提供必要擔保以保證其履行。
  • 從本案談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
    裝飾公司長期未通知化工公司送貨,縱使化工公司產生不安全感,此也不能認定化工公司成立不安抗辯權,同時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裝飾公司可隨時通知化工公司提供第二批貨,以履行合同。   [分析]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該案案情並不複雜,但裡面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即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問題。
  • 不安抗辯權行使不當,承擔違約責任很冤枉
    雖然知曉這個權利,但是很多人卻並不清楚如何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比如近日陷入房屋買賣糾紛的周某,就是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不當而使自己陷入違約的境地。周某感到房產公司陷入危機,很有可能不能按期交房,因此未在合同約定時間點交付餘款,房產公司起訴周某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周某則以不安抗辯權抗辯。法院判決周某行使不安抗辯不能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 今天說說不安抗辯權
    疫情期間我們已經辦了多起涉疫情的口罩等案件,其中一個案子涉及到不安抗辯權的問題,很多人對不安抗辯權不是很了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第三個問題,本案當中第三方購買方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是否能達到其訴訟目的?首先,只有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不安抗辯權才有適用的基礎。如果只是一方承擔義務一方享有權利,那麼就不具備使用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 不安抗辯權可以適用借款合同嗎,如何行使該權利?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經常碰到有出借人借款給貸款人,當貸款人到期沒有支付利息或部分借款到期而部分借款未到期時,出借人可否行使不安抗辯權主張未到期借款加速到期,從而維護出借人的權益。不安抗辯權可以適用借款合同嗎,如何行使該權利?
  •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適用之比較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確立,立法意圖在於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實現競爭有序的經濟規則。那麼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 不安抗辯權能不能適用反擔保人,有何法律依據?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那麼,不安抗辯權能不能適用反擔保人,有何法律依據?網友諮詢:不安抗辯權能不能適用反擔保人?
  • 什麼時候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顧名思義,是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有不安情況的,隨時進行抗辯的權利。司法實踐中,行使不安抗辯權會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因此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很大的限制。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楊志崢律師,就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在本文中做出了回答。
  • 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之司法判定
    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的權利即為不安抗辯權。本案中,張某行使不安抗辯權符合法律規定。不安抗辯權是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擔心自己先為給付後,對方無力為對待給付而設立。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過寬,於交易秩序不利,過窄,則於先履行一方過於苛刻而有失公平。因合同法68條內容較為概括,在具體適用時,需結合案件情形,合理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關係而定。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屬大額交易,關係普通百姓切身利益。
  • 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
    此案審理時,被告李女士與中介公司答辯稱:對錢女士的起訴理由不能認同,因為其不存在違約行為,這份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不是其違約,而是原告錢女士反悔不願意支付剩餘房款。被告的代理律師表示,當日註銷抵押、當日辦理過戶手續在房屋買賣中是可以做到的,退一步說,即便當日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需要晚幾天才能辦理過戶手續,作為賣方,李女士只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買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即可,但不會導致房屋無法買賣,對方起訴是錯誤使用了不安抗辯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司法適用
    一、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①。不安抗辯權使用的條件:   1、當事人因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我國《合同法》中完整的抗辯權制度,三者都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能適用於單務合同。
  •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確定及效力
    至於被告辨稱其系因為原告未能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履約保證金違約在先,被告系行使抗辯權而未能完成拆遷工作及「三通一平」工作。由於被告至今未完成拆遷工作,「三通一平」亦無法完成,原告雖有先履行債務的義務,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行使不安抗辯權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根據雙方所籤的合同,原告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並不是用於被告進行拆遷工作。因此,被告辯駁理由不成立,對被告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不是「不安」就可以了?
    現軍威公司通知南通華晉公司解除《合作開發合同書》,華晉公司書面拒絕後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未支付第三期的1000萬元。華晉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軍威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無效,判令軍威公司繼續履行《合作開發合同書》。最高院判決確認軍威公司2017年9月22日向華晉公司送達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華晉公司主張的不安抗辯權不予支持
  • 每周一典:不安抗辯權
    法條釋義: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具體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對方財產明顯減少,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在工程領域,承包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承包方根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有先行施工的義務,但在施工過程中有確切證據證明發包方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將難以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中止履行合同應書面通知發包方。
  • 供銷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針對被告主張的不安抗辯權是否成立,形成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意見認為,被告不構成不安抗辯權。被告應於交貨日期及時履行兩份供銷合同,將兩套設備送至約定地點,被告至今未履行設備乙合同,違反了合同約定,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構成不安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