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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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目的★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得到不法目的,可能會採取不合理的調崗手段,使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來達到不予支付任何補償的目的,這時候員工辭職就要有技巧了,如果理由不當,即使是本來有理的情形,也難以獲得經濟補償,今天我們就來分享一個真實案例,一個因辭職理由不當,最終向法院起訴主張經濟補償都沒有得到支持,希望大家能從中收穫對自己有所幫助。
★案件概況★
▼2016年8月方某某入職廣州某某母嬰護理服務有限公司雙方籤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約定工作部門為培訓部、招生部,崗位為培訓講師、招生主管,2020年4月被升任教務主管。
▼2020年6月公司向方某某發出《調崗通知》,將其由教務主管崗位調整到銷售崗位,調崗從2020年6月11日開始執行,調崗後的薪資標準以招生主管薪資待遇標準執行,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現崗位工作交接完畢並前往新崗位報到,如超期未報到者。視為曠工,曠工達3日或以上者,則視為自動離職。
▼在公司發出《調崗通知》當日中午,方某某給公司領導回復,3日內交接完工作就離職,不用調崗了。方某某認為公司發出的《調崗通知》是為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於是向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等10萬多元。
▼勞動仲裁部門對違法解除賠償金不予支持,方某某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法院判決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資差額1320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8948元。
★爭議焦點★
公司是否應向方某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公司向方某某發出《調崗通知》,將她從教務主管崗位調整到銷售崗位,是公司行使用工管理職權的表現,不具備侮辱性和懲罰性。方某某在收到上述《調崗通知》後,立即向公司提出要求離職,主動提出離職,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離職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因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沒有依據。案件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方某某的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2021)粵01民終13287號
★實務分析★
第一,勞動者在職期間面對調崗應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由於經營需要,對員工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如屬合情合理,屬於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當然用人單位在實施經營自主權時,也是受勞動法保護的。這樣一來作為勞動者,應該怎麼處理?合肥律師劉志漢建議,首先在接到用人單位的調崗通知時,就要對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做一個公正合理的判斷,分析用人單位的調崗是否合理調崗還是惡意調崗,如果屬於合理調崗,最好選擇接受調崗;如果屬於惡意調崗,那就要做好兩種抉擇,是明確表示不接受單位的調崗,單位如果執意要求接受,你是選擇離職還是如何應對,如果你在判斷是惡意調崗後立即就決定離職,也可以向單位主動提出。
第二,哪些情形勞動者在職期間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是需要符合法定條件的,無論是單位辭退員工還是員工主動辭職,就一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需要根據不同情形來確定了,對於員工主動辭職,哪些情形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合肥律師劉志漢在此提醒大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說你是從事電焊工,用人單位沒有給你提供防護罩等,這樣情況下你以此為由主動辭職,用人單位就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也就是說你在單位正常提供勞動後,用人單位一連幾個月都不發工資,涉嫌拖欠或剋扣工資,你可以以此情形為由辭職,單位就要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譬如你在單位自入職至今數月或數年,單位一直沒有為你參加社保繳納費用,你就可以以未繳社保為由辭職,單位就得支付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譬如說單位工作屬於井下工作環境,員工不參加井下工作罰款多少多少,這樣的規定就是不合法的,像孕婦等就不可以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這種情形就有很大空間了,這就把有些用人單位居心不良的做法包括在內了,譬如有些單位招進來一名女工,幾個月以後得知她懷孕了,就希望女工主動辭職,於是將其調整到電鍍油漆的崗位,那麼這個崗位不僅勞動強度大,又有可能有毒有害,女工不得不就主動辭職,這辭職就有技巧,如果是個人一賭氣,就像前面案例中的方某某那樣,告訴領導不要調崗了自己不幹了,那樣你就難以主張經濟補償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