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違法的勞務分包合同情形

2020-11-09 劉劉4615
來源:肖太壽財稅工作室  作者:肖太壽   人氣:862  時間:2020-11-05
摘要:  
一、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勞務公司購買主材的合同;  
二、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勞務公司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主要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機器設備,比如腳手架、建築模方、塔吊




一、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勞務公司購買主材的合同;
二、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勞務公司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主要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機器設備,比如腳手架、建築模方、塔吊、挖機等。
法律依據:文件
實踐中很多業務都是勞務公司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主要周轉材料、大中型機器設備,在工程結算時主要周轉材料的價格和機器的折舊都轉嫁到勞務費中,勞務公司給建築公司開具勞務發票,導致此業務中只有人工費而沒有機械成本,即行規中的大清包協議,籤訂這們的協議,會引發一定的稅務風險。
籤訂策略:如出現這樣的情況,要分別籤訂合同,人工費籤訂勞務合同,機器設備籤訂租賃協議:
幹租,按有形動產租賃,一般納稅人開具13%的租賃發票;
溼租,即配備機械操作手,一般納稅人開具9%的建築服務發票。《》()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如果招標文件中明文規定:中標的施工企業不能再分包的情況下,建築企業與勞務公司籤訂勞務分包合同是違法的行為,只能籤訂勞務合作協議或勞務協作協議,在會計和稅務上都按分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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