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當年一木,喜歡記得點讚哦。
《民法典》:關於婚姻、房子、孩子的9個常見問題法規修改了,你都知道嗎?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並且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跟你我的生活密切相關,其中,大家普遍關心的婚姻、房子、孩子等問題,法規進行了調整修改,你都知道有哪些變化嗎?
《民法典》是民法的法典化,未出臺《民法典》之前,我們有《民法總則》、《物權法》、《婚姻法》等12部民事單行法律,它們規範和保障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有序運行。
《民法典》的出臺,是將以上12部民事單行法律予以法典化整合,邏輯性、體系性更強,必將更有效發揮其權利保障效用。
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後,以上12部法律將同時廢止。
《民法典》一共7編,1260條,條條都事關你我的日常生活,以下由知名專家學者,針對大家普遍關心的,婚姻、房子、孩子的法規變動,進行了解讀。
下面這9種情況,千萬要注意!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患有重大疾病的,應該在婚前如實告知對方。如果沒有告知,對方有權在知曉情況後的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舉個例子:王小姐和男朋友小李相愛,想結婚。但是王小姐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她害怕這一情況被男朋友知道後,男朋友會拋棄她,所以隱瞞了病情,與男朋友領了結婚證。
婚後生活中,丈夫小李發現了王小姐有時精神不是很正常,經檢查才知道妻子患病這一事實。感覺到自己被騙了,丈夫很生氣,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簡單總結一下:隱瞞病情的婚姻,可以申請撤銷,視為無效婚姻。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在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原文是這樣規定的: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舉個例子: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因為雞毛蒜皮的家庭瑣事吵架,最後兩人誰也不肯讓步,一怒之下跑去辦了離婚。事後沒過幾天,王小姐意識到自己的離婚決定太草率了,後悔了,可以在30天內去申請撤回離婚。
《民法典》規定: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1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其實,根據現行的《婚姻法》,想離婚真是太難了!
目前的《婚姻法》規定,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起訴的一方要經過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並且不一定能成功離婚。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和理由,想要起訴離婚很難。比如,感情沒有破裂,一方沒有過錯,就不能離婚。
舉個例子:李國慶和妻子俞渝的婚姻糾紛,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妻子俞渝堅稱「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理由是李國慶曾給她送過生日蛋糕,這導致李國慶想離婚還離不了。按照《民法典》,他們倆分居1年以後,李國慶再來起訴離婚,就能離婚了。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舉個例子:李先生的兄弟要買房,手裡錢不夠,於是李先生瞞著妻子王女士,偷偷找自己的同學張三借了100萬元。如今,王女士正在跟李先生鬧離婚,請問這100萬元債務要夫妻兩人平攤嗎?
不需要!李先生背著妻子借的債,且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夫妻離婚時妻子不用平攤。
目前的《婚姻法》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也就是說,孩子還在哺乳期,如果夫妻鬧離婚的,原則上孩子會被判給女方。
然而,這個「哺乳期」的說法,是存在爭議和漏洞的。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孩子滿了8歲,則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舉個例子: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鬧離婚,孩子才1歲多,孩子該判給誰?當然是判給女方。
《民法典》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從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10周歲降低為8周歲。
《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句話意思就是說,現在的孩子,心智成熟早,可以獨立從事一部分純獲利民事活動,但是如果給人造成了損害,其法定代理人要負責。
舉個例子: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有一個兒子,今年剛滿8歲,是個熊孩子,喜歡調皮搗蛋。有一天,熊孩子把小區的幾輛汽車玻璃打破了,車主找上門來索賠,熊孩子的父母肯定是要賠錢的。
但是,8歲的孩子,父母離婚,他可以有權選擇究竟跟誰一起過,這是尊重他民事行為能力的表現。
現行的法律,是不承認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然而,《民法典》對這一條進行了調整。
《民法典》第 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舉個例子:某個富豪意外身亡,在處理遺產分配問題時,一個女人抱著一個孩子找上門來,說這是她跟富豪的私生子,要求繼承財產。那麼,這孩子有權利繼承財產嗎?
有!只要親子鑑定確定了是富豪親生的孩子,這個孩子就有權繼承財產。
以前的《民法總則》認為,胎兒尚未與母體分離,不是獨立的自然人,在法律上不被視為民事主體看待,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然而,《民法典》對這一條進行了調整。
《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舉個例子:某個富豪意外身亡,在分配遺產時,一個女人挺著個大肚子跑來,說她懷的是富豪的私生子,要求分遺產,可以嗎?
只要孩子生下來是活的,親子鑑定是富豪親生的,這個孩子就有分遺產的權利。
有些男方在婚前沒什麼錢,買不起房子。婚後,男方父母給自己的兒子買了房,房產證只有男方的名字,這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很多女人想當然地認為,婚姻期間內買的房,當然算是共同財產了。
錯了!這種情況,房子仍然是男方的私人財產!
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如果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只會認定是父母對兒子的贈予,房子與女方無關,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上面列舉的9種情況,在婚姻和日常生活中,算是比較常見的問題,請大家儘早關注,並分享告知給有相關需求的朋友們。說不定因為您的分享,就可以讓他們挽回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呢,您也算是做了一件好事。
(如果您覺得小編的文章寫得還行的話,就請為小編的文章點個讚吧,您的舉手之勞,對小編來說是一種莫大的榮幸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