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神學院授課期間,經常被委派教授基督徒護教學。護教學(apologetics) 一詞來自希臘單詞 apologia,意思是「作出回復」。因此,護教學這門學科不是關於因著身為基督徒而道歉,如同這個詞語貌似具有的含義【譯註:護教學的英文單詞「apologetics」跟英文的道歉「apologize」相像】,而是旨在為基督教真理提供理性、智性的辯護,以及回復人們針對信仰提出的異議。這是一項可以相當抽象、富有哲學性的事業。
我教授護教學期間,經常與非基督徒交流;他們中有些人漠不關心,有些人則對基督教抱有公開的敵意。因著這個緣故,我在這些討論中時常碰到有關許多真理的異議。我的想法如同法蘭西斯.薛華(Francis Schaeffer)所言,基督徒有責任對誠實問題給予誠實的回答,只要我們能夠作答。因此我盡力照此去做。
然而或早或晚,尤其在與無神論者和對基督教抱有哲學敵意的人討論的時候,我會從給答案的努力中停下來,提出一個非常尖銳的個人問題。我會說:「我們已經討論了抽象問題,對神的存在等主題作了理性論證,讓我們把那些問題暫時放在一邊,讓我問你一個問題:你如何處理你的罪咎?」
這個提問時常造成討論主旨的戲劇性轉變,它觸及了對許多人而言某種非常內裡的東西,某種在存在意義上對他們造成影響的事物,因此將討論轉離了抽象範疇。我問這個問題時,大部分情況下同我說話的人都不會生氣,有時候對方會說他沒有罪咎,或者罪咎不過是宗教人士發明的詞彙。然而通常情況下,那人會嚴肅對待這個問題,試著解釋他是如何處理罪咎的。
罪咎:一個客觀事實
什麼是罪咎?首先我們得說罪咎不是主觀的,而是客觀的,因為它符合一種客觀標準或實際。這使我得出我能組合出的最簡單的罪咎定義:罪咎就是一個人違背一條律法時所招致的。
我們明白它在司法公義體系中是如何運作的,如果有人觸犯了某條法律,觸犯了政府頒布的某項法規,這人就被視為犯法,可能得上法庭。這人或許會說他無罪,在這種情況下他就符合審訊條件,經常是由陪審團執行。在審訊過程中必須列出證據、聽取證詞,審訊最後,陪審團成員要達成裁定,他們按照他們的判斷決定這人是否真的有罪於觸犯他被指控違反的法律。
審訊有許多種,辯護有許多種,證據也有許多不同的級別。一些年前,似乎整個美國都都在關注辛普森(O. J. Simpson)的兩場審訊——一場是刑事審訊,一場是民事審訊——二者關注的證據規則不同,在達成裁定上有著不同的指導原則,如此等等。但不論哪一種審訊,關鍵問題都在於:這人是否具有罪咎?換句話說,嫌疑犯真的犯罪了嗎?他或她是否違反了法律?
律法是我們世界裡無可遁逃的實際,我們有從父母而來的家規,有老師或僱主制定的守則,有國家和聯邦政府頒布的法律。我們所有人都要服從規條與法律,我們可能在某些法律上懷有異議,甚至對法律的整個觀念都不甚認同;我們可能在被要求留意的法律上完全沒有投票的機會,但儘管如此,那些法律仍然在那兒,我們無法忽視它們。當我們談論罪咎時,我們是在談論觸犯或違反這些規條或法律。
聖經觀念裡,神是至高的賜律者,活著的每一個人都有責任遵行祂的律例、要向祂交帳。是的,神的確有規條和律法。很多時候人們對我說基督教不是關於規條律法,而是關於愛— —這實在不是真的。基督教的確是關於愛,然而那是因為愛是規條之一——神命令我們愛祂並愛人如己。基督教不是僅僅關乎規條律法,但神制定的規條和律法從創世之日起就是人生實際,因此如果我們形容罪咎是一個人違背法律時所招致的,那麼我們違背神的律法時,就招致最高的罪咎,這是因為神的律法是完美的。神的律法從不專制,不是僅僅反映某個遊說團體的私慾,相反,它彰顯的是神自己完美、聖潔、公義的性情。
很顯然,如果沒有神,我們就不用擔心觸犯神的規條,因為祂根本沒有規條,儘管我們仍然要面對次級地方官員的規條。我相信我們所有人都違背了神的律法,然而哪怕我們沒有違背神的律法,我們也一定違背過人的律法,因此我們所有人都經歷過違背某項律法而招致的客觀處境。
假設一個人犯了蓄意謀殺罪,他處心積慮地計劃取另一人的性命並且執行了自己的計劃,那麼這個世界上大多數人都會同意殺人是一件壞事,謀殺是錯誤的。甚至在這個相對主義、許多人說沒有絕對的年代,如果一個人碰上有人拿刀指著他、威脅要殺他,他也會將他對相對主義的委身拋諸腦後,說:「這是錯的!如果你蓄意殺害我,你就自招罪咎!」他是對的,在某種程度上,我們都明白有些事是本質錯誤的,如果我們做這些事,我們就招致罪咎。
罪咎是客觀的,由一個人是否做了違背律法的事決定。一個人違背一項律法時,就具有了罪咎;終極意義上,在神的律法上,這一點也是真實的,不論何時我們違背神的律法,我們都招致客觀罪咎。我們可能否認罪咎的存在,可能找藉口,或是用其他方式處理,但是,事實仍然是我們具有罪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