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再查明:施建忠在本案上訴狀上特別手寫標註,拖欠員工多年的工資行為是畜生行為,拖欠員工的工資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判決是畜生判決。對此,施建忠確認本案案卷中落款時間為2020年7月30日的上訴狀系其提交,由吳江法院轉給本院,該上訴狀落款處的籤名系其本人所籤,籤名下方的用手寫字體特別備註系其本人所為。此外,施建忠在其提交的上訴狀中指責一審法官陳嫻靜包庇黑惡勢力、官商勾結、惡意串通、營私舞弊,指責一審法院徇私枉法包庇對方當事人,但施建忠對此並未提供證據。施建忠的上述言辭以及其稱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是「畜生行為」,稱一審法院所作的不讓對方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判決是「畜生判決」,已嚴重超出其作為案件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範疇,也嚴重超越其作為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利的範疇。本院在二審中向施建忠指出其錯誤、違法之處,要求其改正錯誤,施建忠堅稱其不知道自己錯在何處,其不知道違法在何處。本院對施建忠謾罵、侮辱、威脅等行為性質向其釋明並告知其法律後果,經多次口頭教育,施建忠始終不願意承認錯誤,堅持不改正錯誤,堅持不進行道歉。
本院認為:生效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吳江建工公司將其總承包的工程項目以內部承包方式發包給項目經理張風兵,張風兵違法招用施建忠,與施建忠系無效勞動合同關係,不予認定施建忠與吳江建工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施建忠作為案件當事人應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現施建忠在本案一審中先是明確其幹活幹到2018年2月10日,嗣後又改口稱其是2018年2月14日走的,前後陳述不一致,並無充分合理理由作出說明,且其在嗣後的陳述中多次使用了「好像、大概」等表示不確定的語氣詞,表明其就具體的提供勞務的最終時間亦不能確定,故一審法院以施建忠後來雖對同一事實作出不同的陳述,但不能推翻之前的自認為由,採信施建忠最初所作陳述,從而認定施建忠提供勞務至2018年2月10日,是正確的。施建忠已收到2018年2月10日之前的勞務報酬,故一審法院對施建忠2018年2月份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應予維持。至於施建忠主張的其他訴請,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亦無不當。
施建忠在並無實據的情況下在其上訴狀中公然宣稱一審法官包庇黑惡勢力、官商勾結、惡意串通、營私舞弊,宣稱一審法院徇私枉法包庇對方當事人,該行為已屬誹謗行為。更甚者,施建忠在上訴狀落款處還特別標註「拖欠員工多年的工資行為是畜生行為,拖欠員工的工資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判決是畜生判決」,而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張風兵結欠施建忠的2016年度的勞務報酬已經處理完畢,相關義務人也已履行了支付義務,又因施建忠在本案的訴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確的,故施建忠用手寫字體特別標註的文字即為罵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是畜生行為,罵一審法院的判決是畜生判決,該行為屬於謾罵、侮辱行為。此外,施建忠上述文字還隱含著——如果上一級法院的判決也沒有判令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那麼上一級法院作出的判決也是畜生判決;若上一級法院不想被其罵成畜生判決,就必須支持其訴請之意,該行為屬於威脅行為。
案件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有異議或者不滿,可通過法定程序上訴、申訴;若發現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或不當行為,亦可向有關部門、機關反映或舉報。施建忠作為案件當事人在其提交的上訴狀中公然誹謗一審法官與一審法院,公然謾罵、侮辱對方當事人與一審法院,公然威脅二審法院,已經嚴重超出其作為案件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範疇,也嚴重超越其作為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利的範疇,是錯誤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本院向施建忠指出其行為屬於錯誤與違法行為後,施建忠拒不承認錯誤也拒不改正錯誤更拒絕進行道歉,充分表明其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正確,更不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尤其是在本院對其行為性質多次釋明並告知法律後果也對其多次口頭批評後,其仍是屢次教育而不改正,堅持不承認錯誤不改正錯誤,足以表明其主觀惡意較大,更表明其無視憲法法律藐視人民法院挑釁國家機關。對此,本院對施建忠的錯誤、違法行為提出嚴厲批評,並鄭重告誡:謾罵、侮辱對方當事人,謾罵、侮辱、誹謗、威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與人民法院的行為都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必將受到道德的譴責和良心的拷問,也必將受到應有的懲戒。同時本院也明確告知:人民法院裁判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極個別當事人意圖通過不當手段甚至違法措施幹擾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的想法註定是要落空的,意圖通過謾罵、侮辱、誹謗、威脅來獲取不當訴訟利益的企圖也註定是不能得逞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施建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根據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5民終8423號案件整理而成。
案例評析
從這個上訴情況和二審審理情況來看,勞動者因一審敗訴已經出離憤怒了;上訴狀居然敢威脅二審,二審法院也出離憤怒了。對比一下這篇二審法院的用詞,和「上訴狀把法院、法官、法官遴選委、人大等罵的慘不忍睹,看二審咋為他們出氣?」中的用詞差不多,這裡就再過多評析,有關評析可以參見上篇。估計讀完,大家會說,公眾號發這樣的文章沒啥意義啊!從長知識、長技能角度來說,確實沒啥意義,但從理念角度來說,還是有意義的,筆者還是那句話:勞動爭議無小事!勞動爭議處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嚴重者也容易導致勞動者走向極端,近些年來,因勞動爭議小事引發的血案不再少數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