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8歲男生聚會飲酒後救溺水同伴死亡,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

2021-03-05 中原鵝廠

一年前,年僅18歲的王某威與同伴一起飲酒,此後王某威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認為王某威的救人行為是見義勇為,向當地提出了申請。

12月14日,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收到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的書面回復,稱其弟弟的行為是履行了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為。「我不能接受這個認定。」王某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準備向濮陽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覆核。

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相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關於王某威的行為不是見義勇為的決定是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的,雖然無法認定其見義勇為,但對其行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與鄉政府和縣民政部門溝通,後期將對王某威家庭進行慰問。

聚會飲酒後救助溺水同伴到底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關於這一認定引起了熱議,紅星新聞記者就此採訪了多位律師進行解讀。

2019年7月10日,河南工業科技學校學生王某威在朋友劉某偉的邀約下,一同前往河南省濮陽市清豐縣紙房鄉某飯店就餐。「吃飯的時候,我弟弟和劉某偉等人都喝了酒。」王某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通過事後了解,當天飯後,是劉某偉提出的去河裡摸魚。

王某超稱,到了馬村鄉宅劉內村西頭的瀦龍河支流水閘附近後,劉某偉最先下水,「我弟弟並沒有下水,而是坐在邊上拿手機給劉某偉拍視頻,以及和一名女生聊天。」

在王某超提供的視頻裡,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在一河岸處,有一男子(劉某偉)正沿著岸下河,岸邊另站著兩個少年,其三人均赤裸上身。一旁的拍攝者則在視頻裡做著解說「看在下河遊泳」。不久,下河男子出現溺水症狀,旁邊的同伴隨即提醒「慢慢的,別撲騰」。

據東方今報報導,事發時與王某威聊天的女生說,王某威在發現劉某偉有溺水症狀後,便給她說去看一下,「但後面再發消息就沒有回了,直到當天在官方救援的消息中看到他溺亡的信息。」

「弟弟衣服都沒來得及脫,就趕緊下水救人,但最後他們兩個都溺亡了。」王某超說,事情發生後,弟弟所在的學校曾到家中慰問,並希望他們提供當地部門認定其救人的證明,「我向他人諮詢過,他們都認為我弟弟救人是見義勇為,所以我便向當地提出了申請。」

王某超表示,申請後不久,他便接到了當地派出所的電話,稱王某威不符合見義勇為條件。「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說,當天我弟弟五人在一起喝酒,屬於相約合意的民事活動。對於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防護為主,其他人的義務保障為輔,義務同行人有提醒、勸阻、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

王某超回憶說,該工作人員還表示其弟弟作為共同飲酒人,下水救人是在履行應當履行的共同保障義務。屬於具有法定義務的救助行為,並非概念裡稱見義勇為要求的非法定義務或職責。因此根據相關條例,其行為不符合見義勇為特徵。

「我弟弟既不是公職人員,與劉某偉也不是親屬,他何來救人的法定義務?他本來就沒有下水,是看到有人溺水了才趕緊去救人的,連準備都沒有。」王某超說。

今年12月14日,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正式向王某超進行了書面回復,稱王某威的行為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故決定不予確認其行為屬於見義勇為。

該份認定書顯示,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認為,王某威、劉某偉等5人共同飲酒後相約去河裡抓魚,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險存在,其5人之間相互形成了對彼此的安全保障的義務,同伴劉某偉遇險時,王某威實施救助行為,屬於其對同伴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體現。因此,王某威在發現劉某偉處於危險狀態時下水救人的行為雖值得肯定,但其行為屬於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根據《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的相關規定,決定不予確認王某威行為屬於見義勇為。

通過查詢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網,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中對見義勇為的解釋為:指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的合法行為。

該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的確認。其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多部門組成,涵蓋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範、法律工作者等。

20日,紅星新聞記者就上述事件多次聯繫清豐縣公安局、清豐縣人民政府,均無人做出相關回應。據東方今報報導,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相關負責人表示,關於王某威行為不是見義勇為的決定為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雖無法認定其見義勇為,但對其行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與鄉政府和縣民政部門溝通,後期將對其家庭進行慰問。

酒後救助溺水同伴的行為到底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

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尹戈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上述案件中,評定委員會認為王某威、劉某偉等5人有共同飲酒活動,其他同行人對於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勸阻、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這一觀點並沒有錯誤,「但此義務應當限於合理範圍內,而要求飲酒者下水救人顯然不太合理,不宜將下水救人認定為履行法定義務。」

「生命本無貴賤,法律不能規定一個人應有捨命救助他人的義務,即使是酒後有照顧同飲者的義務,也沒有捨命下河救助的義務。」 北京市眾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立表示,在沒有法定職責,以及不存在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王某威見劉某偉有溺水危險而救助,最後死亡,符合《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的規定,應該認定為見義勇為,「對於見義勇為的認定,應當參考見義勇為的本意,即見正義的事情而勇敢去做,而不是限定過多條件,只要是對於自己不能預見或者雖能預見卻沒辦法制止的危險而勇敢去幫助的行為都應該認定為見義勇為。」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也表示,評定委員會提出的義務說法只在彼此之間承擔侵權責任的範圍內有意義,在認定見義勇為的過程中不能機械套用,「本案中,救人者王某威有那麼一點履行法定義務的味道,但根本而言還是履行高尚的道德義務。」

劉昌松律師表示,在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範圍內,飲酒者是成年人,對飲酒後下河抓魚有危險應有認知,飲酒後決意下水出現死亡後果,自己對其死亡應承擔佔比很大(比如90%以上)的主要責任;其他同飲者未勸阻其下水,在下水者遇到危險時又未積極救助而出現溺亡,死者近親屬向其他同飲者主張賠償責任時,其他同飲人可能要承擔佔比很小(比如10%以下)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飲者的這種保障義務,姑且也稱為安全保障義務的話,是不同於《侵權責任法》第37條中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的承擔侵權責任的。」劉昌松律師說,「例如公共遊泳池應保障遊泳顧客的安全,遊泳顧客潛泳時抽搐沉水,遊泳池管理人應履行積極救助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其救生員因為打盹、玩手機等未發現、未救助,遊泳顧客溺亡了,遊泳池管理人或要承擔100%的侵權責任。若救生員救助時自己也身亡了,當然不成立見義勇為。」

因此,在本案以及與此相似的情形中,劉昌松律師認為,同飲者只有不到10%的較小保障義務,王某威並不贊同下水抓魚(視頻證明有這層意見),同飲者下河出現生命危險時,其來不及脫衣,即奮不顧身地下河救人,「此時遠遠不是在履行法定義務,而主要是盡高尚的道德義務,這正是見義勇為立法要獎勵的『在災害事故時勇於救助的行為』。有關部門在認定見義勇為時絕不能太苛刻,應看整體看本質,不能放大佔比很小的法定義務,而抹殺了其佔比很大的道義責任。」

12月19日,王某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無法接受目前的認定結果,將向濮陽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覆核。

相關焦點

  • 男生聚會飲酒後救溺水同伴死亡 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
    一年前,年僅18歲的王某威與同伴一起飲酒,此後王某威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認為王某威的救人行為是見義勇為,向當地提出了申請。12月14日,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收到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的書面回復,稱其弟弟的行為是履行了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為。「我不能接受這個認定。」
  • 18歲男生勇救落水同伴死亡,不屬於見義勇為?講解法定義務的產生
    一年前,河南18歲的大學生王某威,與同伴一起飲酒後又到河邊玩耍,因救落水同伴雙方溺亡。王某威家人向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認定其行為為見義勇為。當地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回復稱,王某威的行為是履行了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為。對此家屬表示不接受!
  • 洋蔥快評|男生酒後救同伴身亡,救人壯舉何必死磕「見義勇為」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評論員 朱文龍一年前,年僅18歲的王某威與同伴一起飲酒,此後王某威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認為王某威的救人行為是見義勇為,向當地提出了申請。12月14日,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正式向王某超進行了書面回復,決定不予確認其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對於這項決定,清豐縣相關部門給出了這樣的解釋,他們認為王某威、劉某偉之間相互形成了對彼此的安全保障的義務,同伴劉某偉遇險時,王某威實施救助行為,屬於其對同伴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體現。
  • 共飲人救人身亡是在履行「法定義務」而非見義勇為? | 長城評論
    長城網特約評論員 於立生  一年前,年僅18歲的王某威與同伴一起飲酒,之後他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為他的救人行為申報見義勇為,12月14日,收到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的書面回復,稱他的行為是履行了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為。
  • 男子聚餐飲酒後死亡,4名同伴賠償16萬餘元
    同伴4人承擔20%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同伴李某認為自己已安排人員送程某,盡到應有責任。王某表示自己聚餐時沒有向程某敬酒,酒都是雙方自願喝。本案中,死者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健康狀況、飲酒量應有一定認知,應當預見過量飲酒的潛在風險,沒有理性控制飲酒量,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作為聚餐組織者,應盡到相應安全保障、勸阻飲酒義務。李某雖安排人員送程某,但未選擇通知親屬或送至醫院避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一小夥參加朋友生日聚會 飲酒過量死亡
    溫州網訊 參加朋友生日聚會,飲酒過量導致死亡。前日,劉某年輕的生命就因此終止在28歲。人們在惋惜的同時不僅疑問,那些勸酒的人對劉某的死是否負有責任呢?昨日,記者對此進行了了解。  劉某今年28歲,甘肅人,生前在永嘉一閥門企業上班。11月8日晚上,他的一個朋友過生日,他從永嘉趕到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參加朋友的生日聚會。
  • 新化一少年為救溺水同伴身亡
    在新化縣白溪鎮鵝溪管區,一16歲少年因救落水同伴,不慎捲入深潭中,不幸溺亡。據遊客介紹,該少年與另二名男孩在白溪鎮鵝溪管區大熊山春姬峽度假村下去一公裡左右的春姬峽遊玩。其中一名男孩從一塊大石頭上不慎滑入水潭。因其不會遊泳,少年與同伴小方沒有多想,跳入水中去施救。溺水者見有人施救,如抓住救命稻草一般死死抱住兩人,三人一同被捲入水潭中央。
  • 大學生救吵架情侶溺亡:「見義勇為」真值得當道德模範宣傳?
    一、前幾天發生的一件新聞,想必大家也有所耳聞:兩大學生救人死亡:不會遊泳手拉手救落水者墜河,擬評「見義勇為公民」。最後,在公安、消防等的努力下,落水的兩人被救上岸,而不會水性的2名大學生溺亡。 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看到了嗎,落水者最終被救上岸是公安和消防的努力,而2名大學生的死亡原本是能夠避免的悲劇。我先不說譴責情侶在危險河堤上吵架的行為,單說這件事發生後,當地政府對此的宣傳。
  • 【聊安全】同伴溺水,孩子轉身,也沒叫大人……
    2020年6月21日,重慶8名小學生結伴去河灘玩,結果全部溺水死亡。2018年8月,廣西興賓區4名小學溺水身亡。3名孩子遊泳發生溺水,第4名不會遊泳的孩子下水去救,結果一同溺亡。2010年2月春節,浙江天台縣五姐弟在魚塘邊走,一人不小心滑入後,其他孩子去救,結果救援未成功導致5人均溺水身亡。
  • 這次法院判:共同飲酒者無需擔責
    也並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擔責我們就來看看這起例外情形白某於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結束後朋友將其送往酒店後離開。隨後白某獨自離開酒店,經過某湖邊時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認為與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應當對白某的死亡承擔責任,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後,原告提起上訴。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 這次法院判:共同飲酒者無需擔責!
    也並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擔責我們就來看看這起例外情形白某於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結束後朋友將其送往酒店後離開。隨後白某獨自離開酒店,經過某湖邊時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認為與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應當對白某的死亡承擔責任,遂訴至法院。
  • 共同飲酒者死亡,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有人不承擔,法律如何規定?
    案例:共同飲酒者在知曉同伴開車來飲酒、在酒桌上也明確知曉同伴喝酒的多少的情況下,未護送同伴到家、未確保同伴搭乘計程車安全離開、未通知同伴家屬、未確保同伴到家的情況下便離開,未起到合理的護送、注意義務,同伴在駕車回家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共同飲酒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 未成年人飲酒,如何界定共同飲酒者的謹慎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宋某某在同學聚會飲酒結束後,被告譚某某、龔某某、夏某某、潘某某、周某某陪同其一起安全到達周某某家中住宿,且在宋某某熟睡後才各自睡去,對宋某某飲酒後的人身安全,已經盡到關照和注意義務。共飲者飲酒後自身出現損害,亦或造成他人損害的,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該如何進行把握。其一、司法實務中,法院判決社交情誼行為中同飲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原因在於,同飲者之間形成特殊關係,是基於特殊親密關係而聚會飲酒,或者通過聚會喝酒建立、維持乃至增進情誼親密關係,同飲者具有感情上的彼此信賴。
  • 過度飲酒死亡 同席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散席後,辛某帶著醉狀獨自騎著摩託車回家去,結果在途中不幸跌入水塘內溺水而亡。事發後,死者家屬認為四位同席飲酒者有義務在餐飲過程中制止辛某過量飲酒,尤其是明知辛某在醉酒狀況下,有責任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護送辛某安全抵家,因此辛某死亡結果發生四位同席飲酒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辛某妻子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 男子聚會後醉駕身亡27名同學擔責 法官:共飲人有注意義務
    2018年2月20日晚,張某駕車前往紹興市濱海新城某農莊參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學聚會,因氣氛熱鬧,張某多喝了些白酒。當日20時許,張某獨自駕車回家,21時14分許,張某在路中撞樹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張某系醉酒後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 聚餐飲酒,共飲者要盡到這些義務!
    年底將至,朋友聚會、單位聚餐多起來了,有時飲酒也在所難免,但要注意了,小酌怡情,多了可不只是傷身了,甚至還會出事兒。日前,惠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共同飲酒死亡,死者親屬起訴同桌飲酒人員賠償的生命權糾紛一案。
  • 見義勇為受到人身損害,能得到被救者的補償嗎?法律支持嗎?
    近日,一則《男子跳化糞池救 3 歲娃留後遺症需長期吃藥,被救者是否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的新聞引起了大家熱議。雖然因見義勇為獲得葫蘆島好人等很多榮譽稱號,但現住院藥費總計3萬多,都由自己承擔。對此家屬表示,自從救人後,被救小孩的家屬沒有打過一次電話,如果見義勇為受到損害都需要自己買單,那以後誰還見義勇為呢?同時救人者王勇表示,自己作為退伍軍人,也是黨員,不後悔(救人),下次碰見還是會救人。這則新聞一下子引爆了大家的情緒。
  • 同學聚會一人飲酒猝死,其他同學要賠償嗎?
    其中一人喝完酒感覺有點不舒服,聚會結束後其他人將他送回了家,結果到家後他症狀不僅沒有緩解反而越來越難受,家人連忙叫救護車,還沒送到醫院,人就咽氣了。家人悲痛不已,認為死者的猝死和參加聚會過量飲酒脫不了干係,甚至懷疑當日飯店提供的酒菜是否也有質量問題,於是一紙訴狀將死者的23名同學以及聚會的飯店都告上了法庭。事發後根據相關部門的檢測結果,當日飯店提供的酒菜並沒有質量問題,飯店是沒有責任的。經法醫鑑定,死者的死亡確實與過量飲酒有關。
  • 曲靖17歲少年無證醉駕溺亡,同桌飲酒8人成被告!
    張某的父母張某明、張某花認為,同張某一同喝酒的十人,均有勸阻張某過量飲酒、照顧以及幫助護送其回家等義務,而此十人未履行上述義務,故要求參與飲酒的成年人呂某某,金某某、付某某等九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經濟762536.5元。
  • 男孩開玩笑說溺水,下一秒真發生了!16歲同伴救人不幸溺亡
    來源 | 都市現場綜合雲南都市頻道未經允許請勿轉載 如刪除來源必究3月31日下午2點多,雲南省怒江州瀘水市上江鎮蠻英村勐古怒江特大橋附近,6名同村少年相約在江邊玩,其中一名少年落水,其餘同伴在營救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