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就懷孕請假,剛回來上班又懷孕,被開除了到底冤不冤?

2021-01-08 薔薇姐姐看世界

國家開放二胎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各地也在積極實行二胎政策。但是來自重慶的呂女士卻因為身懷二胎,被公司開除了。

呂女士住在重慶,就職於一家培訓機構。日前,她找到電視臺訴說,自己剛剛懷孕被辭退,公司侵犯了她的合法權利,要求公司給予合理解釋以及相應補償。

但是,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態度非常堅決,一定要辭退呂女士。她表示,呂女士去年11月4日籤訂的勞動合同,才上班幾天就宣布自己懷孕,不久前剛生完孩子回來上班,結果又懷上了。

插圖 | 圖蟲創意

這位負責人表示,呂女士的第一個孩子才出生4個月,而現在已經又懷孕2個月了。公司這麼做是對女性的保護,也是對呂女士自己身體的保護。寒假這麼辛苦,萬一孩子出了問題,誰承擔這個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一般是產後一年,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

勞動權來源於公民的憲法權利,任何人的勞動權都應當受到保障,在此期間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涉嫌違反《勞動法》和《勞動法合同法》。

最終,該公司賠付了呂女士一個月工資,加上兩個月補償。雙方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不久前,杭州李女士也有類似遭遇。

今年8月,李女士生下第三個孩子,隔了4個月,也就是12月16日,她被解除勞動合同。

李女士認為,這樣做違反了婦女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插圖 | 圖蟲創意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改,其中第44條對「超生」處理的規定為:

「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妊娠、分娩等一切費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雙方各處降級以上的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規定其他限制措施。」

2020年8月,李女士提出產假申請,但單位回復是「屬於計劃外生育,不存在請假」,遂李女士自行回家待產,過了三天,李女士的三娃出生了。三個月後,她回單位上班,卻被告知「不用來了,過段時間直接辦手續」,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寫著:

因違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4條規定和《杭州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管理實施辦法》第25條第6項有關規定,李女士於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工資發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積金交到2020年12月。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李女士表示,這不是雙方協商一致,而是單位單方面解除。計劃生育條例並沒有嚴格指出超生必須要開除,而且,李女士孩子還在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我國勞動法。

12月24日,該街道辦事處負責人表示:雖然《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沒有明確規定「超生」必須開除,但李女士是一名社區工作者,按照《杭州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超生」應該被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李女士已決定要申請法律仲裁。

李女士跟重慶呂女士看起來遭遇很相似,但是風評卻不一樣。

對於呂女士,網友站隊一邊倒批評她。

不少人為該用人單位抱不平,表示如果再多幾個這樣的員工,公司可以直接倒閉了。尤其是該公司還是教育培訓機構,而教育培訓機構最忌諱的就是一直換老師,人員不固定。對機構的口碑以及孩子的學習都是有影響的。

也有網友表示因為準備生孩子的女性去應聘文員,基本都是做了半年不到就懷孕,生完孩子就走,不走的過個一年兩年又接著2胎,搞得公司很被動。現在很多小公司已經不用本地沒生過小孩的女性了。

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孕婦,出發點一定是好的,但難免有人會鑽空子。從法律角度來講,這麼做並不違法,卻給人很不好的觀感,而且客觀上會導致越來越多企業不願意甚至是不敢再招沒生過孩子的女性。

本來女性生孩子就是讓單位非常頭疼的事情。如果都像呂女士這樣,不管是有心還是無意,對以後想生孩子的職場女性找工作恐怕會越來越困難。

懂得法律是好事,但是利用法律做出一些沒有道德的事,吃相未免太難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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