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軾在處理書法作品的關係時,主張「不留意於物」的「無住」觀,採取了「寓意」而不「留意」的美學態度。蘇軾在《寶繪堂記》中說:「君子可以寓意於物,而不可以留意於物。」
所謂「寓意於物」就是要求審美主體對客觀之物「不動其心」,不被客觀事物所支配、所束縛,拋棄將書法作品當成寄情達意的媒介,從而獲得充分的審美愉悅和審美享受,即達到「以樂其心」,所謂「留意於物」就是主體被「物之所累」,執著、沉迷於書法及其所帶來的名與利,進而失去了自由、超然的審美狀態。
蘇軾又在《超然臺記》中說:「人之所欲無窮,而物之可以足吾欲者有盡,美惡之辨戰乎中,而去取之擇交乎前,而可樂者常少,而可惡者常多,是謂求禍而辭福,豈人之情也哉?物有以蓋之矣。彼遊於物之內,而不遊於物之外。」所謂「遊於物之內」,是說主體以一種「欲」的態度去對待客體,這就必然使主體陷入對客體的是非爭辯的糾纏之中,即「留意於物」。
而所謂「遊於物之外」就是要求主體摒除自身的欲望而對客體採取一種純粹觀照的審美態度,即「寓意於物」。蘇軾對書法的這種態度在思維方式上與禪宗的「於諸境上心不染」的「無住」觀極為相似。禪宗對待世間的態度,與蘇軾對待書法的態度基本一致。他肯定書法具有「樂」的特點,即「足以悅人」,但是「不足以移人」。「悅人」是指主體愉悅,但是「移人」是指主體玩物喪志。
蘇軾在《石蒼舒醉墨堂》裡說:「……我常好之每自笑……自言其中有至樂,適意無異逍遙遊……我書意造本無法,點畫信手煩推求。」蘇軾在此說明書法具有「至樂」,適意時好似逍遙遊。自言自己的書法創作全憑「意造」,沒有定法,點畫都是信手而為,厭煩反覆推敲。而他的書法正是由此走上了自由自在、無拘無束的「無礙」狀態,具有了佛教意味。
蘇軾把書法的愉悅功能放在隨意的心境之中,與大乘佛教的「成佛」論有著極為相似的特徵。法不滯意,是對法的基本肯定,而蘇軾追求的法是對法否定之後的「無法而法」,一旦法滯意,寧願無法,而無法又是建立在有法之上。「意造本無法」與佛家思想相契妙,亦正合蘇軾「尚意」理論。
蘇軾認為欣賞書法藝術,可以使主體進入「參禪悟道」的境界,這種境界也能使主體達到修身養性的作用。蘇軾在被貶嶺海期間,曾給米芾寫過一封信,指出「超妙入神之字」可以洗滌身心多年積累的瘴毒:「嶺海八年…獨念吾元章……超妙入神之字,何時見之,以洗我積年瘴毒耶!」
書法之所以具有「參禪悟道」的功用,與書法作品本身具有的「禪意」有很大的關係,而且與禪宗提倡的「悟道」方法也有密切聯繫。蘇軾與禪僧的頻繁交往促使他的書法創作表現出「尚意」、「得意」、「適意」的特點。當時禪宗風行的「參公案」、「鬥機鋒」、「看話頭」的「妙悟」方法,為蘇軾對書法的「參禪悟道」態度提供了方法論的指導。書法內容本身所具有的禪理性是蘇軾產生這種態度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