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遠來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神經外科主任凌峰向不少委員遞送了《我的死亡誰做主》的提案。她建議,我國應制定「自然死亡法案 (Natural Death Act)」,將「生前預囑」納入醫改議事日程,讓挽救無望的患者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自願選擇離世方式。凌峰強調,「自然死亡」不同於「安樂死」,只是在死亡已不可逆轉情況下,停止延命的醫療措施,任由生命自然逝去,以減少不必要的搶救帶來的痛苦延續,維護死亡的尊嚴。
凌峰代表的建議在醫學界得到不少贊同的聲音。比如:全國政協委員、北大醫院心內科教授霍勇:認為危重病人搶救是無謂的,他認為明知是無法逆轉死亡的終末期患者,還在搶救,對患者的生命延續非但沒幫助,有時還會對其造成更大痛苦;此外,對醫療資源也是浪費。他估計醫院內1/3的危重症病人,對其搶救是無謂的。
贊成「尊嚴死」的代表和學者甚至建議不應該由患者家屬,而必須由一個專業醫生團隊(由患者的主治醫生,致死性疾病相應學科專家,以及醫學倫理學人士組成,也可借鑑國外法庭陪審員經驗,邀請獨立第三方來參與和監督醫生),根據患者的疾病和病徵來科學判定什麼時候可執行「預囑」,建議患者自然死去。這個醫生團隊,應對「自然死」時機作出判定和建議。
尊嚴死的提議也得到了不少網友的支持。例如:由一群志願者創辦的「選擇與尊嚴」網站,為中國人擬寫了首份生前預囑的樣本,即《我的五個願望》,凡是年滿18周歲的成人均可填寫,以便於人們在健康或意識清楚時籤署說明文件,即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目前,已有數千人籤名支持。不過對於凌峰教授等的觀點,也有不少不同的聲音:全國政協委員、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就說到:「自然死」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目前在中國推行,時機還不成熟。如果操作不當,「自然死」會變成「安樂死」,引發很多倫理問題。黃潔夫認為:中國目前正在推行器官捐獻工作,人們剛開始接受器官捐獻的中國三類標準,即腦死亡、心臟死亡和心-腦死亡,如果現在又開始推行「自然死亡」,很容易造成概念混淆。
明知已經無法挽回一個人的生命,仍要使用大量的藥物和器械實施搶救,甚至切開喉管。對此,全國政協委員、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神經外科主任凌鋒建議制定「自然死亡法案」。讓已經病到無法治療的患者平靜自然、有尊嚴地走向生命終點(尊嚴死)。
這讓我想起,巴金最後的6年時光,都是在醫院度過的,先是切開氣管,後來隻能靠餵食管和呼吸機維持生命,巨大的痛苦使巴金多次提到安樂死。
當這種過度搶救和生命呵護充滿了「工業化味道」,人文關懷已無計可施、愛莫能助的時候,搶救成了「醫生對疾病」、「醫生對臟器」、「醫生對數字」的「無人醫學」、「醫療折磨」,這種僵化搶救,對生者是一種精神安慰,對患者卻是一種生命災難。
為了讓「尊嚴死」得到更多的社會認同,媒體應多一些知識普及,同時,相關法律也該及時跟進。□耿銀平(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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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所談及有關人的死亡,不是指人生命的消失或者終結,而是生命的一種狀態。有兩個基本的範疇,或者概念:
1、肉體與靈魂的分離的狀態;死亡是靈魂與肉身分開:「塵土仍歸於地,靈仍歸於賜靈的神。」(傳一二7)這裡涉及最初的創造故事。起初神造人的時候,把生命吹進用塵土所造的物體中(創二7),如今他藉著死亡使兩者在某個程度上還原,把他原初聯合在一起的兩個實存物分開。這是一般意義上腦死亡、心臟死亡和心-腦死亡。
2、永遠的死,末後永遠的審判(啟20:6,14;21:8);指沒有接受耶穌基督救恩的人,他們永遠的歸屬——生命存在的狀態。
死亡是始祖犯罪後人類共同的命運。
四、一個人一旦有了無法治療的病痛,是否就不再有尊嚴?
五、誰能杜絕被尊嚴死,誰有權力給人尊嚴死?普世價值之共識:不可殺人
1、誰賦予了我們生命?
2、誰使人活著?
3、我為何活著?
摩西十誡第五條:不可殺人,這裡的「人」已經包括自已在內。自殺是對上帝的絕望和對上帝管理生命主權的反抗。哥林多前書 3:17 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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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提到有五個自殺的例子:
1.掃羅與拿他兵器的人
「非利士人緊追掃羅和他兒子們,就殺了掃羅的兒子喬納單、亞比拿達、麥基舒亞。勢派甚大,掃羅被弓箭手追上,射傷甚重,就吩咐拿他兵器的人說:『你拔出刀來,將我刺死,免得那些未受割禮的人來刺我,凌辱我。』但拿兵器的人甚懼怕,不肯刺他;掃羅就自己伏在刀上死了。」(撒上三十一2-4)。
「拿兵器的人見掃羅已死,也伏在刀上死了。」(撒上三十一5),《聖經》上對這位「拿兵器的人」著墨不多,唯一提及的事蹟僅有兩件,第一是拒絕殺害掃羅,第二是自殺。
「殉國」雖然出自於忠心,但是為了追隨某人(情人、親人、上司、領袖……等)而自殺卻是愚昧的行為,人不該把任何一個人當成自己的一切,甚至看得比自己的人生還重要,神才是人唯一的倚靠、重心和盼望。
「投靠耶和華,強似倚賴人;投靠耶和華,強似倚賴王子。」(詩一一八8-9),保羅認為人應該為主而活,為主而死,「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羅十四7-8),因為只有神比人的生命還重要!
2.參孫
「參孫求告耶和華說:『主耶和華啊,求禰眷念我。神啊,求禰賜我這一次的力量,使我在非利士人身上報那剜我雙眼的仇。』參孫就抱住託房的那兩根柱子:左手抱一根,右手抱一根,說:『我情願與非利士人同死!』
就盡力屈身,房子倒塌,壓住首領和房內的眾人。這樣,參孫死時所殺的人比活著所殺的還多。」(士十六28-30),參孫為什麼自殺?他不單單結束自己的生命,還與敵人「同歸於盡」!
3.亞希多弗與
「亞希多弗又對押沙龍說:『求你淮我挑選一萬二千人,今夜我就起身追趕大衛……。』戶篩對押沙龍說:『亞希多弗這次所定的謀不善。』押沙龍和以色列眾人說:『亞基人戶篩的計謀比亞希多弗的計謀更好!』
這是因耶和華定意破壞亞希多弗的良謀,為要降禍與押沙龍。……亞希多弗見不依從他的計謀,就備上驢,歸回本城;到了家,留下遺言,便吊死了,葬在他父親的墳墓裡。」(撒下十七1-23)
亞希多弗原本是大衛的謀士,卻依附了押沙龍,他向押沙龍獻計,要率領精兵追襲大衛,後來押沙龍採用了戶篩的計謀,眼見政壇失利,亞希多弗選擇上吊一途。
4、心利
「民在營中聽說心利背叛,又殺了王,故此以色列眾人當日在營中立元帥暗利作以色列王。暗利率領以色列眾人,從基比頓上去,圍困得撒。心利見城破失,就進了王宮的衛所,放火焚燒宮殿,自焚而死。」(王上十六16-18),心利是以色列王以拉的臣子,殺王篡位沒多久,就因元帥暗利的逼宮而自焚。
在政治及職場上,「下臺」與「失寵」意味著權力的轉移,地位的更迭,權力可以醉人,更可以殺人!這兩個人有幾點類似的地方,兩人都是政壇大將,更是叛徒,最後都因為權力鬥爭失敗而自殺,他們的失敗是因為神與他們反對。
「這是因耶和華定意破壞亞希多弗的良謀,為要降禍與押沙龍。」(撒下十七14),「這是因他(心利)犯罪,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行耶羅波安所行的,犯他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的那罪。」(王上十六19)。
不僅如此,陷害人的也被人陷害,篡位的也被人篡位,神照著他們所行的報應他們,「祂必按人所作的報應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報。」(伯三十四11)
5.猶大
「這時候,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說:『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他們說:『那與我們有甚麼相干?你自己承當吧!』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裡,出去吊死了。」(太二十七3-5)
許多犯人像猶大一樣,雖然暫時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卻逃避不了良心的控訴,畏罪自殺。真正的悔改是自首、請求原諒,實際地彌補過錯以及接受懲罰,但是遮掩罪行的人只敢暗地自我審判,不敢接受法院的判決卻判處自己最重的刑罰,並且親自執行死刑。
這又犯了幾個錯:
第一,自殺不能贖罪,也不能彌補過錯。
第二,罪人不是法官,無權審判自己。
第三,人沒有權力奪取自己的生命。
以上這些自殺的人有幾個共通點,他們多是惡人,行的是神不喜悅的事,神也與他們反對。這些人被逼到絕境之前,早就不把神放在眼裡,遇到困境,沒有悔改歸向神,也沒有尋求神的幫助,而是按著自己的方法來解決問題或逃避問題,他們的自殺行為又為自己加添一條罪狀,惡人自殺,連神都掩面不顧!參孫死時所殺的人比活著所殺的還多。」(士十六28-30),賣耶穌的猶大。「恨惡我的都喜愛死亡。」(箴言8章36節)
當一個人活下去已然變成痛苦的重擔時,從道德的角度而言,我們可否就此同意他結束生命?自殺是人在經歷不可超越的障礙或痛苦時所選擇的不得已行為,或是對生命的不尊重?基督教倫理學者史密茲(Lewis B. Smedes)說:自殺,其實是人類心中非常矛盾的情結。從一方面來看,自殺是力量的表徵;人類最大的力量,可以決定自己最終的命運。而另一方面,自殺所代表的也是人類最深的挫敗和軟弱。這種內心的衝突、矛盾迫使我們在判定自殺的道德是非時,不得不小心翼翼。
一般人類對於自殺的觀點分為三種,第一種認為自殺是一種罪,是上帝所嚴格禁止的錯誤道德行為。第二種認為自殺是合法的選擇,因為主張人類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死。第三種認為自殺是一齣悲劇,是不幸的,要盡力避免,人對自殺者僅能表達同情與憐憫,而不是無情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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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必須以死來選擇生命,或者生活的方式時,還能談得上有尊嚴死嗎?
生命的主權在誰手裡?
尊嚴死是否真能解決生命尊嚴的問題?
死是否能解決生的所有問題?
生命的主權在上帝──人是按神的形像與樣式造的,也是耶穌基督所救贖的。自殺是對上帝對人主權的僭越和反抗。保羅也說到:豈不知你們是神的殿,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裡頭麼,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四:16-17)。傳道書三:1-2提到『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物都有定時。生有時,死有時』。可見,人何時生在世,何時離開世界,主權乃在於給人生命的上帝。
基督教倫理學者華德凱瑟(Walter C. Kaiser, Jr.)甚至如此說道:
惟有神能賜與生命、維繫生命。所以只有祂有權取走生命。第六誡命清楚稟明一件事實,任何人斷絕別人的生命,未有神的授權,即是兇手。
因此,按照聖經對生命的觀念,人類應該是極力的去保護上帝所賜的生命,不能輕易的毀壞它。人類也應該完全尊重上帝擁有人類生死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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