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的作出時間作為起訴期限的起算時點

2020-12-27 城門一敘

最高法院案例 :行政機關以信訪事項的形式處理當事人的補償申請的起訴期限的起算時點

網絡配圖

裁判要點

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行政機關不履行補償(賠償)安置職責的行為違法,並判令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補償(賠償)和安置。訴訟系履行職責之訴,起訴期限應當從行政機關作出答覆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分別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和信訪事項複查意見,系以處理信訪事項的形式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了答覆,對其申請不予支持,該處理結論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實際影響,因此,應當以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的作出時間作為起訴期限的起算時點。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再2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良珍,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濉溪路295號。

法定代表人:陳偉,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大楊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裡河路35號。

法定代表人:高久春,該鎮人民政府鎮長。

再審申請人劉良珍因訴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廬陽區政府)、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大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楊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終6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289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劉良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訴稱,2004年3月,劉良珍的房屋和廠房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被非法強拆強徵,至今沒有得到依法合理補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良珍於2017年8月28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向廬陽區政府郵寄了《依法補償(賠償)和安置申請書》,要求廬陽區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具體為:1.依法返還劉良珍的房屋;2.請求依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給予安置和補償。2004年政府強拆劉良珍的房屋455.84平方米,實際安置了110平方米,還欠345.84平方米房屋和土地沒有安置。廬陽區政府收到劉良珍申請後,怠於履行其法定職責,且錯誤地將應履行的法定職責作為信訪進行處理。後大楊鎮政府向劉良珍出具《關於劉良珍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

2017年11月16日,大楊鎮政府向劉良珍作出了大信字〔2017〕68號《關於劉良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劉良珍對該信訪處理意見不服,向廬陽區政府申請複查,廬陽區政府於2018年1月31日作出廬訪查字〔2018〕5號《關於劉良珍信訪事項的複查意見》。劉良珍認為,廬陽區政府將其應履行的法定職責作為信訪事項處理,嚴重違法。大楊鎮政府無視法律法規和事實,對劉良珍申請政府處理的事項,違法地作出信訪答覆。請求法院:1.確認廬陽區政府和大楊鎮政府不履行《依法補償(賠償)和安置申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2.判令廬陽區政府和大楊鎮政府對劉良珍房屋和土地被強拆和徵收進行合法合理的補償(賠償)和安置;3.本案訴訟費用由廬陽區政府和大楊鎮政府承擔。

廬陽區政府答辯稱,廬陽區政府對劉良珍提交的《依法補償(賠償)和安置申請書》己作出處理,且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廬陽區政府在收到劉良珍提交的《依法補償(賠償)和安置申請書》後,依法轉辦至信訪部門處理。2018年11月8日,大楊鎮政府作出大信字(2017)68號《關於劉良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劉良珍對處理意見不服,向廬陽區政府申請複查,廬陽區政府於2018年1月24日作出廬訪查字(2018)5號《關於劉良珍信訪事項的複查意見》,認為劉良珍的訴求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規定,不予支持,並向劉良珍明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方式。現該信訪事項已終結。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九項的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覆核意見等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廬陽區政府不是案涉項目的拆遷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城市森林公園重點工案程項目是合肥市委市政府為加快現代化大城市作出的重大決策。該項目的拆遷人是合肥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不是廬陽區政府。廬陽區政府未作出任何行政命令、決定或以其他方式委託任何單位對涉案項目範圍內的土地、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徵收和拆遷。廬陽區政府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駁回劉良珍的起訴。

大楊鎮政府答辯稱,大楊鎮政府對劉良珍提交的《依法賠償(補償)和安置申請》己依法作出答覆,且該《依法賠償(補償)和安置申請》不屬於大楊鎮政府的法定職責。2018年11月8日,大楊鎮政府針對劉良珍的《依法賠償(補償)和安置申請》作出大信字(2017)68號《關於劉良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劉良珍對該處理意見不服,向廬陽區政府申請複查,廬陽區政府於2018年1月24日作出廬訪查字(2018)5號《關於劉良珍信訪事項的複查意見》,確認劉良珍的訴求不符合政策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並向劉良珍明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方式。現該信訪事項己終結。

因劉良珍的《依法賠償(補償)和安置申請》系其個人訴求,不屬於一級政府的法定職責,劉良珍訴請確認大楊鎮政府不履行《依法賠償(補償)和安置申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劉良珍在案涉項目中已經依政策獲得安置補償。其未籤《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系因其對安置補償的標準要求過高,其訴求沒有法律及政策依據。依[2002]195號《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準》規定的相關補償補助標準,劉良珍及其丈夫瞿德良(其二子瞿強、劉兵隨婆婆楊志英安置)應安置房屋面積100平方米,實際安置房屋面積135平方米(從其姐姐劉良英處調25平方米,從其婆婆楊志英處調10平方米),劉良珍已實際分得與上述面積相符的安置房屋。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劉良珍戶應領取租房補助費52200元、搬家費400元,該費用均由劉良珍本人領取。之後,劉良珍因獲得安置房屋,不再符合上述費用的發放條件。在廬訪查字(2018)5號《關於劉良珍信訪事項的複查意見》中,廬陽區政府也明確告知其訴求無法得到滿足的原因,並讓其及時辦理結算等手續,而劉良珍至今未與相關部門進行結算。故劉良珍的第二項訴請,同樣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劉良珍的全部訴請。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目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據劉良珍、廬陽區政府和大楊鎮政府所舉證據及劉良珍起訴狀和庭審陳述,劉良珍最遲於2004年即已知曉其房屋和土地被徵收,劉良珍於2018年7月9日提起本案訴訟,顯已超過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裁定駁回劉良珍的起訴。

劉良珍不服,提起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為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性,行政訴訟規定了起訴期限制度。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劉良珍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即「1、確認廬陽區政府和大楊鎮政府不履行《依法補償(賠償)和安置申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和「2、判令廬陽區政府和大楊鎮政府對劉良珍房屋和土地被強拆和徵收進行合法合理的補償(賠償)和安置。」根據劉良珍訴稱以及其一審庭審述稱,其最遲於2004年即已知曉其土地被徵收、房屋被拆除,因此,劉良珍於2018年7月9提起本案的第二項訴訟請求顯然早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劉良珍向廬陽區政府、大楊鎮政府申請履行補償(賠償)和安置法定職責,並以廬陽區政府、大楊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出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實質上仍是為了解決補償安置或賠償問題。

如果當事人均採取此種迂迴方式規避起訴期限,將使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制度失去意義,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劉良珍對補償安置或賠償行為的起訴期限屆滿後,在無其他法定事由的情況下,申請廬陽區政府、大楊鎮政府履行補償(賠償)和安置法定職責,又以廬陽區政府、大楊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亦不符合受理條件。綜上,一審裁定駁回劉良珍的起訴並無不當。劉良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劉良珍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廬陽區政府於2018年1月31日作出複查意見,對劉良珍的訴求不予支持,劉良珍於同年7月9日提起訴訟未超出法定起訴期限。對劉良珍進行房屋和徵收土地進行補償安置是廬陽區政府、大楊鎮政府的法定職責,其具有被告主體資格。廬陽區政府、大楊鎮政府將劉良珍的申請作為信訪事項處理,屬於行政不作為。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並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本院經審理查明,大楊鎮政府作出的《關於劉良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的結論為:劉良珍反映的房屋拆遷安置、土地被徵補償均依據政策給予處理,但劉戶未及時結算。至於劉良珍反映的宅基地補償款和房屋「拆一還一」的訴求,無政策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廬陽區政府作出的《關於劉良珍信訪事項的複查意見》,其結論與上述處理意見書的結論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劉良珍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根據劉良珍、廬陽區政府、大楊鎮政府在一審中的訴稱及答辯意見,各方均認可,對劉良珍向廬陽區政府提交的《依法補償(賠償)和安置申請》,大楊鎮政府、廬陽區政府通過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信訪事項複查意見的方式,已作出答覆、處理。大楊鎮政府認為劉良珍已經獲得安置補償,劉良珍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廬陽區政府還認為,劉良珍信訪事項已終結,信訪複查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廬陽區政府也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劉良珍申請再審的主要理由是,廬陽區政府、大楊鎮政府將其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申請作為信訪事項處理錯誤,請求責令依法履責。

本院認為,劉良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廬陽區政府和大楊鎮政府不履行補償(賠償)安置職責的行為違法,並判令廬陽區政府和大楊鎮政府對劉良珍進行補償(賠償)和安置。本案系履行職責之訴,起訴期限應當從廬陽區政府和大楊鎮政府作出答覆之日起計算。大楊鎮政府和廬陽區政府分別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和信訪事項複查意見,系以處理信訪事項的形式對劉良珍的申請進行了答覆,對其申請不予支持,該處理結論對劉良珍的權利義務有實際影響,因此,本案應當以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的作出時間即2018年1月31日作為起訴期限的起算時點。劉良珍於2018年7月9日提起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一、二審法院認為劉良珍最遲於2004年即已知曉其土地被徵收、房屋被拆除,並以此為由認定其起訴超過起訴期限,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終69號行政裁定;

二、撤銷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1行初169號行政裁定;

三、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審判長  聶振華

審判員  袁曉磊

審判員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強

書記員 馮琦

相關焦點

  • 刑事辦案期限一覽表(2020更新)
    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對於經複議覆核維持原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送達複議覆核決定時應當說明理由。經審查,認為不起訴決定正確的,出具審查結論直接答覆申訴人,並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認為不起訴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複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被害人。複查後,撤銷不起訴決定,變更不起訴的事實或者法律依據的,應當同時將複查決定書抄送移送起訴的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
  • 《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
    《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接待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情況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宜。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其設立的專門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公安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 淺談緩刑考驗期限起算時間的確定
    二、緩刑考驗期限應從交付執行時起算  (一)司法實踐的混亂  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司法實踐中對緩刑考驗期的起算時間全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實踐中的起算方式有以下幾種:  1、從判決生效時起算。這種觀點認為,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 請求張家界市財政局對《關於請求解決身份編制問題報告》信訪複查
    我們10人對答覆處理意見不服,現依《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請求張家界市財政局進行複查。
  • 行政訴訟中法院應當主動審查起訴期限
    ,並重新向其發放退休證,申請人自2003年12月起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行政行為的內容,其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自2003年12月即開始起算,其於2016年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據此,上述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起訴期限,申請人以原審法院不應主動審查起訴期限為由申請再審,該理由不能成立。
  • 淺談破產債權確認之訴15日起訴期限的性質
    如認為該15日的起訴期限為訴訟時效,則顯然與《民法總則》的規定衝突。其次,縱觀我國的訴訟時效制度,期間最短的是《海商法》規定的海上運輸貨損賠償糾紛中追償請求權人向第三人追償的特別時效九十日,《破產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的15天的起訴期限如若以訴訟時效論,明顯過短。
  • 徵地拆遷期間,遭遇斷水電要儘早維權,否則將錯過起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派出所接到報案審查受理用時達30餘日,違反「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
    被告石泉縣城關派出所於2019年6月20日作出石公(城)行罰決字[2019]第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在2019年5月13日10時許,周某在向石泉縣紀委信訪接待人員楊家1反映自家房屋拆遷補償情況中,周某認為紀委工作人員對其反映情況不重視,在紀委信訪大廳內大聲吵鬧並辱罵工作人員,前後持續近二十分鐘,致使石泉縣紀委工作人員無法正常辦公,周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擾亂單位秩序,
  • 一般起訴期限和最長起訴期限的適用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劉德君起訴請求確認違法的是濟寧市人民政府作出124號批覆,劉德君在庭審中承認其於2009年9月28日收到該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劉德君於2015年5月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故裁定駁回劉德君的起訴。
  • 什麼樣的行政協議可以起訴?
    其實,「立案難」的原因無外乎以下3點。 1、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例如: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
  • 貴州探索運用大數據技術提升信訪事項受理辦理規範化水平
    據介紹,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工作涉及信訪部門和有權處理部門等多個行政主體,需要統一規範、相互配合。在過去工作中,常常出現受理辦理不及時規範、人工審查不全面等問題,導致錯情率偏高。2019年,貴州省信訪事項辦理答覆錯情率為55%。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理解和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除了第一百二十九條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有特殊時效的規定,其他條款未對時效起算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因此訴訟時效起算問題,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 晶華新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事項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中涉及會計、審計、驗資、資產評估事項等內容時,均為嚴格按照有關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文件和晶華新材的說明予以引述,且並不蘊涵本所及本所律師對所引用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本所及本所律師不具備對該等內容核查和作出判斷的適當資格。
  • 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2020-06-05 03:0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對於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作為證據使用的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作為提供法律政策運用、業務諮詢、答疑服務的信息共享平臺,檢答網而今已成為檢察人員探討業務、提升素養的園地和良師益友。「檢答網集萃」第三十五期,敬請關注。對於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作為證據使用的作案工具如何處理諮詢類別:案件管理諮詢人:河南省開封市祥符區檢察院 甘延享諮詢內容:在開展規範涉案財物管理專項整治工作中,會遇到不起訴案件涉案財物的積存處理問題,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公訴部門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三十日內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公訴部門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 追訴期限問題詳解
    考慮到濫用職權的成立要求有後果,因此辦案中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期限起算時間點從犯罪成立之日,即2010年10月15日起算。受賄事宜上,被告人2010年11月收受鄔某從中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50000元,受賄犯罪此時已經成立,因此受賄罪的追訴期限從此時算起。2.《刑法》經過多次修訂,有關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也經歷過多次修訂,由此就引發了如何適用新、舊刑法問題。
  •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會怎樣,哪些情形下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3) 非法證據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 職務犯罪追訴期限截止到何時?
    第一種意見認為:追訴時效系刑事法律規定,追訴期限的截止時間應是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之日,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已過十年追訴期限,因此,不應追究江某刑事責任。從司法實踐上看,司法判決也將監察立案作為認定追訴時效的時間點。
  • 【以案釋法】訴訟,莫錯過期限!
    因為他過了行政訴訟期限,才去起訴起訴的。所以法院就駁回了。。。什麼?起訴還有時間限制?這你就不懂了吧!����快來跟我一起向二中院的法官了解一下吧!(以下簡稱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被告於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告知原告起訴權利、起訴期限等事項的情形下,原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告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