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和被拆遷方往往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矛盾,而這些矛盾的焦點總是拆遷安置補償問題,拆遷方本著「能少給就少給,能不給就不給」的原則進行拆遷安置補償,但是被拆遷方對此卻很是不滿意。甚至在現實生活中,拆遷方在進行房屋徵收時,手裡卻沒有一份合法的手續,面對強大的公權力,老百姓也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因此,對於被拆遷方而言,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便成為了他們最有力的武器。在現實中,被拆遷方對於提起行政訴訟會比較熟悉,但是也發生過法院對其立案不予受理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法條所述的是提起行政訴訟時的起訴條件,也就是法院的立案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由此可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往往包含著複雜的法律問題,因此律師建議您,如果在現實中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託,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