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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至公安機關如實交代罪行能否認定為自首
庭審過程中,三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紀某、馬某、齊某在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前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公訴機關答辯稱,在紀某等人到案以前,公安機關已通過其他途徑掌握了三人毆打他人的犯罪事實,遂以調解為名電話告知案外人也是三人的朋友小青(化名),由其通知紀某、馬某、齊某到公安機關,隨後將三人抓捕歸案,三名被告人並非自動投案,不應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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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認定常見誤區之釋疑
經歸納,筆者發現自首認定問題主要集中在「怎麼認定自動投案,如何判斷如實供述」的兩大焦點上。接下來,筆者將圍繞這兩大方面的問題,對自首制度(本文主要指一般自首)展開論述。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認定自動投案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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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投案後直到開庭時才如實供述,能否認定為自首?
爭議焦點李某在案件一審判決前才如實供述罪行並自動投案的,能否構成自首?正方觀點李某構成自首,首先李某有自動投案的行為,雖然其在案件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未承認犯罪事實,沒有如實供述,但最終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符合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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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但在開庭時翻供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親辦案例2016年錢某因村補貼發放的問題來到村長王某家討要說法,在溝通中雙方產生矛盾,於是錢某回到家中糾集了多名社會閒雜人員再次前往王某家中,王某見錢某人數眾多,拒絕和錢某溝通,情急之下錢某拿起手中的熱水瓶砸向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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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脫逃經親友規勸投案途中被抓獲,能否認定為自首?
2018年5月,王某經其親友的勸說,最終決定投案自首,因王某潛逃於外省,在駕車歸案的途中,經高速路收費站時被查獲,後公安機關王某採取強制措施。爭議焦點王某犯罪後潛逃,經親友會勸投案途中被抓獲是否屬於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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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實踐中對於自首的認定及裁判建議
正確認定自首既是公正司法的要求,亦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然而司法實踐中對於自首的認定容易產生分歧,常常存在著難以把握、無法準確適用等方面的問題。對自首情節進行正確認定,才能保證量刑結果準確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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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首的認定?
被告人司某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偵查機關對其進行詢問時,即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以被告人司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後,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抗訴理由如下:司某沒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司某系自首,屬事實認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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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電話傳喚到案算不算自首,如何準確認定自首
有人認為對電話傳喚應從嚴把握限制使用,否則會存在「送自首」的問題,因此《認定自首通知》將傳喚到案不認定為自動投案。本文認為,這與治理水患很相似。採取疏的方式要遠比採取堵的方式好。想通過否定電話傳喚的方式堵住「送自首」問題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此只會將「送自首」的時間提前到電話傳喚之前,進而認定自動投案及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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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投案自首後,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還能認定為自首麼?
[分歧]對於本案被告人陳紀海是否構成投案自首,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沒有對陳紀海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傳喚時他不能及時到案,不影響認定為自首。第二種觀點則認為,陳紀海的行為不符合刑法上所規定的自首的條件,不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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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速遞】自首認定的82條裁判規則,你都知道嗎?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6集》第944號 ,張芳元故意殺人案裁判要旨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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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逃逸後第二天自首怎麼處理,還會認定為自首嗎?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那麼,酒駕逃逸後第二天自首怎麼處理,還會認定為自首嗎?網友諮詢:酒駕肇事逃逸,第二天自首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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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案前規勸他人自首能否依法認定為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偉、黃某某、饒國珍持械聚眾鬥毆,致人輕傷,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偉繫纍犯;被告人張偉、黃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三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張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被告人饒國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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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案件中以證人身份被詢問時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應認定自首...
法院判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刑事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就上述爭議焦點進行如下論述:關於上訴人顏某、柳某、吳某、邢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的問題。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於如何具體認定「自動投案」列舉了「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等情形。根據查明的事實,當本案尚未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對上訴人顏某、柳某、吳某、邢某某以證人身份進行詢問的過程中,四上訴人已經向公安機關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對該四人應認定為自動投案,依法具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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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公安局長主動投案,為何受賄罪未被認定為自首?法院:只交代...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範榮及辯護人提出其貪汙罪、受賄罪是否可構成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只予以採納貪汙罪,為何受賄罪未被認定為自首? 範榮案件裡,主要犯罪事實是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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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節中如實供述的時間節點辨析
關於自首情節中如實供述時間節點的認定,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被告人是自動投案,即使在偵查階段並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一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都可以認定為自首,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應當在投案時就作出,最遲不能超過偵查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時,在此時間節點之後的如實供述均不得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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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抓獲時稱「準備去自首」,這種情況算自首嗎?
問題來了,這種情況是否構成自首?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一時糊塗犯了罪,應當勇於承擔,主動投案自首。自首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有哪些情形可視為投案自首?歡迎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關某傑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但不屬於自首,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法官說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四級高級法官 楊毅自首的認定包含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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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認定
至於認為將「被追訴前」界定在立案偵查前使行賄罪的認定過於「嚴厲苛刻」,恰恰反映了長期以來寬縱行賄犯罪、對行賄犯罪網開一面的慣性思維。寬和嚴都要依法體現,將「被追訴前」後置到「起訴前」,不但於法無據,而且必然得出行賄人在偵查、起訴階段只要認罪,都可以認定為「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為」的荒謬結論,從而大大弱化了刑法對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這恐怕才是真正有悖於立法精神。 其次,交待的主動性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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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
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返祖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是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1、成立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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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錘殺欲性侵繼女丈夫,能否認定正當防衛?
那麼,蔣某銀,對劉某會等人的侵害不能進行,由此看來,公訴人主張,「犯罪已經終止」,不認定劉某會的錘殺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而以故意殺人罪來起訴,也確有一定的依據,並非空穴來風。問題在於,蔣某銀被殺,是發生在欲性侵繼女遭阻止之後的當天凌晨約1個小時時間裡,不法侵害雖然已告一段落,並不意味著「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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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松韻母親被撞身亡案幾點釋疑:尿檢呈陽性,為何未認定毒駕?
一、被告人馬明弘尿檢呈陽性,為何未認定毒駕? 根據公安部《車輛駕駛人員體內毒品含量閾值與檢驗》,尿檢結果只能是初步篩查,不能作為認定毒駕的依據。初步檢測為陽性的,應採集血液或唾液樣本進行實驗室檢測。當血液檢測結果與唾液檢測結果不一致時,以血液檢測的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