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苑丨「南航空少被指騷擾男同事」案宣判 一審認定男同事侵權擔責

2020-12-23 青瞳視角

2019年,一段「空少電梯內騷擾醉酒男同事」的視頻在網上熱傳,引起廣泛關注。男空乘柴某被指親吻騷擾另一名男同事於某。因認為名譽權受侵犯,柴某將於某訴至法院。

2020年6月16日,深圳南山法院微信公號發布消息稱,這起涉網絡名譽權侵權糾紛案已一審宣判,認定於某相關言論構成對柴某名譽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目前判決書已送達雙方,尚未生效。

2019年10月,一段「南航空少電梯內騷擾醉酒男同事」的視頻在網上熱傳,引起廣泛關注。男空乘柴某被指親吻騷擾另一名男同事於某。事發後,柴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該視頻系惡意截取,對其名譽權造成侵犯,將走司法程序。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同在該航空公司工作的柴某、於某因工作關係相識。10月於某通過其微信朋友圈及相關微信群發布消息,稱10月11日凌晨,柴某在其小區電梯及住處對自己「做了見不得人的事」,要求柴某道歉,隨後於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柴某猥褻。

2019年10月19日於某向深圳媒體報料,稱電梯內被同事騷擾。事發後,「某航空少被指電梯內騷擾男同事」事件迅速引發輿論關注。

2020年初,柴某認為於某發表的言論涉及不實陳述,極大降低了柴某的社會評價,給柴某的名譽和人格尊嚴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遂向南山法院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

案件受理後,合議庭成員經過認真閱卷發現,本案的很多關鍵事實均是在只有原、被告雙方在場、沒有任何旁證的情形下發生。如何查明此類事實,關係到案件的準確認定。

經過綜合分析現有證據及案情,合議庭決定在庭審中適用當事人具結制度,由當事人當庭宣讀《保證書》,並由法庭告知虛假陳述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以引導當事人如實陳述。此舉為案件事實的查明提供有力保證。

2020年5月中旬此案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在法庭審理時,主動適用當事人具結制度要求當事人當庭宣讀《保證書》引導當事人如實陳述順利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取得良好審理效果。

庭審中,原告柴某、被告於某在宣讀完《保證書》後,均明顯對自己的陳述更加慎重,對待法庭的提問也更加謹慎。

最終,合議庭適時抓住一方當事人的矛盾陳述連續詢問,對其起到較好的心理震懾作用,使得本案事實查明工作順利推進。

6月,南山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於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的發言及電視節目中的相關言論構成對柴某名譽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該案判決書已向原、被告雙方送達,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據介紹,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為逃避法律制裁而作虛假陳述、作偽證等現象屢禁不止。這一行為,既嚴重損害守法方的合法權益,助長不講誠信的社會不良風氣,也影響司法公正與權威。

誠信原則,既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因此,必須在訴訟中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讓誠信者行、背信者退,使誠信原則真正成為司法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帝王規則」。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籤署保證書,明確了當事人的具結義務。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對當事人的具結制度更進一步完善,既要求當事人籤署保證書,還要求當事人以大聲朗讀的方式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以更好地起到具結效果。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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