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賢是廣東電力集團員工,2016年7月,曾小賢在與他人進行工作交談時,唾沫星子不小心飛濺至隔壁卡座張偉臉上,兩人遂發生爭吵並相互扭打在一起,被直屬上級領導胡一菲勸開。但曾小賢覺得張偉大驚小怪,手持手邊的文件扇了張偉一嘴,張偉欲回毆,兩人再次被胡一菲勸開,但張偉越想越生氣,趁人不備抓起手邊的杯子往曾小賢投擲過去,直接擊中曾小賢左眼,導致左眼球摘除。經司法物證鑑定所鑑定,曾小賢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五級。
同月,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對曾小賢工傷予以認定。
2016年10月,人社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曾小賢受傷真正原因是和同事打架,人社局依法調查後認為《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在公司提供虛假材料的情形下做出的錯誤認定。於是決定依法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並責成公司在10個工作內繳回已支付給曾小賢的工傷保險費10萬元。
曾小賢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曾小賢在工作中遭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曾小賢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與同事進行工作交談,屬於工作狀態,在工作交談中噴濺唾沫星子惹怒張偉引發打架最後導致受傷,均是短時間內連續發生的行為,故不予支持人社局提出的「非履行工作職責」的抗辯。
人社局不服,上訴稱曾小賢是與同事打架受到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
在工傷認定實務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強調因果關係,這裡的因果關係強調是直接因果關係而不包括間接因果關係。
因此,整個事件爭議焦點是:曾小賢的受傷是否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情形?
二審法院:曾小賢在與張偉打架過程中被勸開後,張偉朝曾小賢投擲咖啡杯的行為其性質已經轉變為相互毆打,與履行工作職責已無必然聯繫。(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因此,廣東高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曾小賢的訴訟請求。
曾小賢申請再審:如果我不進行工作交談,就不會噴出唾沫到張偉的臉上,他也不會與我打架導致我受傷。事態的發展不是我能控制的,我也是受到意外攻擊,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因此我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已經形成了直接因果關係,應認定為工傷。
最高法院:曾小賢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與他人發生毆打被他人打傷,因此曾小賢遭受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繫,駁回曾小賢的再審申請。
作者/來源:薛丁格的肥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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