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0年4月22日,運城市xx汙水處理工程工地因事故造成64歲的職工南某某(xx縣人)死亡。
在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的問題上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南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南某某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單位已經嗎有了勞動關係,不能認定為工傷。
司法實踐中,像這樣的案子很多。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涉及相關項的賠償及責任承擔者的認定,因此,人民對雙方屬於工傷都很關心。但實際生活中有許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在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他們因工作受傷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呢?
【法律規定】
我們來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上述法律和規範性文件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未作強制性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可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根據該條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是勞務關係存在的基本前提。因此,如果勞動者沒有享受養老待遇或者是領取退休金,即便是新農村社保也不能以此認定為是勞務而不是勞動關係,因此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結論】
筆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給諮詢者做了解釋。2020年7月,南某某的近親屬申請勞動仲裁,得到了勞動仲裁委的支持。目前本案正在協商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