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63歲的朱某,跟隨xx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任工地庫管員已經好多年了,說白了就是給公司看管工地材料的。期間籤訂過兩次勞動合同,後來就不籤了。工傷也未給朱某辦理社保,達到退休年齡也未辦理退休。
2019年11月8日,那一天正是每年的24節氣中的「立冬」,北方人習慣在這一天吃餃子,朱某在公司看工地摸有回家,家人掛念,就讓孩子端者熱騰騰的餃子給他送過去。誰知道,當孩子到達工地時卻沒有見到朱某,找工地其他人問,說是昨晚11點多還見著,於是多人尋找,10時23分在工地的鋼管堆旁邊找到了朱某的屍體。才知道朱某已經去世。
在認定朱某是否工傷問題上產生了分歧。公司認為,朱某已經超過退休年齡,與公司已經不存在勞動關係,自然不能認定為工傷;另一種已經認為,朱某在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去世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兩種意見相持不下。經雙方律師協議後達成意見為:1.公司先支付朱某家屬10萬元,朱某家屬先埋葬朱某;2、朱某家屬為朱某申請工傷,公司給予配合,3、如果人社部門認定朱某為工傷,工傷按照工傷待遇賠償;如果朱某認定不了工傷,公司支付的10萬元就是賠償款,朱某家屬不退。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評析】
《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未作強制性規定,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可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涉及相關項的賠償及責任承擔者的認定,但實際生活中有許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在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他們因工作受傷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是勞務關係存在的基本前提。因此,如果勞動者沒有享受養老待遇或者是領取退休金,即便是新農村社保也不能以此認定為是勞務而不是勞動關係,因此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案情結果】
2020年3月,朱某家屬向xx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20年5月16日,人社局對朱某的死亡認定為工傷。目前,雙方均未表示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