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2020-12-23 中公法考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據此,危險駕駛罪有四種行為方式,大家在備考中尤其要注意前兩種行為方式。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1)追逐競駛:既可以是彼此間有意思聯絡的飆車行為,也可以是單方開車鬥氣,追逐超車的行為。

追逐競駛主要表現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他人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2)情節惡劣:主要根據具體行為的危險程度判斷。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1)醉駕:醉酒駕駛的認定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標準。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駛;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駛。

法條沒有規定,醉酒駕駛,情節嚴重的才成立犯罪。但司法解釋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注意】交通肇事罪的酒後包括飲酒與醉酒。

(2)醉酒不包含吸毒,吸毒後駕車不構成本罪。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速或超載的行為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種行為是具體危險犯,僅限於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判斷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注意】前三種行為均為抽象危險犯,只要成立該行為就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在荒無人煙的小路上醉酒駕駛的,因為沒有抽象危險性,不構成犯罪。第四種行為是具體危險犯,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判斷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為大家介紹危險駕駛罪的相關行為方式,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如有問題可直接留言諮詢,關注「中公法考」了解更多法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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