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民法典專家談①

2020-12-23 瀟湘晨報

開欄語: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保障民事權利的宣言書」,與我們的一生都息息相關。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為增強公眾對民法典的理解,推動全社會形成尊法守法、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即日起,南方法治智庫推出「民法典 專家談」欄目,邀請來自高校和司法機關的專家學者,對民法典進行科普。

欄目第一期,特邀請民法學家王利明,解讀民法典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總則編

保護受侵害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在受害人成年前,難以判斷其遭受的損害程度,甚至一些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故此,該規定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

依據這一規定,在成年之後,受害人仍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不論行為人的行為僅屬於治安違法行為,還是構成犯罪,受害人均應當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受害人成年前,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如果受害人成年後,對法定代理人的處理不滿意,還可以再次主張其請求權。

因此,民法典該條規定此種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時起算。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就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沒有規定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其仍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因此,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三年,時效屆滿。此外,符合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的,也可以發生中止、中斷的效力。

物權編

保護業主共有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依據這一規定,一方面,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例如,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小區空地用作停車場產生的收入,建設單位利用建築物外牆面產生的收入等),應當屬於業主共有。

在民法典頒布前,我國法律對此規定不明確,經常發生爭議。民法典這一規定更好地保護了業主的共有權,使其包括了收益。

這也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情況,應當定期向業主進行報告。

人格權編

及時制止網絡侵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這一條規定的就是所謂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它是指當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如果不及時制止,將導致損害後果迅速擴大或難以彌補,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法院頒髮禁止令,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侵權行為。

其雖然並不能終局性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也能夠有效保護受害人的人格權益,有效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

眾所周知,在網際網路時代,網絡侵權層出不窮,網絡暴力不斷產生,這些不僅對自然人造成重大損害,甚至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

例如,一些競爭對手惡意污衊其他企業的聲譽和其產品的質量,一條謠言可能使其產品滯銷,甚至蒙受巨大損害。如果按照訴訟程序,權利救濟的時間將曠日持久,甚至是馬拉松式的訴訟,等到最後官司終結,企業已經宣告破產了,如何及時制止、遏制這種行為?

禁令制度就是最好的辦法,這就是說,原告可以依據禁令規則向法院申請辦法禁令,對該信息採取緊急措施,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

當然,權利人在申請禁令時應當提供擔保,避免造成對方損害。

合同編

提供格式條款要做好提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對於該條的理解要注意幾點:

一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由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常常居於優勢地位,而相對人在訂約中居於附從地位,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在格式條款的制定中,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損害另一方的權益,更不得利用對方的無經驗或者是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從而導致民事主體之間利益關係失衡。

二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告知對方,注意一些重要條款,並應當理解這些條款的內容。

因為各種原因,一方提供格式條款後,一些相關的重要條款表述得似是而非,非專業人士難以理解其中隱藏的含義,特別是隱藏設定的免責條款,更難以被相對人理解,對方可能並沒有注意到一些條款的重要性,等到條款生效後已經來不及,這樣不僅會使條款顯失公平、損害相對人的利益,也會徒增糾紛。

因此,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一些重要條款。

三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所謂按照對方的要求,就是說,此種說明義務並非主動的作為義務,而是按照對方的要求所應當履行的義務。

對方要求說明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按照對方的要求說明,對方沒有要求的,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義務說明。

四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該條款不成立,不屬於合同內容。

【整理、主持】尚黎陽

【出品】南方法治智庫

【作者】 尚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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