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刑部在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之中,最為清苦。雖然與其他五部相比,沒有油水,但是責任重大,刑部事務動輒與人命相關,所以朝廷非常重視。
清代刑部的主官,有滿、漢尚書各一位,滿、漢左右侍郎各一位,這樣加起來尚書侍郎總共六位,這六位裡面,必須最少有一位是熟悉刑部事務的,這位就成為刑部主要辦理公務文牘的負責人,其他幾位堂官,只是亦步亦趨照樣畫稿而已。
光緒年間,精通刑律、善於斷案的刑部尚書薛允升逝世以後,由江蘇巡撫趙舒翹繼任,八國聯軍侵華議和之後,洋人逼迫清廷將趙「賜令自盡」。之後,同樣精通律法的保定知府沈家本內調回京任刑部右侍郎。
上面這幾位堂官,都擔任過覆審各省上報死刑案件的審判官,都是法律專家。
沈家本上任之後,刑部公文都必須由他確認才行。而滿左、右侍郎平時根本不來部裡辦法,偶爾來一趟,他們分管的各司司官就會把積累起來沒有辦理的公文捧來請他們處理,每次都要一、兩個小時才能完事,所以他們把來部裡辦公視為畏途,更加不願意來了。
清代刑罰圖
但是別看這幾位滿侍郎能力平庸,可他們有他們的優點——就是虛心,知道自己不懂業務,從來不會亂幹。這一點比不懂業務還要亂插手的人強多了。
他們來處理公務時,凡是遇到需要籤畫的公文,都先提筆看看主稿堂官是不是已經先出具了意見,只有主稿堂官處理過的,他們才跟著籤畫。如果見到有哪份公文還是沒經處理過的,他們就會要求先送主稿堂官看過再呈來。
【小知識:清代官職的滿漢復職制】
上面提到刑部有滿尚書、漢尚書,左右侍郎也分滿侍郎、漢侍郎,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為了保證滿洲貴族統治地位,清朝特設「官缺」制度,所有官職崗位分為滿官缺、蒙古官缺、漢軍官缺、漢官缺四種,不同官缺只能由規定來源出任或補授。但是,滿官有特權,他們可以出任漢官缺,而漢官則無權出任滿官缺。
清代刑罰圖
清朝六部長官設滿漢復職,比如,六部尚書,都分設滿尚書與漢尚書,但核心實權操於滿官之手。作為要害部門的重要職位,如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錢糧、火藥、兵器的府庫全部為滿官缺,各省駐防將軍、都統、參贊大臣、盛京五部侍郎等也全部是滿官缺;而地位卑微的小官職,如迎來送往的驛丞全為漢官缺,不得任命滿人擔任。地方督撫、司道、總兵、提督等雖滿漢兼用,但近畿和要隘多用滿官。康熙時漢人督撫「十無二三」,乾隆時巡撫「滿漢各半」,但「總督大都是滿人」。直到鹹豐以後,由於在鎮壓太平天國的過程中力量得以壯大,漢官在地方大員中才漸居多數。
【小知識:清代刑部與三堂會審】
刑部是中國古代官署名之一,相當於現代的司法部。其長官為刑部尚書,相當於司法部長。
刑部最早出自隋朝五省六曹制,其時設有都官尚書,後來改為刑部尚書,為六部之一,長官為刑部尚書。其後由唐至元,此制歷代相沿。
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事司法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覆核,共為「三法司制」,比如三堂會審就是三個部門的最高長官同時、同地同場合審理同一件案件。
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覆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
清代刑罰圖
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還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
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上面提到刑部按省設司,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您所在省這一司當年是負責什麼的:
1、直隸清吏司:掌直隸刑名案件,兼掌八旗遊牧察哈爾左翼刑名案件。
2、奉天清吏司:掌奉天刑名案件,兼掌盛京、吉林、黑龍江刑名案件。收辦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3、江蘇清吏司:掌江蘇刑名案件。收辦江南道御史、江寧將軍、京口副都統、漕運總督等文移。並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4、安徽清吏司:掌安徽刑名案件。收辦鑲紅旗、宣武門文移。
5、江西清吏司:掌江西刑名案件。收辦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黃旗、西直門等文移。
6、福建清吏司:掌福建刑名案件。收辦戶部、戶科、倉場衙門、左右兩翼監督、鑲藍旗、阜城門、福建將軍等文移。關領漢官之俸,滿、漢官員公費等。
7、浙江清吏司:掌浙江刑名案件。收辦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將軍、乍浦副都統等文移。刑部匯奏,匯題也由該司定稿呈堂。書吏任職期滿,由該司行文吏部籤發職銜,給與執照。
8、湖廣清吏司:掌湖廣刑名案件。收辦湖廣道御史、荊州將軍文移。
9、河南清吏司:掌河南刑名案件。收辦禮部、禮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東城御史、正紅旗、德勝門等的文移。並題請審定每年「熱審日期」(每年立秋前凡處以杖罪以下的人犯減等或寬免)。
10、山東清吏司:掌山東刑名案件。收辦兵部、兵科、山東道御史、太僕寺、青州副都統、東河總督等的文移。
11、山西清吏司:掌山西刑名案件。收辦軍機處、內閣、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館、中書科、內廷各館、內務府等的文移。支領各司所用紙張物品,年終奏銷。匯集各省年例諮報等事。
12、陝西清吏司:掌陝西刑名案件,兼掌甘肅、新疆兩省刑名。收辦大理寺、陝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將軍等的文移。覆核提牢廳支給囚犯的糧數。
13、四川清吏司:掌四川刑名案件。收辦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將軍的文移。核定秋審條例及九卿交辦之案件。並保管、收發刑具。
14、廣東清吏司:掌廣東刑名案件。收辦鑾儀衛、正白旗、安定門、廣東道御史、廣州將軍等文移。
15、廣西清吏司:掌廣西刑名案件。收辦通政使司、廣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擬朝審的題稿。發放囚衣。
16、雲南清吏司:掌雲南刑名案件。收辦鑲黃旗、東直門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啟等事。
17、貴州清吏司:掌貴州刑名案件。收辦吏部、吏科、貴州道御史、正藍旗、朝陽門等的文移。遞升遞補本衙門漢員、考試書吏。
以上各司均設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經承等官。每官均有滿、漢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