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性侵與「天生犯罪人」——以趙鬥淳案為例

2021-02-12 望峰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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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韓雨橋

據韓媒報導,電影《素媛》的真實原型趙鬥淳即將於2020年刑滿釋放,一時間引發韓國民眾的熱議與恐慌,人們說,這樣的「天生犯罪人」怎麼能讓他復歸社會?從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來看,人們的擔憂是必要的,天生犯罪人與生俱來的某些特徵和因素就決定了他們犯罪是自然的,是不可避免的。當然,「天生犯罪人」不是一個可以隨意亂貼的標籤,它是一個來自實證研究的犯罪學理論。我們該怎麼來理解和看待這個問題呢?

 

2008年12月,僅8歲的受害人娜英被趙鬥淳拐入廁所後實施了性侵。被發現時,女童重度昏迷,大小便失禁,血肉模糊。送醫治療後經診斷,腸道沒有一處完好的地方,手術幾乎把腸子全部切除,陰道和腸道中間的部分全部破壞,陰道在外傷的情況下又被糞便感染,子宮受損,也就是說,子宮、陰道和腸道都受到重創,安裝了人造肛門之後,終身都要帶著便袋生活,有可能無月經無生育能力。

 

趙鬥淳殘忍的性侵手段在當時就引起了公憤,時隔11年,趙鬥淳即將刑滿釋放的消息再次引起群眾的強烈關注,大多民眾認為趙鬥淳出獄後極有可能二次犯罪或對娜英一家實施報復。趙鬥淳毫無人性的性侵使他們下意識地認為趙鬥淳生來就有犯罪基因,趙鬥淳的犯罪行為不會因為十二年的監獄生活而有所改變,因此韓國有60萬民眾請願「反對趙鬥淳出獄」,並要求公開趙鬥淳真實身份。我國民眾對最近關注度較高的「吳謝宇弒母案」也有類似的看法,吳謝宇不顧養育之恩殺害自己的親生母親是否也源於其與生俱來的犯罪基因?在當代文明社會,吳謝宇弒母的行為是違背基本倫理道德的,是讓人難以接受的,因此很多民眾也就自然而然地將其看作是「天生犯罪人」而非正常人。不難發現,在面對殘忍且毫無人性的罪犯時,民眾幾乎不會將其當作正常人看待,而是在潛意識中認為其具有犯罪基因,極具社會危險性,應當被隔離。例如幾年前的「周克華持槍搶劫殺人案」,周克華漠視生命的行為令人震驚,其為了錢財連續殺人的行為是很難從正常人的角度去解釋的,因此用「天生犯罪人」理論來解釋其行為也未必不可。

 

「天生犯罪人」理論的創始者龍勃羅梭認為「犯罪的原因並不是由於犯人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於存在天生的犯人,他們或是由於隔代遺傳,或是具有墮落性。」也就是說社會上存在必然會犯罪的人,犯罪是他們與生俱來的天性。因此,知曉趙鬥淳殘忍行徑的韓國民眾會將其行為歸因於犯罪基因。他們反對趙鬥淳出獄也是因為趙鬥淳是不具有理性意志的,他與生俱來的犯罪基因會促使他二次犯罪,再次危害社會。

 

(一)「天生犯罪人」理論解讀

 

龍勃羅梭的犯罪學靈感來自對義大利著名的土匪頭子維萊拉的屍體解剖,他發現維萊拉的顱骨上的枕骨所在的部位,有一個明顯的凹陷處,龍勃羅梭稱其為枕骨中窩,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動物中的一樣,恰恰在枕骨的正中間,與鳥類中所謂小腦蚯蚓肥大相當。龍勃羅梭就作出合理推斷:「天生犯罪人」是復原於原始定型,將人類已經消失的祖先特質再現於現代文明社會中的野蠻人,是人類學上的變種,是返祖現象。由於生來就具備某些退化特徵的人,已經失去與其原始特質相適應的社會環境,因而在現代文明社會環境裡,他們的行為必然是反社會的。因此,「天生犯罪人」具有犯罪的必然性,而同犯罪人的自由意志無關。

 

龍勃羅梭通過大量的觀察和研究,發現了「天生犯罪人」在身體、感情、心理等方面與正常人存在很多不同之處。首先,從身體特徵方面來看,「天生犯罪人」的顎部異常發達,下巴向上突起;有犬齒窩,這個部位的肌肉像狗那樣發達。而強姦犯通常具有頭長、嘴唇厚、頭髮長而細等特點。其次,從感情方面來看,「天生犯罪人」往往用一些激情代替家庭和社會感情,這樣的激情包括虛榮心、衝動性、復仇心和放蕩性。最後,從心理方面來看,「天生犯罪人」很少有悔恨和自責。他們玩世不恭,完全缺乏自責,不能區別美德與邪惡,誇耀自己的墮落行為,捏造他們並沒有感覺到的虔誠的感情。衝動性是「天生犯罪人」所具有的、幾乎是病態的特徵,與衝動性和誇大的個人虛榮心密切相連的,是一種超常的復仇欲望。因此,判斷一個人是否為「天生犯罪人」並非只有解剖一種手段,也可以從其生理和心理兩方面進行觀察和判斷。

 

「如果犯罪是必然的,那麼,對於犯罪的預防,也是必然的,它應依照犯罪危險性的程度而決定。」龍勃羅梭認為,由於「天生犯罪人」遲早要犯罪,就應該對他們在犯罪之前採取保安處分,當他們犯下某種罪惡滯後,如何處置,總起來說,只有三種可供選擇的方法:一是從肉體上消滅,即死刑;二是極端隔離,比如終身監禁或長期流放於無人島上;三是治療,比如消除生殖機能等措施。總之,使之與社會終生隔離以預防犯罪。筆者認為,刑罰不僅應具有懲罰犯罪的功能,也應當具有預防犯罪的功能。因此,識別「天生犯罪人」並將其與社會終生隔離是實現刑罰功能的一種方式。而在這一點上也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識別「天生犯罪人」的依據是什麼?二是將「天生犯罪人」與社會終生隔離是否是泯滅人性的做法?這兩個問題也會隨著「天生犯罪人」理論研究的逐漸深入而得到解答和修正。

 

(二)趙鬥淳是「天生犯罪人」嗎?

 

在民眾的強烈要求下,韓國電視臺正式公開了趙鬥淳的長相。從照片來看,趙鬥淳的外貌基本符合「天生犯罪人」理論中強姦犯的特徵,即頭長、嘴唇厚,其犬齒窩也較明顯,但僅憑此就認定趙鬥淳為「天生犯罪人」未免太過牽強。因此可以從趙鬥淳的性侵行為來分析其是否具有犯罪基因。

 

本文開頭提到趙鬥淳的性侵過程是十分殘忍的,首先其性侵的對象為還未開始發育的8歲女童,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趙鬥淳是沒有任何同情和憐憫之心的,他的行為不受理性支配而僅憑衝動行事,他不會因為對方僅為一個8歲女童而放棄性侵去尋找另一個對象,他就是放任自己衝動地對見到的這個女童實施性侵,而不管其身份如何。其次,在趙鬥淳實施性侵後,女童的大小腸都流出體外,子宮、陰道、肛門全都被破壞。這一點就符合了「天生犯罪人」無法感受到痛苦的特點,同時他們也無法對別人的痛苦感同身受,也就自然而然地對別人遭受的痛苦漠不關心。因此在趙鬥淳實施性侵時,他僅僅在意的是自己的性慾有無得到滿足,至於女童的處境他是完全不在乎的。最後,趙鬥淳在被警察抓捕後,仍辯稱自己屬於醉酒狀態沒有記憶,拒不認罪,也不進行賠償。也就是說,趙鬥淳本人沒有絲毫的懺悔之心,他不會因為自己的性侵行為而產生任何自責的情緒。

 

從以上分析來看,趙鬥淳做事衝動不計後果,漠視他人的痛苦且絲毫不會自責,因此用「天生犯罪人」理論來解釋趙鬥淳的犯罪原因也未嘗不可。如果趙鬥淳生來就必然會犯罪,那麼韓國民眾反對其出獄的請願也就具有合理性。趙鬥淳的犯罪基因已經根深蒂固,其刑滿釋放後必然會再次衝動犯罪。並且根據「天生犯罪人」的共有特徵來看,他們都有極強的報復欲望,也就是說趙鬥淳很有可能會對女童一家實施報復。而根據韓國現行法律是無法對趙鬥淳案進行再審的,因此禁止趙鬥淳出獄或延長刑期都是不可能的。於是能預防他再次犯案的唯一強制措施就是讓其出獄後7年內一直佩戴可顯示其行蹤的電子腳鏈,並在5年內公開其個人信息。雖然趙鬥淳之前已被化學閹割,但是其預防措施遠達不到龍勃羅梭對「天生犯罪人」的預防標準——與社會完全隔離。因此,趙鬥淳的出獄必然會帶來一定的社會恐慌。

 

龍勃羅梭早期提出天生犯罪人概念時,是基於對罪犯的大腦和其它身體結構的研究而作出的。僅從生理的角度來認識犯罪,的確是不可取的。因為,龍勃羅梭似乎遺忘了他研究對象的另一個本質屬性:社會性。人是社會的產物,也是社會的組成部分。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在思維和行為時都不可避免地帶有社會性。犯罪也是如此,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必定是在一個特定的社會環境中,某些特定是社會事件影響下而產生的複雜體。因此,僅從一個人具有某些生理或心理上的特徵就判定其天生就是犯罪人,而不問其出生背景,教育程度,生存狀態等其它社會因素,這顯然是片面的不合理的。

 

因此,龍勃羅梭在受到多方批評後,在後期著作中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意遺傳等先天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到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後天因素的影響,並從生理、心理、環境、氣候等多方面對犯罪原因進行了探討,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龍勃羅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導致犯罪發生的原因是很多的,並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下斷語。犯罪原因的這種複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係,更不能以其中的一個原因代替所有原因。」不難發現,龍勃羅梭其實並沒有對天生犯罪人理論本身作任何改動,只是在「天生」因素之外承認還存在其他的犯罪原因,即仍然不否認犯罪有「天生」的因素,只是不那麼絕對了。

 

筆者認為,將「天生」因素作為犯罪原因之一考慮是必要的,譬如趙鬥淳犯罪的原因可能與社會因素聯繫較少,更多的應該是其自身所具有的犯罪基因促使其實施犯罪行為。但不可否認的是社會因素在犯罪原因中的重要作用,人都是身處於社會之中的,其行為必然與這個社會有著某種聯繫。如果僅從「天生」因素考慮,那犯罪人比例將大大增加,因為「天生犯罪人」的判斷依據實際上是很模糊的缺乏完全的科學支撐的,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用「天生犯罪人」理論去解釋犯罪原因,但不能將其作為判處刑罰的根據。在現代法治社會,「天生犯罪人」理論可能只是作為一個古老的犯罪學理論存在,由於其自身的局限性,學者也很少會去運用該理論。但在思考犯罪原因時,筆者認為「天生犯罪人」理論往往會成為廣大群眾思考的一個方向,因此在當代社會對「天生犯罪人」理論的探討還是必要的。

  

「天生犯罪人」理論是現代犯罪學的一個爭議較多的理論,從龍勃羅梭對該理論的初步設想來看,即憑藉某些生理特徵就認定一個人必然會犯罪並將其與社會隔離,該理論顯然是片面的缺乏科學依據的,無法作為一個獨立的理論去使用。因此,筆者在分析趙鬥淳犯罪原因時,僅將「天生犯罪人」作為一種假設去解釋趙鬥淳毫無人性的性侵及民眾對其刑滿釋放的恐懼,並非將趙鬥淳的犯罪原因局限於「天生犯罪人」理論。但是,對趙鬥淳這樣一個殘忍、無懺悔之心的犯罪人來說,先天或生理的因素也不能完全排除,事實上,分析趙鬥淳這樣一個特殊的犯罪「病例」,需要從多學科的角度來展開。 

 

作者:韓雨橋,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1702班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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