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大興報》第4版「社會新聞」刊登了一幅顯示北京市大興區亦莊夜景的照片,署名「潘某攝」。9月18日,《北京日報》特刊「輝煌北京60年」也刊登了該副照片,署名「潘某攝」。潘某所稱的《亦莊燈火勝彩霞》即該幅照片。該照片曾被製作為郵票發行,曾被多次刊登在《中國日報》、《文匯報》、《大公報》、《攝影與攝像》等報刊雜誌上,也曾獲得「我愛大興鈴木杯攝影大賽」一等獎、「愛新區、照新區、頌新區專題攝影作品展」一等獎、「美麗大興第24屆北京大興西瓜節攝影大賽」一等獎等等獎項。2009年7月10日,《北京娛樂信報》第7版「亦莊時訊·心約會」刊登了顯示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白天景色的一幅照片,署名「潘某攝」。
域名為yahao.cn的網站北京某地產公司所有的網站。北京某地產公司沒有經過潘某同意,在公司網站使用潘某的兩張照片,該網站上的兩張照片尺寸比潘某之前在報紙上刊登的兩張照片的尺寸小,但照片的構圖、畫面中的要素等均未發生變化。該網站上未給潘某署名。
2012年11月份,潘某致函北京某地產公司,要求北京某地產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北京某地產公司回函稱其對相關圖片的使用屬於無意,不同意承擔相關責任。故潘某起訴至法院。
一、被告北京某地產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從其域名為yahao.cn的網站上刪除涉案兩幅照片;
二、被告北京某地產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在其域名為yahao.cn的網站上刊登致歉函的義務,向原告潘某公開賠禮道歉,該致歉函需連續登載三十日;
三、被告北京某地產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潘某經濟損失6000元;
四、駁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件系北京某地產公司未經他人授權擅自使用他人拍攝的2張照片所引發的有關著作權糾紛爭議。根據《大興報》、《北京日報》、《北京娛樂信報》上刊登的涉案兩幅照片的署名,可以確認潘某是該兩幅照片的拍攝者,享有該兩幅照片的著作權。
北京某地產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上使用該兩幅照片,未給潘某署名,也未向潘某支付報酬,侵犯了潘某對該兩幅照片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到潘某涉案兩幅照片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北京某地產公司使用涉案照片的情節、北京某地產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並考慮到潘某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酌情確定本案賠償數額。
(一)公司內部建立銷售廣告法律審查機制。
每一份銷售廣告或者軟文出街前,均應妥善進行法律審查,包括是否涉及虛假宣傳、是否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權、是否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廣告中是否有開發商名稱、項目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是否有「本廣告為要約邀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政府部門最終批准文件,《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等協議為準」等類似文字表述,在確保廣告本身無法律風險的同時投放市場。
(二)使用網絡照片需謹慎。
銷售廣告或者軟文出街前,對其中的圖片來源性進行審核,確保使用的圖片是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者不存在著作權糾紛的圖片。
(三)與著作權人籤訂授權許可協議
銷售廣告或軟文中使用名人的照片作品或者使用名人肖像的,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並籤訂許可協議,必要的時候也是需要著作權人相應的報酬,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來源:
一審案號:(2013)朝民初字第15972號
配套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
瞿建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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