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臨沂張志超案,繞不過的追責問題

2020-11-17 騰訊網

有人把冤假錯案的主要責任推給了客觀原因甚至是時代,我不大讚同這種觀點。辦理案件的客觀條件差或者案件的客觀證據不充分,最壞的結果應當是破不了案導致放縱犯罪分子,但不會產生冤枉好人、甚至導致好人被判死刑的後果,冤枉好人的後果多是由於辦案人員破案心切、違法辦案或者先入為主等主觀因素造成的。

從案發到張志超一審宣判無期不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在沒有指向張志超的物證、僅有一人不完整證言的情況下,兩個月就完成偵查、審查起訴、宣判的一系列程序,怎麼看都有大躍進的味道。在以前司法混亂的年代,重口供,輕物證。刑訊逼供又普遍存在,沒有有效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許多口供是屈打成招的,口供以今天的視角來看並不可信。

回到本案,張志超翻案時曾說遭到刑訊逼供,是非常有可能的。不然不能解釋張志超為何證據不足情況下供述有罪,不上訴情況下又選擇申訴。本案張志超的悲劇並不能完全歸責於個人,也並不能完全歸責於司法體制。在當年辦案過程中,以刑訊逼供等方式積極推動冤案形成的,應該要追責,不能以當時時代如此為藉口不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

張志超案的出現正是反映了冤假錯案出現的原因——證據不足,很大程度上憑口供定罪,這一司法行為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要求。

關於很多人關注的追責問題,張志超供述說存在刑訊逼供,如果屬實,那應該要對相關的參與者、責任人進行追責。不光是行政上的,還會涉及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關乎人的人身自由、生命權益,更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張志超出獄,從16歲的少年變成31歲的中青年,13年青春依然提醒著司法工作人員,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宜而棄法治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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