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park:這就是智慧財產權的圈子
兩部動漫劇中人物特寫對比
因認為動漫作品《吃貨宇宙》的主要角色形象與知名動畫劇《美食大冒險》形象相似,且主要角色數量完全一致,《美食大冒險》的著作權人廣州易動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認為《吃貨宇宙》明顯惡意抄襲原告創意,未經授權擅自對原告作品形象進行改編,以搭「順風車」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將北京聖壹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天工異彩影視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這起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原告易動公司訴稱,其是國內知名的原創動漫企業,創作了以「包強」為主角的系列動畫電影、電視劇。自2007 年第一部網絡短劇開始,原告已用近10年的時間對《美食大冒險》項目進行孵化和培育,《美食大冒險》系列動畫劇已在國內超過100家衛視和地方頻道播出,知名度高。原告於2016年5月開始發現被告在國內外展會上對外宣傳、招商的《吃貨宇宙》動漫作品的主要角色形象與原告已公開發行作品的形象相似,其主要角色數量都與原告完全一致,明顯惡意抄襲原告創意,二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對原告作品形象進行改編,利用原告已取得的知名度作品形象,以搭「順風車」的方式,在原告作品基礎之上進行該作品創作、宣傳。被告此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動漫形象作品及創意,誤導了適齡群體對原告即將上映的大電影對外宣發,亦造成了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故而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
被告聖壹門公司及天工異彩公司辯稱:一、天工異彩公司是聖壹門公司的法人股東,聖壹門公司負責製作,天工異彩公司負責宣發,將麵食作為動畫形象是聖壹門公司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的創意,但當時因為資金原因並未及時發表,2007年聖壹門公司創作完成了《一角錢拯救世界》的電影劇本,同年將故事梗概備案後因資金問題停拍。2013年重新開始製作電影,並於2016年改名為《吃貨宇宙》,該片的劇本、動漫卡通形象等都是聖壹門公司獨創並對此享有著作權,原告的《美食大冒險》直到2013年下半年才發行;二、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六個動漫卡通形象的改編權,事實上二被告製作的涉案電影《吃貨宇宙》與原告《美食大冒險》中的電影故事梗概、卡通動畫差別明顯,整體視覺效果不同,二被告的動漫卡通形象服裝色彩鮮明、穿著時尚,性格也完全不同,和原告的動漫卡通形象不構成相似,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二被告使用涉案卡通形象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關於著作權方面,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在作品表達上,從原被告爭議的涉案六個動畫形象來看,被告創作的涉案六個動畫形象的表達形式無論從整體形象還是從細節的服飾搭配、五官及身形配比、顏色設置等方面與原告據以主張權利的動畫形象都具有明顯的區別(對比詳情見附件),二者不構成相同或者相似表達,故被控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在創作思想或者創意上,原告和被告爭議的涉案動畫形象的題材都是主食類,其原型為公眾所熟知,任何人都有權利依據該些原型創作包括動畫形象在內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原告無權禁止包括被告在內的其他人使用主食類題材創作新的作品。故,創意上相似,表達不同的情況下,法院無法認定二被告之行為侵犯了原告包括作品改編權在內的著作權。(二)關於不正當競爭方面,其一,依據原告和二被告的經營範圍及實際經營情況,法院可以確認原告和二被告系具有同業競爭關係的主體,原告作為《美食大冒險》系列作品的著作權人對該劇享有市場利益;其二,原告主張的其享有權利的《美食大冒險》系列作品系動畫連續劇,被告製作的《吃貨宇宙》系電影作品,二者在表現形式、發行渠道等存在明顯區別;其三,如前所述,在原被告作品動畫人物形象區別明顯、故事情節各自獨立的情況下,被告以飲食類產品原型為題材製作並發行電影作品《吃貨宇宙》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也未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
綜上,法院認定二被告製作宣傳涉案作品《吃貨宇宙》的行為並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後,法院認定二被告的行為未侵犯原告作品的改編權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對於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發布致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微信公眾號文章惹糾紛 滴滴索賠165萬
因認為對方在微信公眾號上發表的文章侵犯了「滴滴」的名譽權,小桔公司、滴滴無限科技公司及滴滴出行公司共同將陳先生及銳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65萬元。日前,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小桔公司是「滴滴」商標在第9類計算機軟體等商品上核准註冊的商標專用權人,以及「滴滴出行」APP的經營者和權利人。滴滴無限科技公司是「滴滴」商標在第39類運輸服務等服務上核准註冊的商標專用權人。滴滴出行公司是「滴滴出行」字號的權利人。
三原告是「滴滴」品牌的關聯公司,且均為「滴滴」相關商標的權利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共同享有「滴滴」品牌的聲譽。
2016年10月9日和11日,被告陳先生先後在其註冊和經營的微信公眾號「海松ta說」發布了標題為《滴滴已死》、《再談:沒有歷史觀,程維們走不到最後!》的兩篇文章,並在上述文章中就三原告的公司運營現狀、成本與價格、管理與服務等方面發表了嚴重事實的內容,對三原告進行誹謗。
例如,在文章中聲稱「滴滴模式已被驗證失敗」、「滴滴發現通過改善叫車效率根本優化不了成本結構,於是只能漲價」、「導致滴滴實質是一個不規範的計程車公司…但是卻不能提供有效的管理;在兩三年內…然後提供有限的服務」、「而用戶顯然對超過20%,又缺乏透明度的收費方式存在極大不滿」、「滴滴們在客服上如此缺乏進取心讓人深感遺憾,僅靠一套評價機制,漏洞很大」。除此之外,被告陳先生還使用主觀色彩強烈的語言侮辱三原告。例如,文章中有 「作為一個信息服務平臺,…除了政府之外,還有什麼人敢這麼做」「兩三年內通過惡性補貼擠掉競爭對手,…這是極其投機和缺乏商業道德的行為」等表述。而被告二銳浪公司在其註冊和經營的微信公眾號「孵化之家」轉載了被告一發布的《滴滴已死》這篇文章,還惡意地將文章標題更改為《滴滴已死:偽分享經濟徹底破產》。
原告認為,「滴滴」在三原告多年的運作下已經成為移動網際網路出行領域中具有極大影響力和美譽度的品牌,其經營的滴滴專車、滴滴快車等服務均具有很高的市場佔有率。兩被告的涉案文章中歪曲事實,使用主觀色彩強烈的侮辱性語言侮辱、誹謗三原告,主觀惡意明顯,構成了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涉案文章發布後,被眾多媒體轉載,且在網際網路上廣泛、迅速傳播,使得一部分社會公眾對三原告的名譽產生了負面評價,給三原告的商業信譽造成了不良影響,也間接的損害了三原告的經濟利益。因此起訴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經濟損失165萬元。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北京法院網
編輯:智慧財產權界 謝鈴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