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案例有不少人都認為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也有人認為不構成,也進行了些簡要分析說明,但是我認為這個案例實際上是比較複雜的,包含了諸多影響定性條件,就像一個人穿了多層盔甲,恐怕即便是老司機,也不容易一眼定論,需要把案例中的盔甲全部扒了,拆解之後再一層層穿上最後得出合理的結論。
學刑法時經常說的一個案例時,甲知道某地有一片雨林,經常有雷雨,其想殺乙,於是帶著乙來到這片雨林並勸乙在雨林中跑步,結果乙在跑步時真的被雷劈死了,問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例的結論是不構成,因為在雨林中跑步被雷劈死是一個極小概率事件,有極大的偶然性,乙被雷擊中是一個大自然的意外事件,所以甲勸乙在常有雷電的雨林中跑行的行為不能定義為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
我想這個案例恐怕就是「借虎殺妻」案例扒掉層層盔甲之後和變形術之後的「裸體」,現在我們來對這個案例朝著「借虎殺妻」案的方向來變形和穿盔甲。
首先,把雨林變成野生動物園的虎園,王某帶著不知情的妻子來到虎園,連勸帶哄讓其下車遊玩,虎園沒有標示,妻子不知危險下車,果然被老虎叼走。
此時,王某的行為要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在野生動物園的虎園內老虎叼走和在雨林中跑步被雷劈死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不再像後者一樣是一個偶發性的小概率事件,而是一個蓋然性很高的事件,風險性極大。
王某這時就是將虎園的老虎作為了其故意殺人的工具,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了故意殺人,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條件是妻子不知情。
二
接下來我們給案例再穿一層盔甲,妻子看到了地上有「禁止下車」的標示,意識到來到了虎園,王某連勸帶哄讓其下車遊玩,妻子覺得自己人品好沒那麼點背,遂真的下車遊玩,結果被老虎叼走。
此事與之前的情況只有一個變化,就是妻子對當時的客觀風險明知。
刑法上有所謂被害人自我答責的理論,說白了就是我知道有風險,我就這麼幹你管的著嗎,我願意,於是任性的幹了,結果悲劇了,此時行為人你自主行為時決定自擔風險,所以你要自己承擔因為任性行為導致的悲劇結果,而不能歸責於他人。
回到案例中,王某勸說妻子下車遊玩時,妻子明知是有禁止下車的虎園,仍自主決定下車得瑟,典型的我任性我主宰,在一般人正常情況下都不會選擇下車的情況下,其毅然而然承擔了肉體虎園漫步的風險,結果被老虎叼走。
此時悲劇結果就是妻子自擔風險行為所導致,而不能歸責於王某,所以王某不成立故意殺人罪。至於妻子認為這裡的禁止下車和禁止吸菸等是一個情況這種低級趣味的錯誤認識,並不會影響自我答責、自擔風險的認定,所以並不會影響王某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當然如果王某欺騙妻子,謊稱已經出了虎園,這裡的禁止標示是故意給遊客留著照相的,妻子相信後下車,那王某肯定成立故意殺人,因為王某的欺騙行為讓妻子陷入了已出虎園無風險的錯誤認為,也就不存在妻子自我答責的問題了。
三
最後,我們再給案例穿上一層盔甲,王某不是勸妻子下車遊玩,而是其知道妻子在車上與其吵架時,妻子都有不願與其同車下車步行的習慣,因而故意吵架激怒妻子,促使其下車被虎叼走。
這裡其實是一個很關鍵的梗,也是案例設計的一個妙筆,即王某利用其掌握的妻子一個日常的習慣,再利用老虎,最終完成了其故意殺人的想法,此時王某是否因利用妻子的特殊習慣而成立故意殺人罪呢?利用他人特殊的習慣狀態殺人不是新鮮手法了,許多影視作品中都有經典的呈現。
比如國內影片《雙食記》中,女主角發現丈夫有小三,其精心設計與不認識她的小三成為朋友,每天交小三做不同的美食,其知道丈夫中午去小三那吃飯後,晚上會回家吃飯。於是他每天交小三做一道美食後,晚上就有針對性的做與小三所做美食直接相剋、在一起會產生毒素損害人體機能的美食,長期堅持最終導致男主角身體主要器官和功能衰竭,實現了其報複目的。
日本動漫《名偵探柯南》也有,行為人趁著漆黑的雨夜將被害人痴迷的書籍放在燈壞了的汽車後座,並放置了其他書進行混淆,同時在車內注滿了易燃易爆的氣體,其知道被害人平常是一名老煙槍,點菸的打火機不會離身,於是其告知被害人想要的書就放置在車裡,被害人一片漆黑中進入車內找書,毫無懸念的打著了打火機,導致爆炸身亡。
這兩個案例毫無疑問行為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前者行為人利用的是被害人已經吃進某種特定食物的身體狀態,後者行為人利用的是被害人的生活習慣和必然行為選擇。
但是,借虎殺妻的案例中藉助妻子吵架就會下車步行的習慣狀態和這兩個案例的情況並不一致。
區別在於後兩個案例中被害人的特殊狀態、習慣是既成事實的、完全在行為人掌控之中的,雙食記的被害人中午吃的食物行為人通過不知情的小三了如指掌,其再做與之相剋並看似無害的食物時被害人的身體狀態已經是現實固定的;柯南裡的被害人在完全漆黑的車內打開隨身攜帶的打火機找東西,雖然不是既定事實,可以卻是當時情況下被害人理所當然的選擇。
所以,兩個案例中被害人的特殊狀態和習慣選擇可以說是必然的,可是借虎殺妻案例中,女主角的習慣是車上吵架車下漫步找情夫是一般日常生活中的狀態,不是一個封閉的全集,不具有必然性。在野生虎園類似極其危險狀態的環境下,妻子日常平和狀態下的習慣是否會一以貫之的執行和實現是不一定的,她還會不會下車完全取決去個人當時的自由意志,這就和前兩個案例中穩定的必然會實現的被害人的習慣狀態並不相同。
雖然最後王某的妻子在如此兇險的狀態下依然實現了平常狀態下的下車步行,卻是帶有自主任性選擇的極大意外性,王某並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一是雖然從實際效果來看,沒有王某故意與妻子的吵架行為,就不會有王某之妻被虎叼走,二者之間有條件關係,但是刑法上並非有條件關係就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裡的吵架行為與推妻子下車、騙妻子下車、暴力逼迫妻子下車這些典型的殺人行為並不具有相當性。
二是有人認為這裡是不是有生命法益不能因被害人承諾而阻卻行為人責任的問題,我認為這個案子中實際上並不存在被害人承諾的問題。被害人承諾是如說我和行為人說,你要殺我是不是,行,我不追究你責任,行為人動手殺人;再如甲是絕症瀕死患者,痛苦萬分,跪求醫生撤除維持生命裝備,醫生遂撤除裝備甲死亡,在這樣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因被害人承諾而免責。可見,被害人承諾是要承諾在行為之前或者與行為同時,借虎殺妻案例並不存在這個情況。
三是這個案例王某與被害人之間的夫妻關係是個故意賣的破綻,二者之間雖然有法律上牢不可破的救助作為義務,可是在當時的猛虎撲食的大場面下,作為一名正常人類的王某不具有救助的能力,所以王某根本無法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如果他有推妻子下車等行為,就直接成立作為的故意殺人。
綜上,我認為「借虎殺妻」的神案例中,男主角王某並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當然個人水平有限,有不當之處,在所難免,敬請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