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職獲賠6000元硬幣,南昌資深律師:侮辱不等於侮辱罪

2020-12-23 騰訊網

案情簡介

9月15日,四川資中,某公司用硬幣支付離職員工張女士6074元賠償金一事在網上引起熱議。當事人張女士在醫學美容公司離職之後,通過勞動仲裁,獲得賠償金,可是當張女士領取賠償金時,發現現金竟是公司的員工用三輪車拖來的。

公司用兩個醫療廢物桶裝的硬幣,一個裝了1/3不到,一個1/2不到,全是一角的,公司還讓她「一角一角地數」。張女士認為公司這一行為涉嫌侮辱。公司負責人則表示硬幣是專門去銀行兌換的,是合法流通的貨幣,跑了很多銀行才湊齊,稱張女士不清點則視為放棄。

律師說法

有人說公司此行為涉嫌侮辱罪?其實不然,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南昌資深律師黃律師認為:侮辱和侮辱罪是有著嚴格區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此事件中公司並沒有使用暴力等方法公然敗壞張女士的名譽,更談不上情節嚴重,所以是不構成侮辱罪的。

再來從民法的角度看,民法中的侮辱行為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公司是以國家通用的貨幣進行賠償,倒不是侵害張女士名譽權的侮辱行為。這也不是為公司辯解,畢竟這家公司對待離職員工的行為,一點都不大氣,明顯在為難已離職員工。

該公司用硬幣支付補償金,不涉及侮辱,倒是可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誠信原則要求一切市場參加者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誠實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直接代表了民法的價值追求和社會正義;該原則包含了其他的民法原則,甚至被認為是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唯一原則;它孕育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它使民法富有彈性,通過誠實信用原則,法官獲得較多的自由裁量權。

誠實信用原則之特徵在於,其內涵和外延的不確定性。它是概括的、抽象的、無色透明的。它所涵蓋的範圍極大,遠遠超過其他一般條款。它在性質上屬於一般條款,其實質在於,當出現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法院可依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

那為什麼說這個公司用硬幣履行賠償義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呢?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或者裁判義務時,應當根據義務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協助義務,提供必要幫助。

也就是說,這個公司在發放補償金的時候,並沒有按照正常交易習慣去把錢到給張女士的帳戶中,而是特意去銀行換了兩桶硬幣,讓張女士自己去數,還不同意張女士拿到銀行去清點。這這個做法顯然是不夠大氣的,違背常理,違背了正常的交易習慣,這就是為什麼大家對這個公司的做法如此氣憤了。

那麼,公司的這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張女士可以怎麼做呢?有人提議張女士可以考慮收下,但是要求公司支付因清點硬幣而造成的損失,比如誤工費。

最重要的一點是,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也屬於違法,誠信原則是大家都必須去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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