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民劉女士通過韻達快遞公司同城寄件時,快遞公司將她寄出的價值2178元的物品寄丟。劉女士找到快遞公司,要求他們給出處理意見,但快遞公司僅想賠償劉女士物品價值一半的錢款,對此,劉女士不認可,雙方一直僵持至今。
長春市民劉女士是做新零售業務的,主要經營女性塑身衣和內衣。11月21日,她在長春明珠佳家超市的韻達代收點寄件,物品共6件,包括5件塑身褲子和1件塑身內衣,準備發往長春市綠園區的客戶處。可是物品寄出三天後,客戶給她打電話稱還沒有收到貨品,劉女士感到很納悶,「同城快遞三天時間肯定能到了,難道出了什麼問題?」
於是,她馬上與快遞點取得聯繫,並查看了物流信息,她根據物流信息並通過電話找到了快遞分揀中心,分揀中心的工作人員稱給她找找,「我給了他們三天的時間,希望他們能找到我的貨品,因為我的貨品是公司剛出的新品,是限量銷售的,貨款總計2178元,我都有提貨單作為證明!」劉女士說。
可是過了三天,劉女士再次與分揀中心聯繫時,他們十分肯定地答覆了劉女士,「貨品找不到了,確實丟了,我們研究研究賠償問題吧!」對方讓劉女士給長春南三環韻達公司打電話,商量賠償數額,劉女士打過電話後,對方一會兒說再找找,一會兒又說賠償,說要是賠償的話,最多也就能賠1080元。
「我的提貨單都給他們看了,提貨單上顯示的是原價,共2178元,他們把我的物品寄丟了,為什麼只賠我不到一半的錢,寄丟又不是我的責任……」劉女士表示諮詢過律師,律師稱,在運輸過程中,由於快遞公司工作上的失誤等原因,物品丟失或者損毀,只要消費者能夠提供當初快遞物品的發票等價值證明,快遞公司都應按照原價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無論是否保價,都適用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
因此,她要求韻達快遞長春明珠佳家超市韻達代收點和長春南三環韻達以及韻達分揀中心,按照她的實際貨款2178元進行賠償!
「是快遞公司的失誤將我的郵件寄丟的,憑什麼讓我們消費者承擔那麼大的損失?」劉女士說。
關於快遞公司寄丟劉女士物品一事,城市晚報全媒體記者與長春南三環韻達公司相關負責人取得了聯繫,該負責人表示,快遞公司的確寄丟了劉女士的物品,這是他們的責任,但他們也不知道在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關於賠償問題,他們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能按照提貨單上的錢數進行賠償,只能賠償劉女士1080元,他們已上報總公司,總公司也是這麼答覆的。
目前,劉女士與快遞公司仍在因賠償數額問題僵持著……
來源:城市晚報全媒體記者 陸續 報導 圖片由劉女士提供
來源:城市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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