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動物權利」保護的一些思考(一)

2021-02-08 清和一得

       隨著信息傳播的渠道增多,人們接受訊息的速度與機率也在加大,以往可能是個人惡趣味、不道德的行為也可能在短時間內為多數人知悉,諸如私生活、不恰當言論、謠言等,其中虐待動物這一行為因為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扭曲心理為多數人所譴責。前段時間接踵而至的各種虐待動物的新聞衝擊著觀眾的視覺與心理承受能力,一時間呼籲動物保護立法的聲音不絕於耳。

       其實動物權利問題在各個領域都有討論,哲學領域聚焦動物倫理問題,通過權利或福利問題的研究來建構動物保護理論;法學領域則是謀求動物法律地位的研究以期促進立法層面的動物保護制度;文學領域通過大量的感性文字籍此播下民間的動物保護種子。本人因為一些浪漫主義色彩的情感,初學民法時對動物一直對當作客體對待而感覺到疑惑——既然在環境保護與思想教育中主張動物是有生命甚至是有情感的,那麼對於動物這一具有靈性的對象,完全以人類利益為目的而掌握對其生殺予奪的權利似乎也有些不妥。為了解決我最初的疑惑,也為探求在「動物權利」方面是否具有必要與可能以立法作為解決衝突的手段,以面對虐待動物的事件在社會上的影響,所以近期參考了一些論文與著作,進行了簡單、膚淺的了解,為以後在法律這一領域專門研究該問題提供基礎。


(近期的虐待動物事件,詳見該文):

兩會時間定了!急盼動保立法,迫在眉睫,利國利民!請擴散!

      

      首要的,我們需要釐清幾個概念:

一、動物權利&動物福利

     1.動物權利:「動物權利(animal rights)」,這一詞最先是湯姆·睿根在 1983 年出版的《動物權利狀況》一書中明確提出,其觀點主要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動物應當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權利,動物應當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權利,動物的基本權利應當受法律保障。支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動物也可以跟人一樣作為法律關係的主體,也可以享有法律權利。動物雖然不能像人一樣用語言表達訴求,但可以通過監護、代理制度的設置,由它的主人或者代理人,代表它們做出某些行為。同時,法律權利主體範圍的擴大、環境倫理學的理論基礎等都為動物法律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條件,所以應該賦予動物法律權利。

     2.動物福利:「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概念最初由美國人休斯於 1976 年提出。該理論多強調人類應該改進動物利用中那些不利於動物康樂的激進、極端的手段和方式,使動物儘可能免受不必要的痛苦。支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在目前我國「主、客二分法」的法律結構和由該結構所維護的法律秩序之下,只有人才是法律關係的主體,能享有法權,而動物由於不具有現代法律架構和秩序所認可的意思表示,只能被動地接受人類提供的「好處」,即福利。這種被動性,體現在法律上只能是客體。因此,立法不能賦予動物法律權利。

      3.動物間接義務論:笛卡爾的動物機械主義在西方的近代社會中長期佔據著主導地位,這樣動物被認為只是一種物理實體,沒有意思自治與理性,這對動物的保護思想的發展很不利。但近代有了變化,把物看成是有生命的個體,洛克和康德在此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洛克認為,人類對動物進行侵害是不道德的,他認為人類和動物都是上帝創造的產物,而人作為有智慧的生物應該對動物進行保護,但這也只是在道德層面對人進行了規範,反對對動物進行殘害行為。

       所以在這裡也可以看出,在自然法中對於動物權利的保護有著非常深厚的淵源,但是基於我淺薄的學識無力展開,期待後面有機會可以探究一下。是故,在討論保護動物的問題之前,我們需要明確保護的是「動物權利」和「動物福利」,但是儘管他們的主張有所不同,但是都是出於對動物善意的對待,對於動物保護的制度設計都有重要的意義。

       我個人支持動物福利說,一方面動物權利說的觀點太過激進,與我國現實情況有重大的齟齬: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前提下,賦予動物以權利,其何以行使?何以請求救濟?又何以履行義務?如若在立法上予以明確卻難以施行,最終還是會滑到動物福利的一邊。另一方面,造成我初學民法時的困惑的前提也是基於我國主客觀兩分的意識基礎上的,在這個前提下如果動物也成為法律的主體勢必會造成倫理上的混亂,我們呼喚的是理性的對待動物、善待動物,在應當保護的對象上,如野生保護動物,要嚴格保護以保持生物多樣性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在應當溫柔對待的對象上,如伴侶動物,我們要始終保持著感恩負責的心態,以免造成社會不良風氣的滋生與道德的敗壞。在這個目的的驅動下,我們不需要給動物以權利與人類分庭抗禮,動物福利所能保障它們以良好的方式生存已經可以滿足人類主體生理與心理上的需求。


二、伴侶動物&野生保護動物&專門用以肉食的動物(暫時沒有找到專有名詞)

      「動物」一詞有著十分豐富的內涵,在對「動物權利」進行討論時隨著動物對象的不同我們討論的語境也隨之不同,人類對於每種類型的動物應然和實然的態度也都不同,我們可以分為伴侶動物、野生保護動物、專門以肉食的動物三種,針對每種不同的種類,根據我們的需要,各國法律的規制方式也都有所不同。

     1.伴侶動物:顧名思義指寵物,主要是貓、狗等,其明確型定義各國各不相同,如下圖:

涵蓋型定義如下圖:

(以上圖片截自羅維《伴侶動物保護立法正當性研究》一文)

      當我們提及禁止虐待動物、保護「動物權利」時,多數情況即指的是伴侶動物,往往給社會帶去不良影響的也是針對此類動物的殘虐行為。

       2.野生保護動物:是一些數量較少或已瀕臨滅絕的動物。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將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劃分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和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兩種,並對其保護措施作出相關規定。非該法律條文許可情況下,不能對國家保護動物進行捕獵、殺害、買賣。對於該類動物進行虐待或非正常方式對待不僅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在道德上也應受到相對等的譴責。

      3.以專門用以肉食的動物:暫時還沒有找到專業的表達方法,指的是人工繁殖、培育的專門用來食肉的動物,如豬鴨魚等,或者是捕捉、捕撈非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如野生帶魚等。這類動物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滿足人類的口腹之慾,被屠宰是它們價值的實現。針對這一類動物是否「保護」與否是我們釐清「動物權利保護」這一命題最為複雜的一部分。

 

三、我國關於保護動物的相關立法

       應該說,在動物保護領域我國立法並非缺位,而是確有建樹。我國體系化的動物保護立法。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憲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畜牧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等都對動物保護提出了要求,涵蓋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三個位階,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中關於動物保護的內容則更為豐富。

       我國法律也尚未明確禁止虐待動物,尤其是在動物福利立法這一塊目前仍是空白。但是我國專家學者也曾進行過努力。以常紀文教授、孫江教授為首的學者早在2009 年就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2010 年又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開始重點關注動物福利的立法及相關問題。但這些立法建議一經提出,各方面開始質疑不斷。

       在20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稿)》中曾單列一條禁止虐待動物的條款,但2017年《民法總則》與2021年的《民法典》中沒有關於禁止虐待動物的規定,具體原因我們放在後面的內容詳談。

   

四、國外關於動物權利保護立法概況

(以下表格截自王倩慧《動物法在全球的發展及對中國的啟示》一文)

       據知乎用戶@芝麻糊律師的提醒,這些數據都是來源於名叫「全球動物法官網」(https://www.globalanimallaw.org/)的網站,這個組織的主要成員,是歐美國家的一些法律工作人員,根據這些數據我們也可以看到,按照這些歐美推動動物法律人士所統計的數據,美、英、法、德等擁有較多話語權的國家均沒有「禁止虐待動物法」,只有義大利、捷克等國有該等法律;「民法典或刑法典中含有禁止虐待動物條款的」的國家數量,還不到有「動物保護法或動物福利法」國家的1/3,將保護動物寫入憲法的國家或地區只有10個,其中國家只有8個、歐美國家僅5個,遠不能說世界上主要國家都對動物權利或是動物福利進行了規定。


       未完待續……


       「動物權利」這一命題是一個內涵非常廣泛的命題,它不僅涉及到哲學特別是倫理學、法學、文學等各個學科領域,單就法學而言,它存在的證成就牽涉到法理學(是否存在動物權利或福利,是否需要法律來調整?)、民法學(如何保護?侵犯動物權利或福利該如何?)、刑法學(虐待動物入刑問題)等諸部門法,它的設立也不僅涵蓋了立法,而且如何執法、如何救濟也是需要面臨的問題。由於最近偶感風寒,鼻子不通,人也疲乏,所以就暫且寫到這兒,下一次我們討論一下動物福利立法的可能性與必要性的問題。各位保重好身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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