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已接近尾聲,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在為過去的一年做收尾和總結,並為新一年的開始做打算。近日,有當事人諮詢,其在單位工作五年多,下個月準備辭職,發現單位一直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通過計算,用人單位累計欠繳金額在8萬元左右,當事人在向用人單位協商補繳社會保險金時遭到拒絕,特向我所律師諮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能面臨著補繳巨額的保險金及加收巨額滯納金的法律後果,如果當事人以「向社會保險部門舉報」來「威脅」用人單位,迫使用人單位賠償其所拖欠的8萬元保險金,其是否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
該行為是行使民事權利的維權行為,還是《刑法》所規定的敲詐勒索犯罪行為?
回答此問題前,我們先看一下《刑法》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敲詐勒索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74條,具體內容是「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是指基於非法獲利的目的,以恐嚇行為為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產(包括財物與財產性利益)的行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本罪為故意犯罪,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或以其他惡害相威脅,被害人基於害怕的心理而處分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根據當事人所描述的案件事實,當事人以向社保局舉報相威脅,意圖使用人單位害怕受到行政處罰,而實現自身合法債權。這種行為人為實現權利而採用恐嚇手段,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這涉及如何區分正當行使民事權利行為與構成敲詐勒索刑事犯罪行為的問題。
律師認為,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民事權利行使時,需要綜合考慮一下幾點:
1
權利的正當與否。所謂的正當與否,主要是指債權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或者事實根據。原則上,只有存在法律上的依據或者事實上的根據,才能視為是合法債權,從而形成正當的權利行使行為。
2
是否在正當權利的行使範圍內。只有在正當的債權行使範圍內,行為人索取財物的行為才能被認為是正當的。
3
手段與目的的合法性。無論出於什麼目的,公民行使權利的手段一定要具有合法性。不能因為對方違法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採取非法的手段「以牙還牙」地維權。只要我們維權的手段是合法的,目的是正當的,就不會構成犯罪。
4
手段行為的必要性及相當性。行使權利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私力救濟,現代法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認私力救濟的正當性,但都予以必要的限制。所謂必要性,指的是立足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行為人採取的手段行為進行索賠是否是必要的選擇。是從一般人的觀念來看,行為人採取的手段是否合理、適當。手段是否具有相當性,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判斷,一般來說,債權本身的重大性、手段行為侵害對方權益的程度等均是需要考慮的對象。
回歸到本案,當事人向用人單位主張8萬元的保險金賠償責任,其債權合法,沒有超過合法債權的賠償範圍,主觀上,當事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當事人使用的「威脅」手段與維權目的具有合法性、正當性。根據社會一般人的標準判斷,行使手段具有適當性及必要性,因此,當事人的行為不具有不法侵害性,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
近年來,因消費者或勞動者維權索取天價賠償的案例激增,索要金額範圍、使用的手段等掌握的稍有不慎,就可能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本所律師提示,在消費者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通過合法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過度維權。因民事權利的行使與敲詐勒索犯罪之間存在模糊地帶,兩者之間,僅一步之遙,做出抉擇之前建議先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避免誤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