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勇:土地所有權國有 使用權永續

2020-12-14 財新

  【財新網】(記者 杜珂)目前混亂的土地和房屋產權制度,不利於推進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農民土地和住房財產權,以及統一城鄉土地市場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12月8日,在卓亞經濟社會發展研究中心舉辦的「全面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論壇上,中央黨校教授周天勇如是說。

  按照現行制度,城鎮土地所有權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為40到70年。而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集體建設用地包括農民的宅基地,則沒有使用年限規定,但如果要進入市場,則必須徵用為國有。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此做出了改革,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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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權續期 學者多呼籲永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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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有哪些?  購房者容易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  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
  • 何謂應由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理由如下:    本案中判斷是否為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範圍,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如果泛化的將當事人之間存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執均理解為此處的爭議,那麼大量案件將不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不利於人民群眾的矛盾化解。如果將此處的爭議理解的過於狹窄,又可能使人民法院越權處理了本屬人民政府職責內的事項。
  •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指經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將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企業改制中涉及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理方式之一。
  • 什麼是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作者: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無償取得的或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相比,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需要支付費用或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無需支付出讓金,一般不需支付費用的,但對集體土地徵收後劃撥使用的,一般需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麼區別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
    對於土地的形式很多人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徹,但這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大家有必要了解清楚,下面就來講講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什麼區別。  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於「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 私房土地使用權的歷史沿革
    近來中國經濟時報刊登了不少私房土地使用權的報導,提出了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問題。  1956-1967年的社會主義改造中,又通過公私合營、國家經租、合作化和隨後的向全民所有制過渡,將城市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私有土地、私有而出租的房地產以及個體手工業者私有的房地產轉為國有土地。但對私人自住(或有少量出租)的私有房地產,則作為生活資料仍保留其私人所有權,沒有觸動。
  • 房屋產權、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這三種區別在哪?
    作者: 海口誠房網海南買房攻略---對於很多購房者尤其是「新手」購房者來說,對買房的知識大都一知半解,因此很多人會混淆「房屋產權、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它們之間的區別,從而在後期造成一些困擾。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滬房地 (20 )出讓合同 第 號上海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二○○ 年 月 日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方 上海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甲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什麼叫國有土地?什麼叫集體所有土地?
    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於「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2.涉案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交投集團未經批准擅自將不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出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3.租賃的土地不具備正常使用條件,因交投集團沒有土地使用證,致使其無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另外場地內常年有人進行各項施工,長春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已下擬徵地通知書,致使坤達公司的物流業務無法進行。
  • 土地使用權未過戶能否獲得房屋所有權
    2011年7月6日,因被告王某未能依約還款,原、被告及第三人於當天籤訂了一份協議書,其中約定「被告王某將其所有的上述房產暫時過戶至原告劉某的名下,但房屋所有權屬於第三人龔某所有,待借款還清,被告王某可將房屋過戶回頭或者過戶他人,原告劉某將無條件配合提供資料過戶」。
  •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適用範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4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適用於以下範圍: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國家機關用地是指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業用地。
  • 拆遷必備知識: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究竟如何區分?
    導讀:現在全國各地的拆遷或徵收項目遍地開花,對於一些位置不是很明確的地方,被徵收人總是困惑自己的土地究竟屬於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現在我們就簡單介紹一下什麼是「國有土地」,什麼又是「集體土地」,以便大家對號入座看看自己的房屋腳下的這片土地。
  • 平涼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拍出天價
    隨著拍賣師手舉錘落,平涼電機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以1205萬元高價成交,拍賣會現場響起熱烈的掌聲,這是2006年平涼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會上最精彩一幕。  受平涼市國土資源局委託,甘肅至誠拍賣公司於8月2日在平涼賓館舉行平涼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會。拍賣會由中國註冊拍賣師、拍賣法專家、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田濤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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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轉讓土地使用權賣方需要交哪些稅,是什麼?網友諮詢:轉讓土地使用權賣方需要交哪些稅,是什麼?【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諮詢法律問題】北京市摩文律師事務所金洪濤律師解析:土地使用權轉讓注意事項:1、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性質的實踐反思
    該「解釋」言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該司法文件被視為最高人民法院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劃歸民事審判領域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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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的民行法律屬性之爭及其與行政協議司法審理之間的關係等爭議由來已久。如在一個案例中,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因拒絕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拒絕籤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乙市自然資源局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