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為國家的重要資源,一直是很多企業的必爭之物。在不同的地方,土地的制度與定義是不一樣的。「國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是我國的定義方法。那麼什麼是國有土地,什麼是集體所有土地,它們之間又有什麼區別?
國家所有土地的定義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集體所有土地的定義
集體土地,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以下兩大部分屬於集體所有土地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
1、所有權人不同: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於「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
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
二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
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
一是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
二是自用: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4、發證機關不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集體土地如何轉換成國有土地
集體土地改為國有土地按法律規定只有通過國家徵收一條途徑,然後在補辦土地出讓手續,除了價格便宜一點,辦理手續和新徵一塊土地差不多。
土地性質是國有還是集體,和企業的性質是不搭邊的兩回事情,一般情況下集體企業改制的時候,改制文件中對土地的處置應該有比較明確的辦法。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集體土地證書作為零資產同樣可以和房產在一起抵押的。
2、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三條規定:「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第四條款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種經營用房,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由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