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17日訊 電屬於基本的民生保障,難以想像,如果離開了電,大家的生活該怎麼進行下去。家住濟南市槐蔭區段北東路21號院的業主跟記者反映,說他們小區的物業目前正在限制他們買電。
沒交物業費 業主買電受限制?
業主蔡先生告訴記者:「大概一個月前,物業給我們發了一張催款單,讓交物業費。如果不交的話,就限制我們購買電。之前有一次,物業只賣了我100度電,理由是我沒交物業費。」
蔡先生說,自己這個小區和別的小區不同,電費都要通過物業提前購買再充值到電錶裡。不過因為物業費的事,現在業主們買電受到了限制。那麼大家為什麼沒交物業費呢?
查女士告訴記者:「我們現在的物業,是今年5月份才進來的,但卻要收取去年11月份到今年12月份的物業費。因為前面的物業服務不是很好,我們根本就不認可。後進來的物業,又憑什麼要收前面的物業費呢?」
小區業主認為,物業費有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但不能以不交物業費為由限制業主正常買電。「物業說,說如果3次不交物業費,就徹底不賣電了,就徹底影響我們的生活了。」查女士說。
電錶內限額500度 只為催收物業費「舊帳」?
為了進一步了解情況,記者找到了物業工作人員。
物業工作人員表示,為了防止囤電,對於電錶中有500度以上的用戶,不再提供售電服務。物業工作人員同時表示,這500度電的限額是當天才漲上去的。
物業只是提供售賣電的服務,真正提供用電服務的企業應該是電力公司。那麼,物業為什麼要對業主購買電量進行限制呢?
物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原來領導說的是不交物業費,不讓充水電, 但是我們琢磨不讓充,也怕激起矛盾,就定著充一百,這都激化矛盾了。」
小區業主認為,自己購買多少電費跟物業無關。物業限制業主,目的就是為了收取物業費。那麼,今年才進入小區的物業為什麼要收取去年的物業費呢?
物業工作人員表示,超過500度電的業主不再售賣用電和收取去年物業費的決定是和小區業委會共同商量的結果,隨後業主蔡先生電話聯繫上了小區業委會的一名成員。
業委會成員說:「當時說的是賣3次電以後,再如何,業主們也沒拿出個意見。當初我們提的要求是,不管用什麼方式,不能斷了用戶的正常用電。至於限額500度電的問題,的確是控制了小區用電。但是正常一個月用電大概300度左右,500度也是足夠的,一個月買一次電,我個人認為也是可以的。」
根據民法典第944條的規定,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小區物業通過限制售賣電的方式催交物業費,雖然沒有真的給大家斷電,但總是讓人心頭覺得有些不得勁。對於這件事具體如何解決,記者也將繼續關注。
閃電新聞記者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