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培訓機構因此無法正常營業;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確規定,物業公司不得以停止供電、供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造成損失將承擔法律責任
N海都記者 李琪 陳晉
在業主與物業的糾紛中,常常出現這種情況:業主以物業公司服務有問題為由,拒不支付物業費,而物業公司則採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來催繳物業費。
在《民法典》頒行前,現行法律法規對物業費的收付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一旦出現這種情況,雙方常常陷入僵局。《民法典》頒行後,業主能以沒有接受也沒有必要接受物業服務為由拒繳物業費嗎?物業公司能以停水斷電來催繳物業費嗎?
認為未接受服務 業主不願交費
泉州的張先生與人合夥,辦了家培訓學校,幾番比較,選定幸福小區內一間店面作為培訓場所,並與小區物業公司籤了物業服務合同。
可入駐沒多久,因為疫情防控,培訓機構暫時關門,三個月後重新開張。因為一直沒顧上交物業費,物業公司上門催收。張某卻認為,學校都關門了,沒有接受也沒有必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不用交錢。
幾次催收無果後,物業公司決定對店面停水斷電,導致正常培訓活動受到影響。張某和幾個合伙人一合計,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無需接受物業服務 非拒交費理由
福州鼓樓法院黃昌傑法官表示,現行《物業管理條例》僅規定業主有繳納物業費的義務,以及供水供電單位應向最終用戶收費,物業不得額外收取手續費。但沒有明確業主不得以未接受物業服務為由拒交物業費,也沒有明令禁止物業公司不能斷水斷電。
《民法典》對物業費的收取問題,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業主負有支付物業費的義務,沒有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物業服務,不是業主可以拒絕支付物業費的理由;而業主與供水供電單位籤訂供水供電合同,與物業公司無關,物業公司不得採用停水停電方式催交物業費。
黃昌傑法官表示,在此案中,培訓學校雖關門數月,但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還要負責清潔消毒等,張某不能以沒有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採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按《民法典》相關規定,如果因此給張某造成損失,將面臨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物業公司維權 可採催告、訴訟或仲裁方式
黃昌傑法官提醒,根據《民法典》,業主欠繳物業費,物業公司應採取催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
若業主遭遇斷水斷電,首先可聯繫水電公司要求恢復通水通電,在正常繳納水電費的情況下,水電公司有義務通水通電;其次,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報案,由警察查明是誰惡意斷水斷電,惡意破壞水電設施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若因物業公司惡意斷水斷電造成業主損失,可以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賠償損失。
以下幾種情況 可少交或拒交
物業費的收取應從業主收到收房通知書之日起算,而不應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起算,如果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達不到交房標準,或是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房,而導致未交付房屋的,業主可以拒絕交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可以拒絕交納超過標準的或額外的物業費;
物業公司提供合同未約定、未經業主明確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相應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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