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待的很多當事人都在諮詢拆遷問題,他們遇見的情形都差不多。大體就是遇見拆遷,對方說自己的養殖場是違建,限定幾天之內自行拆除,可以酌情給予一部分拆遷費。但是如果過了期限不自行拆遷的話,政府就組織強拆,一分錢的補償也沒有!而他們的養殖場,有的是建在自家承包地上,有的是建在自主開發的荒地上,有的是建在耕地上面,而有的甚至是有規劃手續的土地上面,難道都是違法的嗎?這其中有一部分確實是違建,但是大部分都不能認定為違建,那麼建在哪裡的養殖場才算合法的呢?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土地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按照使用用途來劃分,可以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農用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其中非基本農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首先,農用地中的基本農田肯定是不允許建養殖場的。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而一般耕地是可以建養殖場的,其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其次,建設用地也是可以的。原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中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因此,即使農民朋友沒有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只要依法訂立合同、辦理設施農用地使用手續的,政府是認定為違建也是違法的。
最後,未利用地上建養殖場也不能算違建。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汙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綜上,只要不是在基本農田上養殖場,都不能因土地用途不合法而被認定為違建。廣大農民朋友千萬不能輕信徵收方的口頭說辭,一旦自行拆除了養殖場就中了對方的詭計,後續的維權將變得十分的困難。養殖場是否屬於違建,並不是他們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