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一定是違建,強拆致畜禽死亡要賠償

2020-12-07 騰訊網

養殖場說拆就拆,強制拆除所導致的畜禽死亡、建築設施被毀等,讓被徵收人損失嚴重,補償談不攏,「違建」顯神通。現如今拆遷工作中,要是沒有違建的身影,是不是工作就進行不下去了,這樣的違法行為讓人氣憤。

一、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定就是違建嗎?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養殖場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並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施工許可證。《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也曾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設施用地均屬於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鑑於設施農用地可以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相關建設無需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因此,以違建名義拆除養殖場且不予任何補償是違法的,只是拆遷方的套路罷了。

二、養殖場選址需謹慎

首先,基本農田肯定是不被允許的。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非基本農田建設養殖場:根據《畜牧法》第37條規定,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有條件的可以用於養殖場的建設和經營,也就是,養殖場所佔土地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劃分的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內,土地使用人就可以直接在該地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

三、停產停業損失賠不賠

1、養殖場畜禽舍及附屬建築物(包括禽畜圈舍、飼養人員的宿舍、養殖場的辦公用房等)的補償;2、存欄畜禽的補償(補償數額一般是根據禽畜的種類、大小、市場價格來確定);3、停產停業損失(需要結合養殖場的經營收入、利潤、停產停業的時間長短進行綜合評估,);4、可行動裝置設施的搬遷費用和不可行動裝置設施的折舊費;5、獎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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