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上的養殖場被拆怎麼辦?

2020-12-07 京雲房產律師團

文章導讀:養殖場建在承包地上被強拆,沒規劃許可證就一定是違建嗎?

第一部分:案例故事

1、唐某為河北廊坊豬養殖戶,2009年與村委會籤訂了豬養殖小區承包合同。雙方約定唐某承包村集體所有的4畝荒灘,期限為15年。後唐某在此4畝荒灘上投資建造了豬養殖場。

2、2019年3月1日,唐某突然收到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城鄉規划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其養殖場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認定該豬養殖場是違建,要求唐某限期自行拆除。那麼,在本案的情形下,當事人的無證養殖場真的是違建嗎?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

1、應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權。與一般的土地承包方式不一樣,荒山、荒丘、荒溝和荒灘等「四荒地」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進行承包,但是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籤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根據《畜牧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京雲拆遷團了解到,單位或者個人不能在基本農田上修建養殖場。除此之外,單位或者個人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範圍內可以直接修建畜禽養殖場,並且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是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3、承包荒山、荒丘、荒溝和荒灘等「四荒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單位或者個人在土地承包經營時應當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不得濫用土地,不得破壞土壤,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4、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詢問、調查、勘測,結合實際討論決定是否具有必須拆除的法定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詢問當事人、進行實地調查、勘測,並進行聽證程序,充分聽取其意見,然後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若是沒有這些前置程序,行政機關很有可能產生事實認定錯誤,從而導致作出錯誤的行政決定。

5、在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下,唐某與村委會於2009年籤訂了豬養殖小區承包合同,合同內容並未違反《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唐某也嚴格履行著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有關義務,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土地享有使用權。其在該荒灘上所建設的豬養殖場非永久性建築,對土地沒有造成永久性傷害。更為重要的是,京雲發現唐某合法利用的土地是荒灘,治理開發「四荒」實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治理者對「四荒」享有治理開發自主權。國家依法保護治理開發「四荒」的成果和治理者的合法權益(國發辦(1996)23號)。因此,唐某合法享有土地承包使用權和治理開發自主權,其利用荒灘進行豬養殖是合法合理的,其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護。

京雲拆遷團認為:

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養殖場不一定就是違建。更何況,違規建設是否要被強拆還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並且履行一系列的強拆法律程序,不能直接認定違法,一拆了之。碰到類似的情形,當事人要及時針對收到的行政決定提起複議或者訴訟,通過法律途徑堅決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文作者:楚琳

本文編輯:京雲房產律師團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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