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部分解釋(徵求意見稿)》與民法典、擔保法、擔保法...

2020-12-09 瀟湘晨報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部分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下稱《民法典擔保部分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為便於大家了解學習,今天推文將轉發較為權威的對照表,該對照表就《民法典擔保部分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與民法典、擔保法、擔保法解釋、九民會紀要相關內容進行了詳細對照,歡迎了解與關注。(圖片點擊更清晰,可放大)

【來源:山東高法】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注意《民法典》這...
    《民法典》開啟了一個法律傾向保護保證人的時代! 共同連帶保證是指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為連帶責任保證,多個保證人之間也為連帶共同保證,因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也可以請求多個保證人中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 注意《民法典》這條規定!
    「九民紀要」第56條【混合擔保的處理】:「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此並未作明確規定,但全國人大法工委主編的《物權法釋義》明確表示,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追償。
  •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就《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答記者問
    一方面,通過對包括原擔保法司法解釋等在內的與擔保有關的10個司法解釋的梳理,對和民法典不一致的規定予以清理,將其中與民法典規定相一致的部分予以吸收,並在對條款內容進一步改造完善的前提下,納入本解釋中,保持了法律的延續性和穩定性,更加適應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
  • 京都論典 | 民法典中關於擔保物權及保證合同的變化
    在擔保物權中清理了《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物權法》相互衝突的條文,並確立了一些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對九民紀要中提到了無效法律行為轉換進行明確,統一了法律理解與法律適用。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以及如何認定保證方式進行了與以往法律不同的規定。增加了擔保人追償權與代位權的規定,為權利的行使確定了方向。這些規定都值得我們認真學習與理解,以便正確適用法律,指導我們的司法實踐。
  • 聊民法典72:關於保證合同的重要變化,民法典對司法解釋的取捨
    《民法典》保證合同這一塊的內容,是以《擔保法》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為基礎,進行修改調整而成的,修改點較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沒有吸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 《民法典》解讀:有關擔保法律的15項重大修訂 丨德恆研究
    在擔保法律領域,《民法典》進行了「大刀闊斧」的修訂,《民法典》的正式實施勢必將對擔保法律行為產生諸多重大影響。 本文對比《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等現行法律,梳理《民法典》中有關擔保法律的15項重大修訂,並重點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逐條解讀學習。
  • 《民法典》保證合同重點規範解讀
    >在擔保領域《民法典》作出重大變革包括保證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化非典型擔保合同的納入動產抵押的特殊效力規則抵押財產的轉讓等等《民法典》生效後《擔保法》《物權法》等擔保核心規範將相應廢止對市場交易主體而言尤其是日常涉及擔保增信措施的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
  • 「學習宣傳民法典」鄒海林:我國《民法典》上的「混合擔保規則...
    《民法典》第392條(混合擔保規則)系繼承《物權法》第176條的產物,以上疑問因為爭議而在解釋論上尚未形成共識。圍繞混合擔保規則而引發的爭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存在於司法實務上。雖然已有不少解釋《物權法》第176條的意見發表,但多從立法論的角度詮釋混合擔保規則,以圖完善我國的混合擔保規則。
  • 梅河口法院:2021《民法典》,關於保證擔保的新變
    學習過《擔保法》的人都知道,擔保有五種表現形式: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而保證責任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法律上對於一般保證的擔保人的要求是在債權人沒有能力還款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除非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否則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要求擔保人直接承擔償還責任的。
  • 注意,《民法典》關於擔保的重大變化【法官講解視頻】
    注意,《民法典》關於擔保的重大變化【法官講解視頻】 2020-11-24 10: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發現律師為最高法制定民法典擔保部分解釋建言
    為配合民法典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部分的解釋》(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於2020年11月9日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縱使初冬寒意起,廣納民意暖人心。
  • 走進《民法典》——了解擔保人的責任變化
    一、問題的由來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擔保方式。《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2021年1月1日將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對此做出了不同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二、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1.什麼是一般保證?
  • 民法典1260條中的生老病死:從價值共識到法律規則
    隨後,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將對民法典進行表決,一旦通過,現行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將全部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將在現有基礎上進行調整和清理,並根據民法典作出新的司法解釋。為了解民法典的制定、出臺過程,條文中的中國特色,以及這部誕生於新世紀的法律具有哪些時代特點等,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參與民法典編纂的法律專家。
  • 《民法典》來了丨朱虎:動產和權利擔保的制度創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部分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下稱《擔保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條規定,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方式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因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後半句話的前提在於首先要適用本解釋,整體的原則是要用。
  • 《民法典》之保證合同解讀——默認方式簡單一改,保證責任大大改變
    擔保有風險,籤字需謹慎。「保證」,作為我國《擔保法》中五種擔保方式之一,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民法典》在合同編中新設「保證合同」一章,對之前的《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進行了系統全面的整理,並對原有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從某種意義上說,《民法典》之前,法律制度重點考慮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從《民法典》開始,法律有意側重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該轉變首先體現在對保證方式的修改。
  • 王利明: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部分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部分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第54條也對此作出了規定,我個人認為司法解釋對此進行明確規定是合適的,可以將《民法典》第427條修訂的規範意涵具體化、引申出來。我是一直主張把浮動質押制度明確規定下來,但是在《民法典》編纂的過程中,囿於各種原因,而且實踐還在探索,各地做法不一,經驗還有待總結,所以最終沒有納入《民法典》。
  • 《民法典》擔保部分司法解釋對房抵貸業務的影響
    《民法典》擔保部分司法解釋對房抵貸業務的影響2020年11月9日最高院公布了《民法典》擔保部分司法解釋的徵求意見稿,整體來講有利於房抵貸業務的開展,並且有很多創新性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的核心精神是:鼓勵交易。
  • 民法典編纂的歷史沿革
    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特別是198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民事立法發展史上的一個裡程碑,其所確立的體系與制度為民法典體系的構建奠定了堅實基礎。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並於2002年進行了一次審議,經討論,仍確定繼續採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
  • 民法典的主要制度與創新
    1979年第三次啟動民法起草工作,由於剛進入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法制建設處於重啟階段,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彭真、習仲勳等領導同志深入研究後,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逐步積累、總結、提高。1980年修改了婚姻法,之後陸續出臺了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等。
  • 民法典理解適用學習答疑系列:依據《民法典》,因添附而獲取物的...
    其次,對此可以參照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則處理,《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第 313 條規定:「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即如果添附後取得所有權的人明知原物之上有權利負擔的,則其應當繼續承受該權利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