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戰爭對英國內戰史研究有何啟發意義?

2021-02-23 英國中世紀史研究

2018年是三十年戰爭爆發四百周年。眾所周知,英國內戰與三十年戰爭差不多同時進行,兩者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那三十年戰爭史對於研究英國內戰有什麼啟發意義嗎?本文收錄於Michael Braddick主編的《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牛津大學出版社,2015年)中,原標題為「Kingdom Divided: The British and Continental European Conflicts Compared」。作者Peter H. Wilson現為英國牛津大學萬靈學院奇切利戰爭史教授,其專著《Europe’s Tragedy: The Thirty Years War》(企鵝出版社,2010年)是目前英語學界最權威的三十年戰爭史著作。

很多人認為17世紀上半葉的英國內戰及歐洲大陸戰爭是重要的歷史轉折點。儘管大家有不同意見——有的還針鋒相對——但不少人贊同近來的一項研究,稱1637年到1654年間發生在英國的事件「奠定了英格蘭自由和英帝國權力的基礎」。同樣,人們通常也會將國際秩序從主權分散、邊界不定的狀態向涇渭分明的主權國家的過渡歸因於歐洲大陸的戰爭。政治學界和當代話語普遍將這種秩序與1648年終結三十年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聯繫起來。儘管「絕對主義時代」這一標籤最近這幾年變得過時了,但歷史學家仍舊像過去一樣,將從1648年到法國大革命這段時期視為歐洲歷史的一個獨特階段。

在比較英國和歐洲大陸的事件之前,我們有必要縮小一下戰爭的範圍。這個辨識的過程顯然遠非簡單,因為我們到底是研究多場不同的戰爭,還是一個總體衝突的不同表現,這已經有很大程度的詮釋在裡面了。本文主張前一種視角,認為17世紀初歐洲國家之間的戰爭是獨立的區域性爭霸。西歐和南歐的戰爭在根本上是一致性,很多勢力共同對抗他們所認為的西班牙哈布斯堡霸權野心。法國是西班牙最長久的敵人,時而短期「熱戰」,時而長期「冷戰」,直到1635年雙方爆發大戰,一直打到1659年。在1568年以後,西班牙也要面對荷蘭起義,在十二年停戰期間(1609年到1621年),尼德蘭北部在國際上被普遍承認為獨立國家,這場衝突的第二階段(1621年到1648年)也作為一場國際戰爭繼續進行。後來在葡萄牙(1640年到1668年)、加泰隆尼亞(1640年到1653年)和那不勒斯(1647年到1648年)也爆發了起義,但只有第一場衝突是以一個主權國家的(重新)建立為結束的。在北歐和東北歐,丹麥、瑞典、波蘭和俄羅斯四強爭霸,瑞典分別與另外三國為敵,波蘭也分別和俄羅斯及瑞典交戰。波蘭還捲入了爭奪東南歐的衝突中,這場衝突是以奧斯曼帝國與奧地利哈布斯堡帝國的長期對抗為中心的。1606年哈布斯堡與奧斯曼籤署了終結十三年戰爭的協定,結束了大規模的軍事行動,雙方都精疲力竭。奧斯曼帝國隨後轉向東邊,於1623年到1639年與波斯交戰,只到1645年才重新捲入東南歐的衝突,與威尼斯進行了一場長期戰爭(直到1669年)。

這些戰爭都對歐洲國際關係有所影響,但本文主要關注17世紀最大規模、最慘烈的戰爭,即主要發生在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三十年戰爭。斯圖亞特王朝和俄羅斯及奧斯曼帝國一樣,是少數沒有正式捲入其中的國家,它也是唯一沒有出席1643年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會的大國。不過,在歐洲大陸作戰的英國人和愛爾蘭人至少和瑞典人一樣多,斯圖亞特王朝也向不少參戰國提供了重要的財政援助,而且它自己還於積極參加帝國戰事的法國和西班牙爆發了短暫的戰爭。這些行動的花費以及差強人意的結果影響了王朝的國內問題,進而導致1637年之後的內戰。通過斯圖亞特早期蓬勃發展的印刷媒介,英國人也密切關注歐洲大陸的事態。不過,他們的視野被自身的教派及政治偏見所蒙蔽,很少人真正了解發生了什麼。不幸的是,後來英語國家許多歷史學家發現19、20世紀親普魯士的德國新教歷史學家著作可以「佐證」他們所看到的17世紀英國觀察者的敘述,也沿襲了他們的誤解。

一個常見的問題是,神聖羅馬帝國被年代倒錯地稱為 「德國」;這種做法傾向於將神聖羅馬帝國解釋成一個失敗的民族國家,而不是更為準確地將其視為一個成功的混合君主體制。對英國和神聖羅馬帝國進行泛泛的比較,基本上僅限於「17世紀總體危機論」的支持者,他們認為所有的戰爭和起義都是某種結構轉變的體現,不管是社會經濟結構、政治結構還是環境結構。除了這種有問題的視角之外,研究英國和歐洲大陸的歷史學家很少進行交流。一邊的歷史學家很多時候會「做無用功」,得出(常常花了一番功夫)的解釋模型是另一邊的歷史學家已經提出甚至拋棄的。本文就是為了回應這種局面,通過概括三十年戰爭中關鍵的詮釋性問題,可以對思考包括英國在內其他歐洲國家的衝突有所反思和啟迪。鑑於本文大多數讀者是從英國史和愛爾蘭史的角度切入這一問題的,因此有必要在對英國內戰和三十年戰爭的詮釋進行詳細比較之前,先對限制斯圖亞特王朝捲入歐洲政治的因素進行考察。

很多討論將斯圖亞特外交政策視為國王與國內敵人關係惡化的一個因素,而不是近代早期歐洲國際關係的一個部分。相關事件往往被視為分兩個階段發展。首先,詹姆士一世以「基督教世界的仲裁者」自居,試圖獲得影響力。他與天主教國家法國和西班牙關係很好,又與當時歐洲最強大富庶的新教王國丹麥有王朝聯繫。他試圖增進這些關係,結果導致了1613年毀滅性的「帕拉丁聯姻」,詹姆士之女伊莉莎白嫁給了普法爾茨選侯腓特烈五世。儘管近來人們開始對其盛大婚禮及相關宣傳感興趣,但卻常常忽視了這一事件的重要意義。詹姆士及其臣民一廂情願地看待腓特烈,分別使其為可靠的盟友和真正的新教領袖。但腓特烈哪個也不是。他只是神聖羅馬帝國宗教和政治少數派的領袖,希望通過蓄意挑起教派矛盾,來解決自己邦國江河日下的影響力。作為一個加爾文派信徒,他不僅與人口佔多數的路德派臣民有矛盾(後者在1592年發動叛亂),大多數路德派諸侯也對他很是猜疑,拒絕加入他的聯盟(一般被稱為1608年新教同盟),準確地認識到這只不過是普法爾茨王朝利益的工具。

腓特烈五世及其妻子伊莉莎白·斯圖亞特,他們是現代英國王室的直系祖先

第二階段始於1619年11月腓特烈魯莽地接受了波西米亞貴族送上的王冠,後者於1618年5月反叛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挑起了三十年戰爭。斯圖亞特王朝還沒來得及做出任何反應,腓特烈就在1620年11月的白山戰役中慘敗,結束了他作為「冬天王」的統治,開始終其一生的流亡生涯。巴伐利亞的支援對哈布斯堡王朝的勝利至關重要。巴伐利亞的統治者來自與普法爾茨相同的維爾特斯巴赫家族中對立的天主教支系。根據對帝國憲政的主流解釋,腓特烈的領地和頭銜被合法沒收,成了巴伐利亞的戰利品。巴伐利亞很快佔領了上(東)普法爾茨以及下(西)普法爾茨的大部分地區。與此同時,同樣支持皇帝的西班牙軍隊蹂躪了萊茵河西岸的下普法爾茨。

詹姆士只有一個現實的選項:他只有和實際佔領普法爾茨的勢力談判,才有可能讓普法爾茨復國。但就是這樣也不容易,因為西班牙只佔領了一小部分,而且其利益常常與奧地利親戚大相逕庭。假如西班牙同意普法爾茨復國,也不能保證它能說服奧地利接受。和巴伐利亞進行任何接觸都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斯圖亞特王朝無法對巴伐利亞放棄普法爾茨做出補償。與皇帝進行談判也同樣徒勞無功,除非英格蘭準備取代巴伐利亞成為奧地利最有力可靠的盟友。由於英格蘭遠離戰區,還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且完全無力籌集到所需的資源,所以這在政治上和操作上都是不可能的。這些劣勢同樣也妨礙了直接幹預支持普法爾茨,斯圖亞特王朝只能時而給予零星的間接支持,時而笨拙地要求其他國家幫助。和戰前那種認為「普法爾茨領導的同盟是一群堅定虔誠的新教徒」的觀點一樣,現在期望國際上能組成新教聯盟也只是水月鏡花。

歷史研究上的問題沒有那麼好解,這可以用很多不同的方法展開。需要記住的是,我們面對的是多個錯綜複雜的事件,進行任何討論都必須清楚地意識到,事件的很多方面都是密切相互聯繫的。最為迫切的問題是定義,這又可以分為三個問題。第一個工作是定義每場戰爭持續的時間和波及的範圍。英國的衝突有很多相互競爭的名稱,贊成其中哪一個名稱,就代表你認為衝突是一個,還是齊頭並進的幾個,還是相互有別的多個,這已經充分說明這樣的任務有多困難。

研究歐洲大陸的歷史學家也面臨相同的問題,他們中有很多人拒絕使用「三十年戰爭」這個名稱。之前將這些事件稱為「德意志戰爭」的做法在20世紀讓位於一種新的解釋,認為衝突激化成為一場波及歐洲大部甚至全部的國際性戰爭。之後人們很快就把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衝突納入法國與哈布斯堡王朝的長期鬥爭中(按照一種極端的說法,這一鬥爭綿延了三個世紀之久)。跨「大西洋」史觀和其他目前流行的範式有一種危險,即把歐洲列強那些無疑代價高昂且非常重要的殖民活動拼湊成對歐洲17世紀戰爭的全球性解釋。一種比較令人信服的方法是回到當時人對事件的理解。當時絕大多數人都認為三十年戰爭作為一場獨立的戰爭,始於1618年5月布拉格「擲出窗外」事件,中間在1624年和1629年到1630年有較大程度的中斷,然後一直持續到1648年10月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人們認為這場戰爭與其他地方的戰爭有所區別,儘管很多國家同時參與了不止一場戰爭。

英國的衝突一向被視為「內戰」,儘管具體的名目有不同看法。其他勢力對英國的事態並非漠不關心,但這場動亂只不過鞏固了它們的普遍觀點——這與很多歷史學家非常不同——認為英國只是一個邊緣國家,而不是一個世界性帝國的雛形。相反,三十年戰爭一般被視為一場國際而非國內衝突。這種觀點在英語作品中尤其根深蒂固,它們和當前某些德語學者的解釋一樣,拒絕將神聖羅馬帝國視為一個國家。

這種普遍觀點催生了流行的四階段模型,被廣泛地用於簡化複雜的事件經過。戰爭最初在波西米亞的爆發被視為一場反抗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統治的起義,但大多數史料已經突出了其國際性的一面,有外國援軍和財政援助,以及普法爾茨決定接受波西米亞王冠。戰爭隨後呈同心圓狀擴大,每一個新階段就是以一個更強大的外部勢力登場為標誌。在1625年到1629年的丹麥階段後,我們有一個1630年之後的瑞典階段以及1635年的法國階段,後者通常被認為是最後、最長、據說最具破壞性的階段。這種四階段模型與當時人哀嘆德國淪為外國侵略的無辜受害者,以及後來德意志民族主義者譴責神聖羅馬帝國無法像正常國家一樣運作,有異曲同工之處。

如果我們認真地重新審視外部勢力的幹涉是如何獲得條件並被合理化的,就會發現三十年戰爭其實是一場有關神聖羅馬帝國政治和宗教平衡的內戰。在1618年使帝國陷入分裂的那些因素,在17世紀40年代仍然在激化衝突。所有外國幹涉的藉口都與對帝國憲制的不同解釋有關。正是有了那些已經捲入帝國內戰的人的支持,外國幹涉才成為可能。外國幹涉並不是大公無私的,因為外部勢力擔心帝國內部平衡的變化會影響它們的利益。於是,西班牙支持奧地利是希望鞏固哈布斯堡家族在帝國內部的地位,讓皇帝能將德意志的資源用於對付西班牙在其他地方的敵人。荷蘭和法國幹涉的目的正好相反,企圖拖延三十年戰爭以牽制西班牙。丹麥和瑞典入侵是為了保護各自在德意志北部的利益,但這只是因為17世紀20年代哈布斯堡王朝勝利、皇帝權力膨脹讓它們覺得利益受到威脅。

三十年戰爭時期歐洲形勢圖

荷蘭共和國只向波西米亞和普法爾茨提供了少量間接的援助,從來沒有成為三十年戰爭的正式參戰國。他們之所以參與威斯特伐利亞和會,是因為人們想一攬子結束歐洲的主要戰爭,包括荷蘭與西班牙的衝突。他們於1648年5月籤訂的《明斯特和約》完全不同於法國和皇帝在同一城鎮籤訂的條約(這一條約在5個月後結束了三十年戰爭)。西班牙因為在勃艮第擁有領地,是作為神聖羅馬帝國的一部分參與戰爭的,它按照奧地利方面對帝國憲制的解釋,派兵平定帝國內的叛亂。1633年,西班牙軍隊在時隔十年後再次開進帝國,儘管他們在1634年大敗瑞典的諾德林根戰役中立下了汗馬功勞,但這並沒有導致西班牙與瑞典開戰,。同樣,瑞典與法國結盟並不等於它支持荷蘭起義或在1635年後與西班牙開戰。的確,西班牙在整個17世紀上半葉一直是瑞典的主要貿易夥伴。這一點還可以進一步用在丹麥身上,但基本的觀點還是一樣的。每個勢力都希望將自己對帝國的幹涉與自己可能參與的其他戰爭區別開來。每個勢力都希望鼓勵那些有利於自己的對帝國憲制的解釋。每個勢力都非常依賴帝國諸侯和其他已經捲入帝國內戰的人(或者像腓特烈五世那樣,將外國幹涉視為收復失地的唯一手段)所提供的士兵和資源。

波蘭和特蘭西瓦尼亞的介入相對不太為人所知,但也很重要。與其他國家不同,它們介入的理由與帝國憲制無關,但它們都將衝突視為帝國內部平衡之爭,而不是一場國際戰爭。波蘭向奧地利提供了援軍,依據是兩國戰前籤訂了王朝條約,承諾對付彼此國內的叛軍。和西班牙一樣,波蘭希望皇帝能對其在17世紀20年代另一場對瑞典的戰爭中伸出援手,但除了在1628年之外,奧地利的幫助都沒有兌現。特蘭西瓦尼亞介入戰爭(1619年到1624年及1644年到1645年)是想利用哈布斯堡王朝與波西米亞和匈牙利臣民的矛盾來鞏固這個公國岌岌可危的自治地位。特蘭西瓦尼亞之所以遭到失敗,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奧斯曼蘇丹決定續籤1606年與哈布斯堡王朝的停戰協定(主要是為了轉而攻打波斯)。蘇丹在名義上接受哈布斯堡王朝對戰爭的解釋,認為這是一場叛亂,甚至還一度提出軍事援助。奧斯曼帝國決定不趁火打劫,這是哈布斯堡王朝能在1618年之後渡過難關的一個主要原因。

神聖羅馬帝國的不同政治等級

外國的幹涉令戰爭曠日持久,但這並不能改變三十年戰爭是就帝國憲制的政治宗教雙重平衡進行鬥爭這一基本特點。神聖羅馬帝國是一個混合君主國,而不是那種有中心有邊緣的帝國控制體系。雖然奧地利哈布斯堡家族直接統治的世襲邦國(主要是奧地利和波西米亞)約佔帝國的30%,但他們與許多諸侯和帝國城市的官員共同管理整個帝國,後兩者加起來領有剩下的70%。這些官員和諸侯(包括哈布斯堡家族的奧地利大公)屬於「帝國等級」,每個都在帝國機構中擁有不同程度的代表權。在森嚴的等級制度中,從獨享皇帝選舉權的七個選侯(包括波西米亞),到大小諸侯,再到只能派代表到帝國國會下院的帝國城市官員,權力並不是平均分配的。在選侯和諸侯之中有一道分界線,把世襲的世俗諸侯和那些選舉產生的教士區別開來,後者統治的教會邦國雖然都很小,但數量眾多(佔帝國全境的七分之一)。在三十年戰爭期間,這些教會領地的歸屬是帝國層面上衝突的一個核心問題。

不過伴隨著波西米亞起義,敵對行動是在個別帝國等級內從次一級的領地層面上爆發的。這一層面上的政治部分照搬了帝國層面,每個諸侯都會與領地等級即治下的貴族和市民、有時還有教士和(非常罕見)農民分享行使關鍵職能的權力。我們將看到,這個層面上的事件與英國內戰更為相似,心懷不滿的波西米亞和奧地利貴族及市民反抗哈布斯堡王朝的政策,尤其是想對君主任命天主教徒進行限制。哈布斯堡家族在世襲領地上徹底擊敗了他們的敵人,令許多臣民流亡國外,很多投入了外國勢力的懷抱。更重要的是,哈布斯堡當局在這些地區鞏固了權力,會被其他人視為對帝國內部平衡的威脅,因為哈布斯堡王朝會用這一勝利來增強皇帝的權力。

儘管領地層面上的衝突可以視為君主與內部敵人的(相對地)直接衝突,帝國層面上的衝突則要複雜得多。「皇帝絕對主義」的危險並沒有看上去的那麼嚴重,但還是激起了帝國內外反對哈布斯堡王朝的行動。其實,儘管在17世紀20年代哈布斯堡王朝取得一連串勝利期間,一些較激進的支持者反覆鼓動皇帝斐迪南二世(1619年到1637年在位)僭越他所認為的合理權力,但他非常不願意這樣做,認為會危及自己的合法性。他的兒子兼繼承人斐迪南三世同樣堅決持守他所認為的正當特權,但在1630年瑞典介入後,他更能靈活地適應更加惡劣的環境。

哈布斯堡王朝能在戰爭中取得一定勝利的一個原因,是帝國政治從來不是簡單的皇帝與「諸侯」之間對立。皇帝的合理憲制地位如何,數量眾多的帝國等級有著相當不同的理解。大多數人首先想求自保,希望避免做出捲入其中,危及自身脆弱的政府結構和大多貧瘠的資源。路德派的薩克森就是這種主流意見的代表,它希望能保持16世紀中葉達成的內部權力分配體制。其他的如巴伐利亞和普法爾茨則想改變體制以符合自身的利益,但都只想改一點點,不希望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讓其他帝國等級佔便宜。只有那些處於等級制度最底層的貴族才會設想一些類似全面變革的東西,希望能縮小帝國等級之間的差別,以限制選侯和大諸侯的權力。瑞典和法國支持這些貴族對帝國憲制的解釋,因為這將閹割哈布斯堡王朝的權力,並讓帝國本來已經拖拉遲緩的決策機制變得幾乎寸步難行。

只要談到政治目標,就會觸及社會層面,並引出這些事件「算不算革命」這一問題。這個問題對英國內戰和三十年戰爭都很常見,但人們其實只對前者進行了探究。與任何當時人不會使用的術語一樣,能不能使用「革命」一詞完全看你怎麼定義革命。在過去的三十年裡,這一概念已經從教條化的詮釋中被解放出來了,其定義變成了是否具有「真正的激進主義」,被視為對社會上現行政治經濟權力分配製度的挑戰。如果要稱得上一場革命,那麼其結果就不能僅僅是改朝換代或改變某些不得人心的政策。

三十年戰爭顯然不符合這些標準,但某些發生在次一級領地層面上的事件與英格蘭/英國革命還是有可以做一些有意思的對照,值得我們探究一下。最明顯的例子是波西米亞起義,這場起義在波西米亞王國的五個省聲勢最大,1619年8月在下奧地利也有人響應。和幾乎所有近代早期的運動一樣,起義者將他們的行動視為恢復其「合法」國家的自由。許多措施要麼很異想天開,要麼很保守,要麼二者兼有。波西米亞人也缺乏地理、經濟和政治上的優勢,而這些優勢確保了二十年前荷蘭人在類似的建國嘗試中取得了成功。不管怎樣,不可否認起義是一場激進的試驗,試圖以身為地方等級貴族的地主為基礎建立一種新型國家。在推翻現任哈布斯堡家族的波西米亞國王、改選腓特烈五世之前,貴族們通過了「同盟條例」。這一事件的時間順序再次強調現在是等級貴族當家作主了,而不是國王。帶頭的起義者也對本國的激進傳統了如指掌:他們決定將哈布斯堡王朝的攝政官員從布拉格城堡的一扇窗戶扔出去,是想刻意模仿兩百年前胡斯派起義爆發時的類似舉動。

1622年,失敗的波西米亞叛亂貴族在布拉格被處決

不過,如果革命是通過民眾支持的程度大小來定義的,那麼波西米亞起義就不及格了。起義的領導人異乎尋常地沒有聯繫更為廣大的民眾。一些二手文獻將同盟軍隊稱為「民兵」,但他們其實是地方議會所招募的僱傭軍。但過度強調這些事件在社會層面上的保守性也是有問題的。雖然輝格史學飽受指責,但還是有很多人認為英國歷史與歐陸歷史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個體自由崛起的故事,而後者是國家權力膨脹的故事。後一種論斷對德意志和中歐其他地區尤其適用。此外,人們還認為神聖羅馬帝國的政治主要被諸侯和貴族把持,神聖羅馬帝國並不是一個國家,其上居民對它並沒有認同感,而且——最要命的是——「真正」的歷史是發生在領地一級上的。三十年戰爭在這些敘事中佔據了核心地位,人們普遍認為它讓作為一個有效架構的神聖羅馬帝國名存實亡了,而且開啟了一個領地層面上的諸侯絕對主義時代,其特點就是通過持續不斷的「社會規訓」,讓德意志人淪為順民。這些問題太大了,無法在這裡一一展開,但值得注意的是,三十年戰爭期間德意志西部和南部到處發生民變,包括上奧地利(1626年以及1636年)和巴伐利亞(1633年到1634年)的大規模起義,這是這些地區在1848年革命之前發生的最大規模民眾運動。同時還有很多當地人抵抗一切軍隊的例子,很像英格蘭內戰中的棒民。

我們還值得重新考慮印刷文化這一當前英格蘭內戰研究的熱門領域,它是受20世紀80年代歷史學的「語言學轉向」所影響。這一領域很恰當地找到了跨大西洋的聯繫,並探究17世紀的「自由」話語對後來1776年美國革命的影響。但這不應蓋過英國和愛爾蘭對歐洲大陸爭論的接收和參與。的確,對歐洲大陸新聞的渴求是刺激英國印刷文化的一個重要因素。歷史學家越來越意識到對歐陸事態的觀感如何影響人們在英國內戰中的態度與行為。這個問題以後有很多文章可作,或許對英國和歐陸的印刷文化在媒介和信息方面有何異同有啟發意義。在某些方面,神聖羅馬帝國高度發達的新聞媒體比英倫三島更加先進、多樣和複雜。

宗教在英吉利海峽兩岸的公共話語上都是一個重要問題。三十年戰爭長期以來被當作是新教宗教改革後「宗教戰爭」時代中最大、最後的一場戰爭,近來有些學者還重申了這一觀點。經過了數十年對這一問題的相對忽視後,同樣的標籤現在也被貼在了英國內戰上。這一趨勢似乎很普遍,包括「把宗教帶回法國宗教戰爭(1562年到1629年)」的努力,以及發掘1648年後所謂世俗時代國際衝突中的宗教面相。

這一趨勢顯然與20世紀80年代後對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的普遍失望有關,這導致了更為表面的社會解釋、經濟解釋以及政治解釋的式微。同時也不難看出,這與當前世界局勢以及媒體對伊斯蘭極端主義的重視有關。塞繆爾·亨廷頓的《文明的衝突》為這種方法做了一個很有爭議的敘述,它將重大衝突定位為兩種文化的針鋒相對,而那些西方以外的衝突主要就是以宗教進行定義。很多人對這種方法有意見,尤其不滿其對何為「宗教」的定義很馬虎。不少德國史學者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是用「宗教戰爭」來指示文明的衝突,例如那些通常發生在歐洲基督徒和奧斯曼穆斯林之間的,而將基督教內部的衝突定名為「教派戰爭」。

「教派化」理論的奠基人之一、德國學者Heinz Schilling

對教派的強調始於20世紀50年代,發展出了「教派化」的概念,指的是塑造獨特的信徒群體和「教派國家」的過程,並指出王權和教權的聯盟是實現這一過程的主要手段。這一概念的初衷是通過為不同教派的宗教改革史學者找到一種共同語言,以溝通歷史書寫中的教派分隔。儘管教義有所不同,但16世紀的宗教改革者及其支持者用了大致相同的方法來傳播信仰、樹立正統、提倡道德和打擊異端。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將宗教史移出了神學和教會組織的領域,並將其作為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加以探究。和所有好的想法一樣,這一方法催生了很多研究著作,其中有的還對原有概念的準確性進行了挑戰。這一概念後來更嚴肅的發展或許失去了其大部分獨特性,看上去非常像亨廷頓的「文明衝突論」。據一位該理論的主要支持者說,從中世紀末到以主權國家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出現之間,教派化塑造了歐洲的國際關係。在這一過程中,「基督教原教旨主義」不僅引發了三十年戰爭,還引發了整個「總體危機」。這種解釋明顯贊同捷克歷史學家Josef Polišenský將17世紀的歐洲分為進步的西北部加爾文派—清教國家以及反動的天主教集團(以西班牙、奧地利和波蘭為首)。這有復活上世紀70年代觀念的危險,認為英國內戰和荷蘭起義構成了「早期資產階級革命」,反過來又反映了從封建主義到市場資本主義的根本變遷(有人說這是總體危機的原因)。這一觀點尤其難以適用於歐洲中部,那裡與英國和尼德蘭不同,加爾文主義主要是一種以波西米亞和匈牙利官吏及德意志小諸侯和貴族為代表的精英現象。

不管怎樣,教派化理論的確闡明了早期現代性的一個重要特點。西方基督教世界分裂為不同的群體,這些群體打造了跨越地理、語言和社會階層藩籬的新型聯繫,有利於人們與之前沒什麼聯繫的他人建立認同。現在學者正在探究這些聯繫,發現除了貿易這個比較明顯的角色之外,共同的軍旅生涯、大學教育、流亡經歷也非常重要。

對於所有強調宗教作用的研究方法來說,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如何解釋信仰與行為之間的聯繫。歷史學家常常分析很多不同教派論戰的材料,但卻沒有揭示這些東西如何影響行為,更遑論它們是否催生了暴力或戰爭。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或許有必要在不忽視宗教史的社會文化層面(教派化理論已經正確地強調了這一方面)的同時,對教義進行更詳細的重新研究。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或許難以克服,就是這樣的研究如何才能避免淪為相互指責的遊戲,試圖指出某一信仰骨子裡比其他信仰更好戰——對當代宗教暴力的研究深受其害。一個可能比較有益的方法是,找出某些可能鼓勵冒險或在他人會放棄的情況下繼續堅持的教義。「神意」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不同教派中都能找得到,形式有微妙的差別,但也不是教派的全體成員都持一模一樣的神意觀。神聖羅馬帝國大部分講壇最主要的信息是悔改,而不是揭竿而起。不論哪個教派,其官方立場都是德意志人因為自身的罪孽,招致了戰爭的災難。取得勝利的正道在於潔淨自己的靈魂,確實也很少有證據表明,三十年戰爭中嚴重的暴力行為主要是因為教派矛盾。

前面的話建議我們應該區分好戰派與溫和派,而不是去尋找鐵板一塊的教派,覺得他們針尖對麥芒,以至於只能兵戎相見。好戰派認為宗教上的目標唾手可得,將挫敗視為對信仰的考驗,因為確信神站在他們這邊,更有可能採取冒險行動。在他們看來,戰爭就是正邪的較量:中立是不可取的(甚至對其他國家的同教也是如此)。相反,溫和派大多不認為「神親自呼召個人替天行道」的說法有什麼可靠的神學基礎。他們更為靈活實用,認為戰爭各有各的不同,基本上反對單純為了宗教原因去介入其他地方的戰事。我們要承認當時並沒有宗教觀點和世俗觀點之分,這一點很重要。戰爭不是一幫狂熱分子打起來的,尋求和平的也不是世俗主義者。發動戰爭的既有溫和派,也有好戰派。溫和派也篤信宗教:他們的主要區別是他們認為宗教的目標是長期的,不太可能在他們有生之年成為現實。溫和派和好戰派之間也不是涇渭分明,具體某個人的觀點可能會因時因勢而變。溫和派佔據多數,包括在執政者中間也是如此,而好戰派往往是教士、主戰場之外的旁觀者以及那些形勢不利、特別是被迫流亡的人。但好戰派發出的「噪音」往往大過溫和派,他們的言論主導了對時事的公共討論,進而影響了後世歷史學家的解釋。

一旦我們將宗教問題置於其政治語境當中,前面的話的重要性就更加明顯了,因為這可以讓我們超越對於個人信仰和行為的探究,去考察信仰如何產生更大、更重要的結果。很多研究表明,基督教禮拜的集體性意味著政治後果往往與神學分歧關係不大,而在於每個群體與更高權威之間的具體關係。本文最後一部分就將通過政治權力的三個要素來探討這一問題:合法性、行政權威和基礎結構。

從中世紀教會定於一尊,到近代早期教派林立,這一變化迫使統治者在針鋒相對的各派基督教中做出選擇。做出這種選擇代表了政治權威的大幅增長,反過來又鞏固了主權的觀念,並促進更為清晰的國家觀念的形成。統治者不僅有權決定教義,還有權決定更多的事務,包括公共道德、教會組織、禮儀及神職人員的角色和地位。教派國家就在於這一權力的獲得,將政治權威和某一種信仰捆綁起來。問題是至少有一些臣民和鄰近的勢力會認為這個統治者選擇了錯誤的信仰,因此他擴張對教會和社會的權威就是不合法的。

英國在這方面絕不是例外,它追隨歐洲國家的慣例,用君主制的手段來解決宗教改革後的焦慮。君主批准了獨一、據稱是絕對的教義告白,並對教會體制進行監督,以施行正統。這一做法立刻就將不從國教和政治顛覆等同起來了。信仰與君主不同,就等於挑戰國王的權威。由於部分不從國教者宣稱忠於「更高」的權威,不僅僅只是天主教徒效忠至高無上的教宗,不從國教者還常常強調他們在神面前的良心高於服從政府,有關抵抗權的爭論愈演愈烈。不但宗教迫害會激起反抗,就連政教當局沒能滿足民眾期望去做「正確的事」,也會引起不滿,對早期斯圖亞特王朝諸王來說,就是他們沒有盡力援助普法爾茨的事業。不從國教者無一例外都認為自己是「敬畏神」的,這就給了當時宮廷和民間的衝突一柄道德上的寶劍,因為那些在野之人會將不得人心的政策斥為不道德。

這一局面在神聖羅馬帝國次一級的領地層面上重演,諸侯和民事官員認同某一教派,並用教派化常用的手段來推行宗教上的統一。但整個帝國的情況則完全不同。君主並不是明確無誤地與某一教派聯合,神聖羅馬帝國試圖通過含糊其辭來化解矛盾。這一過程的一大基礎就是所謂的1555年奧格斯堡宗教和約,它刻意避免對教義進行定義,而是用了模稜兩可的措辭,讓路德派和天主教徒並存於同一政治制度中。這一做法與在英國、法國、波蘭等地有著根本上的不同,那裡的不從國教者得到的是像《南特敕令》這樣的憲章的特別許可。這些不從國教者在法律上有著特別的次等地位,其保障完全仰賴國王給予的特權,國王也可以任意予以撤銷。相反,帝國境內的安排是以一份各領地達成的條約為基礎,不管何種教派,都被共同的法律政治框架所約束。路德派還是會對1555年後天主教在大多數帝國機構中佔多數的情況感到擔憂,但這僅僅是因為天主教領地比新教領地多,而並非天主教徒擁有更多的權利。歐洲其他地方的不從國教者都是相對於其君主設立的國教而言的,但神聖羅馬帝國除了故意不細說的基督教外,並沒有官方信仰。

遺憾的是,這一解決方案為日後的問題買下了禍根,但它並沒有使六十年後的大戰成為必然。隨著神聖羅馬帝國從「親自出面的文化」轉向以文字為基礎的文化,含糊其辭變得越來越困難了。親自出面的做法曾經讓政治常常保持開放狀態。面對面的交流有助於區分身份,表明合作或敵意,但由於沒有成文的記錄,這就讓人們在後來條件合適的情況下,可以對事件進行重新詮釋。為了解決「搭便車」的問題,書面文化得以發展,確保各方忠實於所達成的協議,讓政治變得越來越封閉,只有一個單一且毫不含糊的結果。書面文化的問題在宗教改革中變得非常明顯,在還沒來得及召開會議解決分歧、維護基督教統一的情況下,神學家們就發表意見,形成了主要的信仰告白。將事物付諸文字只能讓分歧變得更為明顯,進而有助於教派化進程。神聖羅馬帝國的政治問題同樣出自這種對於準確性的渴望,因為有關方面聲稱他們對於模糊情況的解釋才是唯一正確的。

很多學者已經指出了斯圖亞特王朝的複合性,不僅包括三個王國,還有海外殖民地及隨處可見的地方傾向。但按照歐洲的標準來看,它在決策方面仍舊是一個高度中央集權的體制。儘管每個王國各有議會,但愛爾蘭議會很少開會。因此儘管我們必須承認地方傾向的重要性,但整個王朝基本上政出倫敦,蘇格蘭除外。倫敦是公認的首都,是僅有的常設宮廷所在地。因為行政權威明顯歸國王所有,主要的問題就是君主在多大程度上應該與議會中的既得利益集團分享重大決策權。這樣,神聖羅馬帝國的問題源自其模糊的憲制,而英國的問題則出自君主及其敵人之間再清晰不過的衝突。查理一世的敵人想要限制他的權力,並最終將他徹底除掉。相反,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衝突是很零碎的,因為各方都試圖強調自己的憲制的解釋,同時提升自己在帝國等級內的地位。除了瑞典有部分例外,哈布斯堡王朝的敵人並不想推翻他們的帝位:就在腓特烈五世與斐迪南二世大公爭奪波西米亞王位的時候,腓特烈的代表甚至還在1619年選舉斐迪南為皇帝。

如果我們考察一下神聖羅馬帝國的決策機制,帝國政治就顯得更為複雜。三十年戰爭常常被視為帝國憲制的崩潰,因為新教領地中的普法爾茨集團在1608年和1613年退出了帝國國會,帝國國會直到1640年到1641年才重新召集。不管怎樣,神聖羅馬帝國仍在運作,儘管運作得不是很完美,因為它很像一隻長著多個器官的動物:一個器官不行了,另一個器官就會頂替上來。神聖羅馬帝國有兩個最高法院,在帝國國會之外還有很多別的集體決策機制,包括帝國代表團、選侯會議、地方議會以及臨時舉行的峰會。這些機構在戰爭中變得更為強大。大家對這些部門的具體職能和管轄範圍一致有爭議,但基本上各方都認為帝國憲制佔據了道義上的高地,尤其是因為它並沒有明確的教派歸屬。

神聖羅馬帝國國會

更為重大的變化發生在次一級的領地政治上,對諸侯政府的「波西米亞挑戰」被徹底打敗了。地方及領地的等級貴族在1648年後當然還是很重要,並繼續影響許多邦國的內部事務,有的一直持續到19世紀30年代。但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上通過的憲制變化消除了先前的模糊性,並否定了這些等級貴族在主權體一些關鍵領域上的發言權,包括對外關係和軍事政策,這些權力都被明確地保留給諸侯。更重要的是,人事上出現了變化,這讓哈布斯堡王朝只需在其地方等級貴族中頒布「續訂的憲政」,而不必在17世紀20年代初擊敗叛軍後將憲政廢除。叛亂分子的財產被沒收,導致了史無前例的財產轉移,落入了忠於哈布斯堡家族的人手中,鞏固了那些依附哈布斯堡王朝的家族的社會經濟權力。

領地等級貴族影響力減弱的另一因素是,他們無力應付戰爭的負擔。等級貴族傳統上認為他們的任務是在「非常」情況下對其統治者進行援助。通常的做法是在事後生效,等級貴族投票批准徵稅,以償還其統治者在應對戰爭或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是所欠下的債務。從16世紀60年代以來,償還債務一直是哈布斯堡家族領地內等級貴族中的新教徒用于勒索宗教政治特權的主要手段。這樣的讓步與法國等地給予不從國教者的讓步類似,同樣也取決於哈布斯堡家族在多大程度上願意或不得不繼續執政這種政策。1619年後,斐迪南二世迅速撤銷了這些讓步,理由是獲得這些特權的等級貴族起兵造反,因而就喪失了這些特權。

三十年戰爭時期士兵直接對農村進行劫掠

更普遍的情況是,原有的統治者—等級貴族的關係模式難以為繼,因為在1618年之後,戰爭顯然不是短暫或遙不可及的事情,而是經年累月、迫在眉睫了。到1625年,大多數邦國都轉而施行通常所說的「特別稅」,不再試圖通過從中央財政劃撥稅金的方式來支付戰爭花費,而是準許軍隊從當地民眾身上直接攫取資源。簡而言之,資助戰爭的手段變得與基礎結構發展的實際狀況相適應了。真正強有力的近代早期制度就是城鄉地方官員的網絡,他們知道從哪裡搞到資源、怎麼搞。這種方式最終提升了諸侯而不是等級貴族的權力,因為諸侯作為軍事統帥,有權利用越來越複雜的「戰爭需要」這一理由,將這一制度合法化。1662年之後,哈布斯堡王朝重新與土耳其和法國開始曠日持久的戰爭,使得戰爭成了常態而不是例外,戰前的財政措施就一去不復返了。

在這一方面,中歐的例子與「英國內戰鞏固了威斯敏斯特議會權力」(不管是作為輝格史學傳統中的個人自由捍衛者,還是作為進來一些論著提出的財政—軍事中樞)的常見解釋正好相反。不過,本文的基本結論是,這些差異只是程度不同,並不是涇渭分明的分流。最重要的是,過去的研究已經提出了非常相似的問題,並指出了一些方法,可以對英國和歐洲大陸的研究有所裨益。

(廖平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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