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各種裁員飛出來的N+1或者N+N的經濟補償金挑撥著大家的心弦,反而因此轉移了中國整體經濟環境的問題,企業生存等問題的視線。
不管是HR還是員工本人,除了工資收入一項意外,還有一個就是經濟補償金應該是列入第二被關注的收入項目中。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中有說明:「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也說明了「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粵高法〔2012〕284號)也做了補充說明:
32. 勞動關係建立於《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按以下方式計算:
(1)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2)按《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均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及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非因協商一致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受最多不超過12年的限制。
看了以上,如果不是實際操作的人,一般會想當然地以為自己知道怎麼去計算經濟補償金了,其實不然,如果你是HR,或者是員工本人,或者是想希望了解更準確計算方法的好學人士,對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具體是如何計算的?能否用公式寫出來?如果單位批量處理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又該如何快速準確的計算呢?
一般人會想,這有何難的,就看他的入職日期和離職日期,用口算或者簡單減一下不就出來了嗎?比如某人2000年1月1號入職的,2019年12月31號離職,就是20年工齡,補償20個月啊。
這樣的計算夠直接,但其實對了一半,計算過程是對的,工齡也是對的,但是補償月數得加上0.5個月,也就是說,正確的是20.5個月的補償金。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以及第一百五十五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所以,如果是滿了6個月的,那麼就是1個月的補償金,滿1年就是1.5個月的補償金,上面的例子就應該是20.5個月的補償金,如果我們撇開3倍社平工資來看的話。
如果要通過Excel公式列明出來,又該如何計算及展現呢?
很多HR普遍的做法是,工齡=(解除的日期-入職日期)/365天,然後再通過目測或者篩選來一一手動修改為具體的補償月數,非常費事費力。
再稍微懂得點公式的,會通過判斷函數等讓年限自動按0.5的倍數顯示,比如以下(某些HR可能看得頭暈了):
到這裡看似很美好了,但是未必,一方面是公式讓人看不懂,另外一方面沒有考慮到閏年,以及每月可能有30天或者31天的情況,所以也不夠嚴謹。
另外還有人想到了 DATEDIF 的函數,工齡的計算公式為:=DATEDIF (入職日期,解除的日期,"y"),可以看到年是出來了,可是月份呢?以及水分好像有點大啊。
於是把年換成天,然後除以365,也就是工齡=DATEDIF (入職日期,解除的日期,"d")/365
這又似曾相識的回到了上面的第一種方法,都除以365的話,還是沒考慮平年、閏年之別。
於是又想到了第三個函數YEARFRAC,公式=YEARFRAC(入職日期,解除的日期,1),這樣算出來的工齡表示按實際天數去計算,所以消除了平閏年的影響,再用CEILING進行0.5的進位,這樣就看似非常完美了。
但是等等,我們再驗證的時候發現,還是有不夠嚴謹的地方,比如如果是2010年6月1號入職,到2019年11月30號解除合約,應該就是9月6個月,但是YEARFRAC計算出來的是9.499年,表示沒滿半年,這明顯也是漏洞,所以還得改。
回到勞動合同法中,滿6個月為1年,不滿6個月的為0.5,我們是否可以以此為突破口呢?於是把公式調整為 =DATEDIF(入職日期,(解除的日期+1),"y")+IF(DATEDIF(入職日期,(解除的日期+1),"ym")>=6,1,0.5)。
簡單粗暴,直接判斷出結果,而且公式也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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