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裡是幫助企業降低用工風險的「小灰聊職場」,在前1個章節(HR別再算錯:年休假天數正確的計算方法,不足1天的算不算年休假)說的那兩種情況算是比較簡單的,其實真正複雜的情況,就是這個員工他中途離職了,那這個離職很可能是被迫離職,他就會要經濟補償金以及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資。
但是這裡我也提一下,很多勞動者去申請仲裁,要3倍的工資,就是這個工資他乘以3。那其實這是錯的,因為這個有1倍就是正常工作期間的這個工資,公司是已經付了,所以就是說你這個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應該是乘以二,這裡稍微提一下。
那麼對於這個中途離職員工的這個年休假工資要怎麼算?
其實如果大家聽懂了前1章節那兩個例子的算法,這個中途離職也很簡單,剛才不是算到了12月31嗎?那我們這裡就算到他離職那1天就可以了。
我給你舉個例子:
比如說有個員工,他2017年的3月1號,第1次參加工作,就是說他之前沒有工作過,大學生,然後他是在2018年的11月1號辭職。
那麼他在職期間沒有休過年休假,那麼在他離職的時候,公司應該怎麼跟他結算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