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長三角地區借海洋之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經濟成就。然而,對海洋資源的長期過度開發和利用,也使長三角地區的近海環境遭到嚴重破壞,逐漸成為限制長三角區域經濟發展的瓶頸。
加強對近海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對長三角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長三角近海汙染逐年加重
海洋部門的監測數據顯示,長三角近海汙染呈現逐年加重的趨勢。據2006年《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顯示,江浙滬海域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的面積約50470平方公裡,比2005年增加4030平方公裡。嚴重汙染海域主要集中在長江口、杭州灣和寧波近岸。
國家海洋局去年的監控數據表明,蘇北淺灘和長江口的生態環境處於亞健康狀態,杭州灣生態監控區生態系統處於不健康狀態。長三角沿海生態環境遭到了極為嚴重的破壞。
生物多樣性下降。自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由於該區域近岸海域的生態系統面臨嚴重的失衡,潮間帶、溼地面積急劇減少,其生產和生態功能迅速降低,近海和江河入海處魚、蝦、蟹類洄遊、棲息和產卵繁育幼體的天然場所遭到破壞。
近海漁業資源衰退。東海漁場是我國最大的傳統捕撈區,捕撈量約佔全國的37%。由於漁場環境汙染日趨嚴重,對漁場資源正常繁殖和生長已構成威脅。傳統的海洋經濟魚類資源大幅降低,再也形不成漁汛,甚至不少經濟魚類的捕獲量降至最高年份的幾十分之一。
海洋生物質量下降。受生態環境汙染損害,近年來長三角近海海域生物質量明顯下降。據有關調查資料,東海的生物體中砷超標率魚類佔11.1%,貝類高達43.2%。
赤潮災害頻發。在20世紀60、70年代,東海海域發生赤潮的機率大約為每年5-6次,到了2000年,一年就出現了13次,2001年為32次,2006年則達到了63次。赤潮主要集中出現在長江口及杭州灣口外海域。
如2006年東海海域赤潮發生次數較上年增加24%。其中,超過1000平方公裡的赤潮6次,累計面積近10000平方公裡。大面積赤潮集中在長江口外、舟山、漁山列島和南麂列島等海域。主要赤潮生物為具毒害作用的米氏凱倫藻和無毒性的具齒原甲藻、夜光藻等。
長三角近海汙染的成因分析
經分析,造成長三角近海海域水環境惡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展觀念滯後。經濟發展高速邁進的長三角,同時也是全國首屈一指的汙染"大戶"。據統計,長三角地區僅佔全國面積1%,其汙染物排放量卻佔全國總量的20%。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員許建平說,許多沿江、沿河的地方領導,總以為"江河流量大,汙染點沒啥"。所以,總是把一些用水量或排汙量大的工業企業規劃建設在沿江、沿河地帶,結果導致近年來流域性汙染日趨嚴重。這些錯誤的觀念是造成環保執法不能真正到位,排汙量有增無減的根本原因。
二、排汙總量失控。據對長江口及杭州灣海域水質變化的監測表明,長江口及鄰近海域營養鹽含量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增加了7-8倍。追根溯源,致使長江口及杭州灣海域水體富營養化的主要根源有:一是來自長江三角洲地區及上遊流域沿岸超標排放的大量工業和生活廢水。如,目前上海市現有汙水量排放約為500萬噸/天,其中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道達55-60%。浙江省近幾年來雖然加大了整治力度,但也仍有相當一部分汙水未經處理就經內陸水系歸入東海;二是來自廣大農村地區因長期採取不良的農業耕作制度,使用低效、有害、劇毒的化肥、農藥後所造成的農田退水和家畜養殖排出的汙水;三是來自海水養殖業的自身汙染。調查表明,一些養殖貝類排洩的大量糞便和水體中的有機顆粒逐漸在海底堆積,造成養殖海區及近鄰海域底質缺氧、水質惡化。
另外,隨著長三角地區對外開放的擴大,海洋運輸業日趨繁忙;東海油氣資源勘探、開發、生產和運輸活動的增多,以及海底各種管線的鋪設,對海洋環境的危害愈來愈大。
三、海洋環保法執行不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保護法》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海洋或海岸工程設置入海排汙口之前,必須徵求海洋管理部門的意見,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有所脫節。如2001年被國家計委正式批准的國家級"浙江化學原料藥出口基地"的建設,在整個報批過程中,並沒有徵求海洋部門的意見。
長三角近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對策
一、長三角合作治海。針對長江口、杭州灣等具有區域特點的重點海域的汙染防治工作,必須通過區域環境合作機制的實施,才能有效解決海岸、海域和流域間的環境問題。
目前,長三角在合作治海上已經邁出了步伐。蘇浙滬三地政府目前已修訂完成《長三角近海海洋生態環境建設行動計劃綱要》,正向國家有關部門上報申請。《上海海洋經濟發展"十一五"規劃》中也明確提出,到2010年,陸源主要汙染物排海量比2005年減少15%。並提出要"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在海洋生態環境建設和汙染治理方面的合作。"
二、控制汙染物排放總量。從源頭上削減汙染物排放量是保護和修復長三角近海生態的關鍵,專家建議,在長三角地區的各入海流域內建立"出境水質量保證體系"。在流域通過的不同行政區劃交接斷面設立24小時自動監測站,實行流域水質全程監控,以確保流域內各級政府對本轄區內的河道出水水質切實承擔責任,不把水質汙染向其他地區轉移。
為達到這一目的,需要組建由中央部門牽頭的跨地區部門的統一協調機構。同時,還應建立流域水環境保護的補償和懲戒機制,使控制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工作責任真正落到實處。
三、加大海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力度。有關專家建議,為改變目前長三角海上執法力量薄弱,海上執法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的現狀,有必要成立長三角地區統一的海上執法隊伍,以便協調開展對長三角海域生態環境的保護。
來源:新華網 作者:汪林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