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3 縣應急指揮部工作組
2.4 專家諮詢委員會
2.5 專業技術機構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3.2 預警
3.3 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啟動
4.2 分級響應
4.3 響應措施
4.4 響應終止
5 善後處理
5.1 恢復生產
5.2 後期評估
5.3 獎勵
5.4 責任追究
5.5 撫恤和補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術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培訓和演練
6.4 物資和經費保障
6.5 通信和交通保障
6.6 法律保障
6.7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7.2 預案啟動格式
7.3 新聞發布內容
7.4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7.5 預案管理
7.6 預案解釋
7.7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以及《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安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突發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按照《嶽西縣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準備工作。
(2)統一領導,多方協作。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依法應對,廣泛參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規做好應對工作,廣泛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4)依靠科學,高效處置。加強專家隊伍體系和技術保障能力建設。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規律,制定科學的處置方案,採用先進物質手段,不斷提升處置水平。
1.5 事件分級
根據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分級標準見附件1。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縣政府設立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分管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辦主任和縣衛生健康委主任擔任。指揮部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公室、縣發展改革委、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旅遊體育局、縣衛生健康委、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林業局、醫療保障局等。
根據需要,可對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指揮長、副指揮長及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健康委,辦公室主任由縣衛生健康委主任擔任。主要職責:負責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的起草;建立與完善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和修訂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專業人員的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等。
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成立鄉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委宣傳部:組織和指導新聞單位及時報導經授權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導,正確引導社會輿情,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管理和引導,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科學知識宣傳和普及工作。
縣政府辦公室:傳達縣政府領導關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的要求,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發展改革委、: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和立項,保障應急物資市場物價基本穩定。
縣教育局:配合縣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各類學校、託幼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強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託幼機構內發生。
縣科技局:組織開展檢測技術、藥物、疫苗研發和應急防治技術研究。
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疫情發展情況,按程序動用縣級醫藥儲備;根據需要和能力組織企業生產或者請求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協調採購相關藥品和醫療器械;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包括報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協助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跨地區傳播擴散。
縣公安局:密切關注與疫情有關的社會治安動態,依法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健康部門依法做好強制隔離等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縣民政局:組織做好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以及外國政府、境外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和臨時救助。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其他善後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有關規定,落實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縣交通運輸局: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醫療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疫區水上交通管理,協助交警部門做好疫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物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調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縣文化旅遊體育局:指導督促旅遊行業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旅遊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及時接收、發布國家、省、市旅遊局和衛生健康部門的警示信息,有針對性的做好有關工作。
縣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
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的建議;會同宣傳部門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縣應急管理局:組織查處急性職業中毒導致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協助做好急性職業中毒事件的應急救援和信息通報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產品的市場監管工作,維護市場秩序。根據需要,對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經營行為採取臨時管理措施。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林業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採集及保存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做好快速隔離、病樣採集等工作,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範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縣醫療保障局: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給予醫療救助。
2.3 縣應急指揮部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縣應急指揮部成立若干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縣民政局、縣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參加。負責綜合協調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和重要工作的督辦;負責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專家諮詢委員會的聯繫和協調;承辦其他相關事項。
(2)醫療防控組:由縣衛生健康委牽頭,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林業局、縣紅十字會等部門參加。負責醫療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禽畜間疫情控制等工作。
(3)後勤保障組: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參加。負責適時動用縣級儲備物資,保障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質量監控。
(4)交通保障組: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公安局等部門參加。負責交通保障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和器械等物資的運送。
(5)治安保障組:由縣公安局牽頭,縣武警支隊等部門參加。負責做好疫區和控制區域的隔離工作,做好事發地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6)人員安置組:由縣民政局牽頭,縣公安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參加。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採取強制疏散措施,並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7)新聞宣傳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制定新聞報導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經批准授權適時向媒體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根據需要,縣應急指揮部可以增設其他工作組。
2.4 專家諮詢委員會
縣衛生健康委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職責:
(1)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以及採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諮詢建議;
(3)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5)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諮詢意見;
(6)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鄉鎮衛生院根據需要,組建本鄉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家諮詢委員會。
2.5 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按照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症狀監測網絡、實驗室監測網絡以及全縣統一的舉報電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體系見附件2。
縣衛生健康部門按照國家、省、市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監測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症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縣衛生健康部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結果和國內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情況,及時分析評估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發展趨勢,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1)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3)各級衛生健康部門。
(4)各級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履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範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採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範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報告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執行。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且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在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的同時,需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到報告信息後,應及時逐級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啟動
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由縣衛生健康委提出啟動建議,報請縣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分別啟動Ⅰ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並向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當發生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由縣衛生健康部門提出啟動建議,報請縣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對在學校、地區性或全省性、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縣應急指揮部或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過度。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在接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時,應及時開展先期處置,採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4.2 分級響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國務院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縣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縣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省政府或省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縣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縣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市級、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提供支持。
4.3 響應措施
當發生一般及以上級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縣應急指揮部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協調縣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部門職責參與應急處置。根據需要,及時調集和徵用縣內各類應急資源。
(2)組織開展醫療救治與現場調查處置:集中全縣優質醫療資源,實行定點醫療機構救治,隔離、治療傳染病病人並做好院內感染控制與個人防護;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置,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採樣與檢測、密切接觸者的追蹤管理、現場物品、環境及屍體的衛生防疫、疫苗應急接種和預防性服藥、風險評估等。
(3) 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疫區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口岸的,報請國務院決定。
(4)強制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加強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參照縣級響應措施,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之外的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事發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4 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的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應急響應終止的程序:縣衛生健康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由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或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施。
5 善後處理
5.1 恢復生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復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2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縣衛生健康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5.3 獎勵
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有功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4 責任追究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5 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術保障
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建立我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置、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信息系統由網絡傳輸系統、軟體系統、資料庫系統及相關技術機構組成,覆蓋全縣各鄉鎮、鄉(鎮)及街道,採用分級負責的方式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建立全縣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縣、鄉鎮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落實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能力建設,提高現場調查處置和實驗室檢測能力。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全縣範圍內建成符合縣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1)急救機構
根據需要選擇,依託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緊急救援機構。
(2)傳染病救治機構
縣級應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建立傳染病病區。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
(3)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中心)
根據需要,依託縣醫院建立完善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中心)。
建立全縣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範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積極參與國家、省、市有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響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要密切跟蹤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疫苗研究動態並開展相關研究,做到技術上及時更新並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的縣內外交流與合作,吸收、引進國內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全縣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隊伍保障
縣衛生健康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和國家、省、市衛生健康委要求,組建各類縣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根據其應對事件類型,在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學院校等有關單位,選擇年富力強,具有實際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現場流行病學、實驗室檢測、微生物學、臨床救治、信息網絡等專業人員組成,並保持相對穩定。
6.3 培訓和演練
縣衛生健康委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練。
明確縣醫院和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作為全縣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培訓、演練基地,承擔相應的培訓、演練任務。
縣衛生健康委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組織全縣性的和室內區域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培訓和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能力,並對培訓和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6.4 物資和經費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物資的實物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衛生健康部門提出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物資儲備,財政部門保障物資儲備經費。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測設備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用品和應急設施。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從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衛生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給予經費支持。
6.5 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級衛生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衛生應急物資和救援隊伍的運送。通信管理部門要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6 法律保障
縣衛生健康委、縣司法局等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向省衛生健康委、省司法局等部門提出修改制訂建議,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規體系。
6.7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宣傳欄、新媒體等多種傳播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組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職業中毒:指由於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指伊波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旅行建議:指為防止疫病因人員流動進一步擴散蔓延,向社會公眾發出的儘量避免或減少到疫區非必要旅行的建議。
7.2 預案啟動格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來源;事件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3 新聞發布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情況;國家及省、市、縣領導同志的指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需要說明的其他有關問題。
7.4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結束應急,撤銷現場指揮機構;善後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5 預案管理
本預案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修訂完善。
各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相關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7.6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7.7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4.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一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市(地),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市),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範圍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
3.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或縣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7.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腸出血性大腸桿菌(O157:H7)感染性腹瀉在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周發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或省轄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四、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4.腸出血性大腸桿菌(O157:H7)感染性腹瀉在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周發生3例以下。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